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预示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变化,从以立法为主转为更注重法律的实施、将法律之应然发挥出来。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则是相对动态的;法律体系的“法”主要是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法治体系具有比法律体系更大的外延,也涵盖更多的对象、并要求更多主体参与。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与前提,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目标与追求。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以良法确保善治;更加注重法律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司法;更加注重法治的交往理性,增强法治与公民的互动。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互动;质的飞跃
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自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国家法制层面的建设,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法治建设优先考虑的目标就是要建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仍然在立法上,主要解决的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十余年我国的法治实践取得丰硕成果,法治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家治理层面无法可依法制不健全的困局,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就”,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要素和奠定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法治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法治国家的实现,为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就需要过渡到第二个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人民对长期的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次重大飞跃。法治体系的建设将国家已经制定的静态的纸面上的制定法转化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行动中的活法,实质就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整体建设。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标志了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即以立法为主转为更注重法律的实施、将法律之应然发挥出来。但进入新阶段并不意味着旧阶段的任务就完满结束,相反,它蕴含了在新情景下以新方法继续推进之前工作的新要求。由此,我们有必要明晰“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这一对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到底意味着什么。
一、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一字之差”有何奥妙
任何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律内部或与其他法律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内部与外部的联系,它不是独立存在着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国内法律规范如此,国际法律规范也不例外。法律秩序并非是由像沙滩上互补连接的散沙一样的具体法律规范组成的。人们常常将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称为“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法治体系的内涵究竟如何?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它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这是中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次创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那么,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呢?在《决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比较明晰的释义,而只是采取了要素列举的方法来阐明其含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组成部分。这五个子体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支撑,共同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内涵。
法治体系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当下中国法制体系是人治与法治的混合体。现行法制体系在理念、原则、制度和规范等层面包含大量法治因素,但它在这些层面也存在许多不符合法治要求之处,需要一个法治的体系化过程才能建成法治体系。所谓法治的体系化,就是将法治理念和精神贯注到法律体系之中,灌注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制度中,灌注到党的执政制度之中,力图使法治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共同实践,来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时代呼唤,是对我国法治实践的规律性总结,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已经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总目标,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随着理论认识以及法治实践的深化而得以确立。明确“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两者的区别使我们对从过去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的法治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的转变有着清晰地认识,从“法律体系”迈进“法治体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与法治体系相比,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概念,它是由众多法律条文组成的,它并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现实,而是依靠社会人的执法司法守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规范,践行法律的作用;与单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相比,法治体系则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即它所指的、所追求的并非止于静止的法条,而是正确、有效适用法律的这一行为与过程,也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价值、作用和真正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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