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一拳一个嘤嘤怪【新劳动合同法力破劳资失衡怪局】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以145票的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中国10年来最重要的劳动立法,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正式亮相。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阶段接获各方近20万条意见,成为历年来关注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草案参与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认为,这部法律将在解决中国劳资关系失衡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他认为,中国劳动关系问题隐含的危机甚至远甚于腐败――腐败侵害的是国家、社会利益,普通人感受不深,而劳资关系失衡关系着每个就业者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讨薪1000元需花920元费用
  
  在陈步雷看来,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是近些年劳资关系的严重失衡――中国的劳动关系现状是,高层劳动关系比较公平,而大量的低层次产业中劳动关系还处于相当原始、野蛮的状态。这些领域劳动者受教育程度偏低,却是中国劳动关系的主体。
  陈步雷归纳说,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有两个,其一,劳动者很难获得应得的利益分配份额,工资过低,压着最低工资线确定工资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至60%。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中国人的工资收入只占GDP的12%,而美国人的工资占到GDP的47%。
  “这就导致大量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很难向上流动,中国社会出现断裂。”陈步雷说。
  其二,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如雇主拖欠工资、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等,劳动者维权的程序设计为“一裁两审”,维权成本非常高。
  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是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据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测算,在过去不到两年间,工作站接待电话、来访和网络咨询8000余件,其中近40%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超过4.6万人,涉及金额1.09亿元。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受理的农民工欠薪案只是冰山一角。
  据统计,农民工为了索要1000元的工资,至少花费920元各种费用。他们代理的农民工郭增光讨薪案,历经5年时间才讨回639元的工资,郭增光为此支付了8000多元交通费、食宿费、电话费。这种情况下,相当多没有“毅力”的人只好放弃讨薪。
  “这就好比分蛋糕,本来劳动者分到的蛋糕就很少,最后还拿不到。整个社会难以使劳动者实现‘体面的就业’。”陈步雷说。
  基于此,陈步雷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扶弱抑强”,决不是某些学者所称的给予劳资双方平等的对待。
  他说,劳动法不是民商法,而是社会法,要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救济。民商法强调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如果将这一原则运用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将被任意压榨、剥削,因为劳动关系的本质不是平等的社会关系,资本相对于劳动力来说是相对稀缺的,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依赖远大于资方。
  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在宏观上制定强制劳动标准,比如工时限制,对女职工、未成年人的保护,职工卫生安全制度等;中观上赋予劳动者联合起来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协商的权利,比如集体合同制;在微观上则使个体劳动者权益受侵犯时有很好的权利救济机制。
  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实际上也对资方有利。
  2006年4月底,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全国人大,称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陈步雷说,外商不了解中国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片面以为劳动合同法会限制雇主的权利。
  他认为,中国的雇主应该改变“周扒皮情结”,延长工时、克扣工资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最终也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约束“小人雇主”亮点频出
  
  从劳动合同法通过稿看,立法倾向是约束、制裁“小人雇主”,鼓励和保护“君子雇主”。 和1994年生效的劳动法相比,该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亮点频出。
  亮点一:重罚不签劳动合同者。
  根据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农民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53.7%;浙江、广东等地的农民工签合同率只有两三成;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的农民工中签合同的比例只有8.1%,不签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后更不易讨回公道。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最重要的证据,这一证据缺失,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律师金晓莲分析说,这部法律从三方面来规范签订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在一年内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签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签的,也要支付两倍工资。
  “这种处罚对用人单位是非常狠的,相信能够改善普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状。”金晓莲说。
  对劳动合同文本保存的规定也有利于劳动者――签完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违反此规定也有罚则。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后往往被公司收回去盖章,然后由公司保管,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打官司就没有证据。
  亮点二:“一脚踢出劳动者”行不通了。
  该法另一个倾向是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几年劳动合同短期化非常明显,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逃避责任。实际上,国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普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这部法律致力的目标之一。
  金晓莲举例说,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10年以上,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就“一年一签”,到第九年就签6个月,6个月到期后签5个月,最后合同终止,“一脚就把劳动者踢出去了。”既不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法定的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明显拓宽。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以外”,劳动合同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金。金晓莲认为这项规定应该这么理解:以往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降薪,比如本来是总经理助理,结果让人干出纳,劳动者当然不会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这种变相的办法“踢走劳动者”,不用承担一点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亮点三:违法用工照样支付工资。
  金晓莲代理的案件中,有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比如某某项目筹备组,根本不具有用人资格就招录员工,劳动者被解雇打官司找不到诉讼主体。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出资设立这些临时机构的人要承担责任。
  亮点四: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制这几年在中国遭到诟病。2005年10月,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了11年的搬运工徐延格被解聘,发现自己和其他21名员工一起,于2004年被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徐延格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肯德基公司的劳动关系。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论。在媒体舆论的压力下,2006年百胜中国表态要全面取消劳务派遣工,改为正式用工。
  金晓莲认为,劳动合同法理顺了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的顺序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协议招工,再派遣人员到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和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未安排工作时由派遣公司发放最低工资。派遣工和其他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并且有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入工会的权利。一旦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对劳务派遣工是很大的保护。
  
  工会扩权
  
  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记者,这部法律赋予了工会相当大的权力。
  首先,工会拥有“事先审查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在裁员时,以及在单方解除合同时,必须先过工会这一关,否则视为非法。
  北京首位工会主席被开除一案就适用这一规定。2004年8月,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工会主席唐晓东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解聘,后唐晓东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郭军表示,仅仅从程序上,就可认定资方的解聘行为无效,因为其规章制度未经工会同意,是单方面制定的。
  第二,工会有谈判、协商权,可代表职工和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对企业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可进行交涉。
  这就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怎么办?目前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比例超过60%,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相当高,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则相对较低。二是有工会组织,但企业拒绝谈判怎么办?双方达不成协议怎么办?这就需要建设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着重任。
  陈步雷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依赖于一些起点性机制能够良好运转。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除拥有个体性权利外,还有集体性权利,包括结社权(即参加工会)、集体协商谈判权、罢工权、民主参与管理企业权。
  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这样一个前提――工会是忠诚于劳动者的,但实际上工会不作为、渎职等现象相当普遍。假如工会受制于雇主,或者成为资方的“帮手”,那么工会和雇主签订的集体合同很可能损害职工利益。
  工会渎职怎么办?职工是否可以起诉工会主席?目前劳动合同法只赋予了工会的权利主体地位,而没有规定工会作为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陈步雷认为这一点尚有缺憾。
  
  “劳动监察”能否变为“劳动警察”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期间,黑砖窑事件曝光。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福茂介绍,在他们代理的农民工案件中,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不查处的情况很常见。他认为,一部法律的好坏,最终要体现在它的实施上。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也表示,以往劳动关系的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劳动法实施的不理想。全国人大将依法履行职责,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
  时福茂认为,在劳动领域,行政手段干预比诉讼更快捷有效,但现有的劳动监察力量,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是权力,都相当弱,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也不够,难以承担劳动合同法赋予的重任。
  他介绍说,他们去年办理的10个童工案中,大多数童工都发生了工伤,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应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但这些雇主没有一家被吊销执照,最多也就是罚几万元了事。他建议设立“劳动警察”制度,“让劳动监察的权力像城管和交警一样大。”
  陈步雷说,某地劳动监察人员只有20来人,却要监管数千家企业,如何履行责任?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人员还属于事业编制,没有执法资格,发现违法用工情况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只好“选择性执法”。
  陈步雷建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建立考核体系,公布“渎职指数”,促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强有力的改革,改变普遍的行政不作为现状。
  (《望东方周刊》2007年第28期,作者为该刊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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