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人权入宪的随想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新华社12月22日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十四条修改建议中,颇有一些令人感奋的内容,建议在宪法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其中之一。
在宪法条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十分必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坚持贯彻。我国宪法中本来就已经有不少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如第三十四条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等等。这些都是人权的具体内容。但是,在人民的实际生活中,这些权利是否都得到了“保障和尊重”?
最近,欧洲议会通过决议,拒绝撤销对华武器禁运,最主要的理由是中国的人权状况没有显著改善。这个判断符合实际吗?
我们的人权专家们津津乐道于生存权、发展权,而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这么多人权条款却往往避而不谈,这又是为什么?
应当承认,我国的人权状况确实不尽如人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固不待言,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遭受侵犯的消息也时有听闻;
在所谓“政绩工程”的推动下,官商勾结,大搞拆迁,更是公然违反宪法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在大量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事实面前,我们公布的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却大谈我国公民的人权如何得到保障,人权状况如何改善。说得轻一些,这至少是“报喜不报忧”吧!
我国的人权状况在国际上普遍受到指责,但我们却往往轻率地以“国外反华敌对势力”的攻击丑化为藉口,一概加以拒绝。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是攻击丑化吧,也只能表明不良的人权状况正是我们的“软肋”。只要我们主动改善人权状况,尊重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他们不就没有什么藉口可资攻击丑化了吗?可见,攻击丑化的把柄是我们自己留下的,这叫作“授人以柄”。我们自己脸上有污垢,不能不许人家指出来。
所以,我认为在宪法上增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的同时,应该对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认真的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增设宪法委员会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负责研究、监督、检查宪法的执行情况,受理违宪案件。我们的人权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应是去反驳国外对我们的人权状况的指责,而应当以尊重、保障、维护人权为己任,督促检查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人权的落实。同时,还应该广泛宣传人权观,使人权作为普世价值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人都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干部,更应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模范。
人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体制问题,一个专政体制的国家是很难解决人权问题的。专政对于一个刚取得政权的阶级或集团来说是十分必要的,非此不足以彻底清除已被推翻而企图复辟的旧势力。但是,一旦政权得到巩固,就应当以法律,首先是宪法,来取代专政。宪政和专政是不可共存的。不是宪政否定专政,就是专政否定宪政。我国有很多破坏人权的违宪行为,正是在专政的指导思想下才不断涌现的。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例,作为专政体制下的一种具体制度,它是对宪法所保障的人民权利的侵犯。1957年建立劳教制度后,很快便有数以万计的右派分子到劳改场所“接受改造”。在由大跃进引发的大饥荒中,在劳教场所的大批右派分子因劳动过重和营养不足而活活饿死,有的地方生还者不到一半。
劳教制度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引起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关注。据《南方周末》去年9月4日报道: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发起“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6位政协委员的附议。他们明确指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法治省’的需要”。其实何止是依法治省的需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废止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就在于它是根本违反人权的专政制度,是我国人权状况恶劣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国内外受到普遍的非议。希望能及早撤销,使受这个制度之害的很多人能免于煎熬之苦而重获自由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将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个好消息,希望在列入这一条款的同时,能对有关的部门法、地方法做一次检查,修改不符合于这一条款的一切法规条令,使我国的人权状况能因此而有所改善,有所进步。
200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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