创业板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创业板暂行管理办法的推出,引得早已摩拳擦掌的创业者跃跃欲试,箭在弦上。接下来,如何保障创业板的有效运行,将成为摆在决策层面前的隐忧。   “应该说主板市场的发行制度、交易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创业板不进行制度创新,有可能重蹈主板覆辙。”4月10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我个人希望创业板可以有一个制度的创新,当然在发行制度各方面我们希望得到改善或者是改革。比如说现在是审核制,我们希望可以改成市场准入,但是目前的条件还不成熟,要慢慢来。因为现在中国的企业都是争着上市的,你要改成准入就都蜂拥而来了,所以改革也不能一下到位,要逐渐来做。”
  有人提出在设定了门槛之后管理层就没有必要事事审批,而是要简化审批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步到位实行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度。
  对此,曹凤岐说道:“改革发行制度。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速度要快些,可能要采取批量发行的办法。如果创业板企业不能批量上市,那创业板市场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但如果批量上市还是一家一家的审核,就审核不过来了,所以要靠市场、靠企业、靠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更多地依靠他们来把关定向,如果这种体系形成了就能够保证企业发行和上市的质量。”。
  另一方面,曹凤岐谈到还要改革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价值形成机制。”(目前我国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股票交易实行的是竞价机制,也就是撮合竞价决定股票交易价格。)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有一种定价制度,即做市商制度,又叫报价驱动机制。做市商制度实际上是券商作为成交中介。做市商首先垫付资金买进一批股票,然后再卖出,其他投资者的股票买进和卖出是和做市商发生关系的,由做市商确定股票市场的价格。”
  “为了防止市场过度投机,抑制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减小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可以考虑首先在创业板市场上试行做市商交易制度。当然这是一个过程。”
  但是,在中国做市商制度还不成熟。普遍认为中国的券商本身素质不够高,曹凤岐认为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的办法来解决操纵市场价格的问题:“‘审批’和‘监管’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证监会审批,而是集中精力监管,可能会监管得更好。现在上市资源少,很多券商会力争作主承销商的,实行终生保荐制,加大了他们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就会变得谨慎些。
  曹凤岐在采访中,说道:“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到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说创业板市场在资本额方面,在盈利方面放松了要求。但并不是说很多的企业或者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可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因为除了这两个要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基本要求。必须是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企业才能够上市。
  其次,建立主承销保荐制度。对创业板市场应当实行完全的市场发行制度。不像过去用额度来控制。企业发行和上市由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和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行量和发行价格主要看投资者接不接受。这是决定股票能不能发行、发行是否失败和能筹集多少资金的关键性因素。
  实行保荐制度是保证发行和上市公平的重要条件,要有一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才能充当保荐人。保荐人对企业发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负连带责任,上市后发现企业有虚假陈述和其他问题也要负责任。这就提高了保荐人的责任心,保证市场的公开和透明,从而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在创业板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应实行终身保荐制度。
  第三,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各国对信息披露都有很严格的要求,甚至比主板要求还严格,因为它比主板风险更大。应该建立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季度披露、中期披露、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包括在报纸,在网上,在其他地方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除了商业秘密之外,上市公司就无秘密可言。及时、准确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
  第四,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根据《证券法》,退市分中止交易和终止上市之分。如果企业出了问题,但可以解决,可以临时中止交易,待符合上市条件后可恢复交易。如果已经完全丧失上市条件,必须终止上市。那它就不是上市公司了。如果它想再发行和上市,必须重新申请。即使重组也是非上市公司的重组。不能像主板市场那样随便利用壳资源,假重组,改头换面再上市。(杜凤娇)
  (4月14日《人民政协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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