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案件质量评查在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与制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试着从所在基层院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就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责任制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各业务部门已审结的案件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采信、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对案件办理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奖惩的质量管理活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体系,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规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义
  (一)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提升内部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
  随着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逐渐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与一般的监督管理方式相比,它所具有的功能,能从根本上提升内部监管水平的工作成效。一是规范功能。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向更完整、更精细方向发展的内部管理方法,其形成的工作制度或者评查标准将形成保障案件质量的内部规范。比如我院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出台了《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案件质量的评查范围、评查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二是引导功能。加强案件质量评查,能更好地规范司法行为,减少执法办案不当现象,同时案件评查结果所体现的价值导向会内化为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内在自觉行为,将提升内部管理与提高办案人员执法水平有机结合在一起,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三是评价功能。案件质量评查所提供的案件信息,可以比较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业务部门办案的整体情况,比如可以统计每个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个案及类案存在的问题、某个问题出现的总次数及某个人在某个问题上出现的次数等,案件质量评查为个人绩效考核、内部监管和外部评价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支撑。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本院实际需要,陆续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在目前情形下,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和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和更新之前,面对业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就成了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倒压办案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保障案件质量,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同时,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保障案件质量的高度关注,以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做到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二、案件质量评查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查现状
  2016年,我院制定评查《办法》,成立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在案管办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每次评查从评查库中抽取3~5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开展集中评查。《办法》施行以来,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3次,其中6月份对公诉科、自侦等业务部门从2015年7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办结的306件案件集中评查。评查人员采用九类重点案件必查和普通案件抽查的方式,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对案件集中评查,通过审阅纸质卷宗、检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方面,线上、线下进行比对,将评查出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经反馈、复核、整改等环节,形成评查通报。经过整改,公诉科内卷材料归档不统一、公安机关执行回执不规范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另外,2016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本院绩效考核细则,为评查结果有效运用提供基础。
  (二)评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一是评查对象对评查理解不够。案多人少、工作繁忙成为基层检察院的常态,且新进年轻干警比较多,在业务能力、业务素质上有高有低,这就容易导致案件质量在实体上、程序上出现不同的瑕疵或错误;另外,各部门及承办人在案件质量评查开展前要先进行自查,既要忙于办案又要卷宗归档,且要对评查出的问题撰写个人整改报告及部门整改报告,会片面地认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徒增工作却又无实际意义,思想上存有消极、敷衍了事的认识。二是评查人员认为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由于评查人员兼职参与评查,既要做好所属科室的份内工作又要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感觉时间和精力有限。认识不到案件质量评查既是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有效方式,又是自觉接受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2)评查标准不细、执行度有限。省院《标准》对评查案件综合规定为三类,即:不合格案件、有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有辦案质量瑕疵的案件,同时对上述三类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详细规定,如有办案质量瑕疵的案件从程序部分、办案时效、涉案财物、文书制作方面又进行详细规定。该《标准》既为评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又规范了评查行为。既然有《标准》和《办法》参照,评查工作就要依照执行,但通常做法是对案件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罗列评查问题清单,未就每个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案件做出整体评判。况且该《标准》对评查案件综合分类及各业务部门的规范行为进行规定,《办法》中第十条、十四条分别概括规定案件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及个人考核的参考,但二者都没有具体、细致的量化标准。对上述三类案件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量化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客观地反映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没有量化的评查结果难以作为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及办案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参考,《办法》的执行度有限。
  (3)评查结果的应用不足。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在于发现执法办案出现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整体水平。但是,实务中,由于具体的奖优惩劣制度不明确,很少发生业务部门或办案人员因办案质量的优劣而受到奖惩,评查工作形成固定的模式,即评查部门检查、业务部门反馈、评查部门制作评查报告这样一种单调的循环。从实际来看,对评查结果应用最多的方式就是案件质量评查报告,而报告只能算作对评查结果的披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用与转化,导致评查出的问题年年被发现,年年得不到整改,比如文书的使用在内容、形式上的不规范等一些质量问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没有最大化地发挥其功能导向作用,说明只采用报告披露的纠错方式,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办案人员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无法引起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的重视,也难以达到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目的。我院虽将评查结果纳入本院对业务部门的考核,但考核标准笼统未细化,难以体现责任制,且以“惩劣”为主,不能体现“奖优”,还需在实践中加以探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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