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 法律全球化趋势使法学双语教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传统法学双语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当代社会对法律双语人才的需要,对这一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法学双语教学改革必须首先明确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与定位。本文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模式选择、考量标准等问题,从中找出制约当前法学双语教学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的教学模式改革对策。
关键词 法学 双语教学 教学改革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8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趋频繁。全球正共同致力于寻求各国法律的最大公约数,这即是法律全球化进程。法律全球化进程要求当代法学者拥有较高的法学专业外语水平,能够驾驭国际及异国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进行法律思维、判断和表达。当前,众多高校法学院已开设了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但是,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偏向。鉴于此,本文对法学双语教学予以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与定位
双语教学,顾名思义,指使用两种语言进行的教学活动。但是,双语教学并非语言教学,双语教学强调的是利用两种语言作为工具开展的专业教学活动。法学双语教学就是以法学专业知识为教学内容,以外语和中文为教学载体,以向学生传授适应国际化需要的法学专业知识为教学任务,以培养学生依托法律外语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能力为教学目标而开展的法学专业教学活动。
有人提出让外语专业人员为法律文本提供翻译来实现不同法律问进行对话的目的,他们认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不需要刻意学习外语。但是,外语专业人员并不同于法律专业人员,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背景,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术语及句法中所固有的法律理念和文化基因,他们对法律解释学中所特有的紧缩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无法理解,不知其可,甚至无从下手。外语翻译人员的直接字面翻译无法准确表达和全面传递他国法律文化中的内涵之意和精神所指,其翻译结果往往与应有之义相差甚远。因此,法律翻译离不开双语法律人才,而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使外语教学与专业教学深度融合,从根本上提升法学专业人员的专业外语能力。可见,法学双语教学实乃情势所需,具有无可替代性。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选择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选择
法学双语教学固然有着诸多优点和必要性,但是,亦非所有课程都适合采用双语教学。哪些法学课程可以作为双语课程开设,应当根据法学专业各门课程自身的特点和作用来确定。比如,涉及国际经济与贸易纠纷的法律更适合作为双语课程开设,而诸如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中国法律制度等纯中国问题的法律课程则不宜作为双语课程开设。在某些部门法中,其基本概念和逻辑关系与英美法系有较大区别的,也不宜作为双语课程开设。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讲,将法律课程使用另一种语言进行传授,这一过程不只是字面上的翻译过程,其实质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对话。对于中国文化所特有的法律现象、法律概念或法律逻辑,在另一法律文化中就难以找到完全对应的表达。此外,从法律实践学和法律功能学的角度来讲,将这些国内法课程纳入双语教学课程开设,在现实中缺乏实际效用,还占用了稀缺的双语教学资源。因此,在进行法学双语课程的设置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实践需要,侧重应用法律课程的设置,发挥法律双语教学的功能与实效。基于法律课程的国际性、通用性及实效性三个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WTO相关法律、法律文书与写作以及一些非常实用的外国法律,如英美司法制度、英美契约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等课程最为适合进行双语教学。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授课模式选择
教学模式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在其1972年的著作《教学模式》中提出的。他们将教学模式定义为“试图系统地探讨教育目的、教学策略、课程设计和教材,以及社会和心理理论之间的相互影响,以设法考察一系列可以使教师行为模式化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类型”。对此,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教学模式并非一种客观存在,而是“人们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指导下对教学客观结构作出的主观选择”,是与一定教学任务和目的相联系的教学程序及其方法的体系。归纳起来可知,所谓教学模式,是指基于特定教学情境,在一定教育思想指导下,为完成某种教学目标和内容而形成的相对稳定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结构、教学方式和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采用什么模式一直是从事双语教学的法学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个主要困惑和难题。前面提到了法学双语教学普遍存在的误区,主要有两种。一种误区的表现是任课教师从外文教材的单词讲起,讲完单词,然后讲授语法结构,完全按照讲授外语语言课程的思路组织教学。这种授课模式的关注点不是法学的知识点,而是外语的语言点,将双语专业教学变成了單纯外语教学,我们可以称其为语言教学模式。另—种误区的表现是任课老师将英文教材进行一对一的逐字逐句翻译,这是当下双语教师较为普通采用的教学模式。这种机械而枯燥的教学模式,我们姑且称之为翻译教学模式,其实质仍属于语言教学模式。双语教学模式的两种误区,其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没有把法学专业知识作为课程的关注点和主要授课任务,忽视了对法学专业知识及其背后蕴含的法律思想与文化的传授,误把学习外语当成了教学任务与目的。因此,我们在选择法学双语教学模式时,必须处理好外语教学与专业教学的关系,明确双语教学是专业教学而非外语教学,绝不可简单照搬外语语言教学模式。
目前,法学双语教学尚无成型的模式可供选择,任课教师主要是根据自己对双语教学的理解进行。“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也是较为常见的双语教学模式之一。在这一模式中,教师的常规授课主要以中文为主,在遇到法学专业术语和重难点词汇时使用外语讲解。这种模式由于没有能够营造出一个专业外语氛围,学生主要依托母语进行学习,难以真正实现双语教学的目的。但是,由于当前许多高校双语师资力量匮乏,加之学生专业外语基础薄弱,使得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成为当前比较常见的教学模式之一。“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则与“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相反,平时主要以外语为主进行讲授,在遇到专业术语和重难点词汇时使用中文给予必要的讲解,以辅助学生进行理解。这种教学模式为学生营造了—个浓厚的专业外语氛围,有利于培养学生使用外语进行法律思维的能力,更符合法律双语教学的目标。但是,由于这种教学模式对双语教师的专业外语能力要求较高,同时也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专业外语基础,因而在许多高校中并不具备开设条件。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双语教学模式对学生双语能力的培养最为有效。我们应当在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这一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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