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路 通向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3月14日,两会代表委员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作的“两高”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讨论。现场气氛热烈,代表委员们聚焦司法公平与正义,关注反腐倡廉,从他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改革屡破难题,反腐力度不断升温的法治之路。
死刑核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李树木是福建省石狮市一个五金厂的驾驶员,为了报复,深夜放火将民工蒋连猛夫妇烧死,李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掌生杀大权,必须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3名法官审阅全部案卷,查看现场、询问证人,经严格审查,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树木死刑。
“这是两个多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的一起,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应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终结了死刑核准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了26年的历史,从司法制度上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代表表示,我国死刑核准权收回在2006年迈出了关键一步,从经费到人员编制、从审判人员的培训到审判方式的调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进展顺利。
“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核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这番话分量不轻。
在全国人大代表杨成学看来,如何确保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的一系列措施逐步到位,杜绝冤错案,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无疑是重中之重。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进一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心和态度。”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评价道。
缉拿外逃贪官:反贪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行贿受贿、渎职侵权、贪官携款外逃,种种腐败行径令老百姓深恶痛绝。近年来,一系列反腐败举措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向腐败亮剑猛击。
3月15日上午,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目前在大案要案查处中不断出现新特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职务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加大。
“对存在的腐败现象,我们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贾春旺说,这说明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这一点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廉政建设应该越来越好。
去年10月25日,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方代表机关,将直接与有关国家开展查询和缉捕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以及追回腐败犯罪资产的合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分析认为,这表明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针对贪官外逃,截至2006年2月,我国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50项司法协助协定、25项引渡条约、3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等共78个相关法律条约。
成效正在显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2006年在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中建立高效、独立、权威反腐败机构的呼声不断升温。
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连续3年提出要建立中国反腐败特别法议案,希望把纪委、监察、检察院等各种力量凝聚在一起,对腐败形成一种泰山压顶之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中编办审批。此前,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表示,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在审议中,梁豫秦代表对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对重大安全事故同步介入调查”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她说,这有利于及时查处频频发生的矿难背后的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一些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的渎职失职官员对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甚至比贪污受贿还要大。”
2006年12月,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引来多方关注。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经有2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同样应该受到处罚。”
透视每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都可以看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的种种行径。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新疆阜康神龙瓦斯爆炸事故、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等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隐藏着11起渎职犯罪案件,有88人被立案侦查。
去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规定非常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立案标准的明确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
用法律阳光抚慰伤痕: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呼之欲出
2006年年底,杀害11人的邱兴华最终伏法,让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我愿意赔,但我没钱。”邱兴华的这句话却让法院判决成为11个被害者家庭手中的“法律白条”,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赔偿。
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我家唯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的女人对生活的信心。”尹行巧的悲怆令人心酸。
像尹行巧这样的受害者呼声,绝不仅仅是个案。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刑事诉讼中很普遍,目前大约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透露正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据介绍,目前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这一制度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过去我们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倾向于生活极其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从去年开始,我们在一些地方探索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特别是对于罪犯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又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被害人和他的家属生活困难的这类案件,由有关方面,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其他方面给受害人一定的救济,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倪寿明说,这是司法以人为本、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体现,同时表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正向更广、更深层次拓展。
(3月15日《中国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源头治腐:国家预防腐败局亮剑
两会期间,来自中纪委、国家监察部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释放出一个信息:我国反腐的一个新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通过了中编办审批。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事厅厅长李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我们了解,国家预防腐败局会建在国家监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现时正对架构、人员、编制及经费进行研究,目前正在组建当中,按照有关文件指示,在广西自治区也会建(分局)。”
3月13日,记者致电中纪委新闻处,该处工作人员称关于该局的进一步情况,他们会在适当的时机加以披露。
国家预防腐败局最早对外披露于今年2月13日――当时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对外发布了这一信息。但该机构酝酿成立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了。
通过多年的反腐实践经验,决策层认识到,只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腐败问题才能减少群发效应。(陈默、罗绮萍、陈小莹)
(摘自3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最高检: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2006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钱的14岁犯罪嫌疑人小军(化名)于2007年1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机关以“不予批准逮捕”开释。检察机关认为“在审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小军感激地说:“我一定好好反省过去,重回课堂。”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3月1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
“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就郑重强调。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要该严则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要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还体现“以人为本”,规定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杨维汉、李薇薇)
(3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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