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别有用心才能更好监督权力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某庭长做客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时,就前不久的胡斌案审判发表意见,其中颇有可商之处,这里需要提出。
就其第一点而言,该庭长声称“法院坚持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包括舆论的压力”,这的确值得称道。法律的制定,其原理出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它不针对任何具体的案件或案件主体,因为它不知道。它只是根据“等害交换”的原则,以伤害之性质,确定相应的处罚条款。立法如此,司法亦如此。尽管事案发生,主体对象明确,但,这个对象之后的背景,司法者亦当自觉进入“无知之幕”,知之为不知。这样才能维持司法公正。
就该案而言,舆论的风生水起,便构成该案的判决背景。司法者如果能做到不视不听,自由裁断,固为好事,但并非难事。此事,我作为局外人可以称道,但作为当事人却不足以称道。因为这里的舆论压力,说压力,它就是压力,说不是压力,它就不是压力。毕竟舆论云云,属于权利,不是权力;
而司法本身却是国家权力机构之一。权力面对权利,总是游刃有余。比如两年前的“周老虎”案,那个案子的舆论压力岂不更大,几成全民打虎之势。但,葫芦僧断葫芦案,那个假虎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路人皆知;
但当地司法不顺藤摸瓜,却戛然而止,竟以周老虎一人刑责了之。这不更是顶住了舆论的压力吗?所以,司法不受舆论压力的干扰并不难,难的是顶住舆论之外的另一种压力,即权力的压力;
因为权力比舆论更容易成为各种事案主体的沉厚背景。固然,司法也是权力,但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它最易为积极形态的行政权力所干扰。宪政国家有相应的制衡机制,尚不足忧。但,在制衡缺失或不到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权力干涉,司法是否能做到泰山崩于前而不动色,就很难说了。所以,就本土实际情况而言,司法的骄傲,不在成功地抵御了舆论压力,而在于能够抵御权力的干扰。中国司法,庶其勉之。
如果说我对这位高院庭长的第一点是嘉勉,那么,他发言的第三点,我却必须行使我自己的公民批评的权利,而且不客气。该庭长说:“至于有人造谣说假胡斌出庭,很有煽动性,这个事已经清楚了,造谣者别有用心,已受到了惩罚。”我很惊讶,身为司法中人,说话怎么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政治语言。本是就法律问题和网友对话,何况该庭长还认为“网上有些人非常情绪化”,那么,无论出于专业或职业,还是针对当时语境,该庭长都应以法律语言说服网友,而非用“别有用心”的政治语言对网友进行指责。在以前一系列的群体事件报道中,有两个高频使用的词语为我们所熟知,一个是“不明真相”,另一个就是“别有用心”。这两个词总是配套使用,缺一不可,它是权力者对群体事件的政治定性。如果可以溯源,这两个词带有长达几十年的历史惯性,它同时也见证了权力到今天为止的思维惯性和语言惯性。在政治定性的意义上,不明真相的大多数可以受蒙蔽不问,但别有用心的少数人则必然是法律惩处的对象。现在,经由新华社,“不明真相”开始从政治语汇中剔除,却没想到,“别有用心”一词在这个司法者那里还独步一时。试看他最后的意思:你不是别有用心吗,所以受到了惩罚。这样一个因果让我惊悚,法律原来可以诛心;
或,在该司法者那里,心,居然可以致罪。
针对该司法者陈旧的政治语言,我必须为“别有用心”正名。这个词在权力那里长期作为否定词,盖在于它有一个潜在的前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反映了权力的一种心态,即权利必须和我保持一致。但权力者须知,按照宪政制度原理,权利不但无需和权力保持一致,反而需要不断地监督它。美国开国先贤麦迪逊认为,政府的存在就是人性最好的说明,如果每人都是天使,也就不必要政府了。如果政府为其必要,同理,对作为由权力构成的政府,监督也就成为必要。权利如欲有效地监督权力,别有用心则更加成为必要(无所用心是无法监督的)。因此,别有用心如果在权力那里是反面的,它在权利这里就是正面的。至此,我不妨宣布,在权力面前,我永远是一个别有用心者。别的不说,这篇文章,就是我别有用心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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