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人生

发布时间:2017-01-1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鸿鑫人生篇一:鸿鑫人生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2010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简称“鸿鑫人生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 1.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

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

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3.w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3.3 保险金申请

祝福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3.4 保险金给付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福金和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祝福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福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祝福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对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余额,祝福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其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祝福金受益人的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祝福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祝福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祝福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3)(4)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鸿鑫人生

发生之日起计算。

4.x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

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

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2

4.3

保单红利派发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日期

保险费的支付

5.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

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

5年、10年和20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

本合同终止。

7.{

转换年金

7.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

金;

(2)受益人将留存于我们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祝福金及利息、身故保险金全

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祝福金不予计息。

8.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

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鸿鑫人生篇二:鸿鑫人生两全保险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障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特色是一款集理财和保障于一身的保险,满足了被保险人两方面需求。

鸿鑫人生的优势与不足

鸿鑫人生/special/hongxienshengliangquanbaoqian/两全分红型保险除了具备目前市场上理财型分红保险“快速返还”等基本特征外,还特别设计了“即交即领”、“一年一领”、“终生领取”、“一次还本”等进一步倾向于客户利益的功能。

此外,该产品可附加鸿鑫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若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且符合理赔条件,将每年获得一笔金额等同于祝福金的特设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

鸿鑫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的投保年龄从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早买早保障,故从小就给孩子买保险的家长很多。相比较平安吉星送宝类同样的分红保险,鸿鑫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能够附加重大疾病,且缴费期较长,既能投资理财,又能进行保障。

但是作为理财类的人寿保险,身故保障低。只是每年返还的生存金及较高的分红金,可以作为一个教育及养老金的补充。由于保障低,所以其分红功能必然比较 强,未来预期收益往往较高,所以适合投资理财也不适合做为一种纯粹的教育或是养老保险。另外虽然鸿鑫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能够附加重大疾病,但是保障范围与 专门保障重大疾病的保险相比还是不够的。

鸿鑫人生产品特色

巧理财 终生年年祝福金

每年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9%的祝福金,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轻松满足长期财务规划的需要。

巧防范 抵御风险保障金

一旦投保,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在保障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防范身故风险。

巧保值 七十还本祝寿金

在70周岁时,可领取到一笔相当于已交主险保费总额的祝寿金,可用于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

巧心思 指定日期送礼金

可自由设置祝福金和祝寿金在每年及70周岁时的领取日期,使受益人在特定的日期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

巧增值 复利累积红利金

每年可享受到公司分红,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留存在保险公司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

巧关怀 加倍体贴关爱金

可附加鸿鑫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

鸿鑫人生的适用人群

本品适合年轻群体购买,投保时间越早,健康账户增加越多,特别是孩子,自 主险合同生效日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9%的祝福金,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轻松满足对孩子长期财务规划的 需要。另外一旦投保,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在保障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防范身故风险。

本品也适合中年人购买。作为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需要留存一部分资金养老还要对自身有所保障,此款保险返还快,保本增殖还提供保障,适合需要理财的中年人。

但是这款保险不适合老年人,对于重大疾病保障不足,还有可能出现倒挂,即投保人缴费期满后,所缴纳的总保费之和小于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各项保障及收益之和。因此建议年轻群体购买这款保险。

鸿鑫人生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鸿鑫人生篇三:鸿鑫人生产品特色

鸿鑫人生产品特色:

1、终身年年返 祝福到永久

自合同生效日起,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直至终身。充分考虑客户对高返还频率的需求,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使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轻松满足客户长期财务规划的需要,既能实现资金灵活化,又能保证老来无忧。

2、身价有保障 安心享一生

投保后,客户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本产品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可同时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身价保障进一步增强。身价保障始终相伴,爱与责任完美延续。

3、重疾有关爱 额外送关怀

可附加专属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条款中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每年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领取重疾关爱金,直至终身。每年固定享有重疾关爱金,帮助提高护理品质。主险附加“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一旦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可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疾保险金,解决客户经济困难,彰显周到服务。

4、保费可豁免 经济无忧虑

主险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若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公司将逐期豁免此后应交的主险及“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各期保险费。帮助客户免除患有重疾后交纳保费的经济压力和担忧,真正体现保险的保障本质。

5、日期可指定 灵活更贴心

客户可以自由设置祝福金账户的领取日期,如生日、结婚纪念日、开学日等,使受益人在特定的日期收到一份本公司送出的特殊的礼物,赋予客户的爱更深刻的含义。若不设置指定日,则祝福金进入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给客户的收益以可靠稳定的升值空间。

6、保值更增值 红利滚滚来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切实实现保值增值,安心无忧。

保障责任: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产品的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

1、 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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