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推进金融创新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金融业在探索中不断地成熟壮大。这种成熟不仅包括原有要素与形式的日臻完备,而且包括新要素、新增长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即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在金融业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它能够使金融机构摆脱经营困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有利于促进国家的金融业稳定。早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出:“借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经验,充分发挥合理税制安排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再次将财税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置于重要地位。可见,政府已将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纳入政府的工作议程上来。
  一、金融创新及其理论基础
  1、金融创新的含义
  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的观点衍生而来的。如北京大学陈岱孙、厉以宁主编的《国际金融学说史》一书中,根据熊彼特经济创新的定义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就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王在清在其所著《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一书中,将金融创新定义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Real Economy)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业务和科技支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从广义上讲,金融创新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发展。金融创新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占领新的市场、改变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等获取新的利润来源。从微观而言,金融创新是在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收益率,规避风险,并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服务对象,在趋近于饱和的市场中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
  2、金融创新的理论基础
  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理论主要有: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凯恩(E.J.Kane)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格林和海伍德的财富增长理论以及以戴维斯(S.Davies)、塞拉(R.Sylla)和诺斯(North)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控制管理;二是内部强加的压制。凯恩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爱德华·S.肖则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创新应该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关系的制度改革。以上种种理论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金融创新产生的动因与机理,也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我国金融税制现状及问题
  1、营业税问题
  (1)税率偏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一直居高不下,还曾一度达到8%。虽然现行税法对金融业征收税率为5%的营业税,但仍高于建筑业等其他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水平。以银行业为例,作为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仅以其全额计征营业税,而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税额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3%)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综合税负达5.5%。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较其他行业偏高,而且税基相对较大,整体来说税收负担较重,这影响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和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2)重复征税。在我国,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交叉,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虽然,对于金融产品交易实行按差价征税的方法,减轻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程度,但是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且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所以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3)削弱国际竞争力。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如欧共体国家。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给金融业与国际接轨带来了困难。另外,在我国,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使出口型业务不能享受到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所得税问题
  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税种单一、调节功能弱、实际税负偏重的问题。我国把各类金融交易所得归入一般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开征资本利得税,且征税范围只覆盖企业,未涉及个人,导致税收对少数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失去了调节作用,造成征税上的不公平。同时,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业所得税税负。从图1可以看出,银行业的税负要高于其他行业。
  3、印花税问题
  现行的印花税存在着调节力度有限、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从1991年到2008年共调整过8次印花税,但股票市场表现却与其没有太大关联,如表2所示。这说明印花税对于金融市场的调节能力有限,而且印花税的变动还会产生信息干扰,损失市场效率。以期货为例,对交割之前的每一次合约转让均视同重新书立凭证,依“购销合同”税目全额贴花,违背了衍生产品“买空卖空”的基本原则,造成重复征税,抑制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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