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实践中表现出额差强人意的社会效果告诉我们,有必要探索和建立一种能同时适应时代要求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机制。由于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独特优势,给我们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路带来新的启发。本文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现状和不足入手,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4-01
  作者简介:陶夏彤(1993-),河南平顶山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通过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二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三是通过医疗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存在的不足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介入医疗纠纷,解决医患矛盾使得其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遭到质疑。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各国各地区,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由卫生行政机关主导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之中而无法被患方接受。
  (二)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存在的不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通过协商的形式以达成纠纷解决协议,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为高频使用的手段。但由于医学属于高度专业性学科,这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存在的严重不对等性,既导致了医患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又容易造成医患之间在纠纷涉及的专业问题上难以沟通,同时也极易造成赔偿不合理的情况发生。这一点无疑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也为后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公平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不足
  一是医疗诉讼的成本过高。由于医学本身就是带有高度专业性的学科,故而医疗诉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是一般诉洽不可比拟的。这也导致了医疗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二是加剧医患间的不信任感,导致防御性医疗增加。由诉讼规则带来的利盜上的激烈对抗,会造成医患双方的关系更加紧张。双方有很大的心理戒备,医生要非常小心,进一步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感。这会使得医方在日后为避免风险和责任,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防御性医疗;三是有鉴定代替审判的趋势。由于医疗诉讼兼具复杂性与高度的专业性,面对此类案件时,知识背景仅是法学,医学知识相对欠缺的法官就会比较被动,无法自主驾驭医疗诉讼案件的审理,因此也就无法在不借助鉴定的情况下审判。导致判决结果脱离了法院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轨道,审判权间接落入了仅具鉴定职能的鉴定机构之手。
  二、构建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我国应完善立法,通过医疗纠纷的医疗处理,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等问题,使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存在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牢固树立调解机构特有的中立性
  1.主管机关应当设立为司法行政部门。中立性是第三方调解制度良好运行的根本保证。为了更好的保持其中立性,应做到机构设置、经费来源、行政管理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2.由专家小组作为鉴定方。为增加患方对医学鉴定的信任度,可以建立由纠纷涉及范围内的医学和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来进行医疗纠纷的鉴定。建议仿照仲裁制度的设计,给予纠纷双方方自主自愿选择参与鉴定的专家的权利,以便于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三)广泛推行医疗责任险方式
  建立和完善医责险制度是运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一个重要保障。建立医责险不仅能够使医方的职业风险得到分散,避免了医疗机构的运营受到巨额赔偿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患方也可以通过医责险快速赔付通道得到好处,获得及时、完整的赔付。因此,要在国家的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可以仿照交强险,订立统一的保险标准。
  (四)加强第三方调解机构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
  由于调解工作具有独特性,选任调解员的第一标准是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面对当事人具有排忧解难的意愿,乐于承担调解工作。其次是调解员必须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这也是保证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据各地已开展的实践模式可以发现,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人员应当主要由相应的医学背景,法务工作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保险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士构成,打造出一支综合型调解员队伍。政府应适当考虑加大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支持,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员的补贴,解除医疗纠纷调解员的后顾之忧。
  (五)设立提供相关信息的机构
  我国可在医师协会下设置一个专门机构,制定医师执业指南,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可以定期收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材料,向涉及的医疗机构发放,为医方提供第一手的信息。此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设立医疗纠纷咨询处,当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前去咨询时,可以为他们提供各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与建议,消除患方对医疗信息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的疑惑。
  [ 参 考 文 献 ]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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