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世立 新加坡中国超市 吴英\兰世立的资产有没被贱卖?

发布时间:2020-04-0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民众有无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如果政府可以用公义的借口低估资产价值,市场经济得以安身立命的财产权将从根本上被摧毁。   吴英的家人有理由对资产处置提出疑义,这是他们的权利。吴英的资产比她的集资款要清晰得多,公布并不是难事。吴英父亲吴永正所举出的不公平处置案包括,吴英拥有经营权的本色概念酒店,花了5000万元进行装修,但最终东阳公安局以450万元拍卖该酒店,明显是贱卖。
  这是一桩很难厘清的无头官司,不过,鉴于处置方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对他们的监管、质疑绝非多余。
  任意贱卖资产并非孤例。
  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构拥有定价权时,可以做低资产价格。以兰世立的东星航空为例,其拥有的航线与航班是重要资产,一旦停飞,其资产价值就等于零,航空公司所有的心血和成本都将付之东流。
  5月9日,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局中南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局”)一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在2009年初接连发生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安全事故,其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民航中南局认为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但2008年12月12日,民航局给东星航空的安全等级报告评分是94.6,符合安全标准。
  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影响不容低估。民航中南局《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暂停东星航空飞行。”可见,武汉市政府的一纸行政函就可以扼住东星航空的咽喉。有了停飞令,有了政府的虎视,东星航空的资产一钱不值,也没有人敢不经过授意就大胆接下东星航空的资产。这时候的定价是单方强势下的无效定价。
  在吴英案中,虽然主要处置的当地公安部门认为自己并无不妥之处,有政府各部门互相监管,有公检法文件为依托,但是,任何文件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威。
  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需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置。如果确实由于扣押的涉案财产损耗过快,必须尽快处理以保值的,可以先行处置。但是,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这些涉案财产的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为保管,不能改变涉案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两难命题,法律终审判决前就处置资产,财产权属必然归于拍卖一方,而拍卖所得应该封存等待判决结果,但吴英案尚未终审,所有的财产权就尽归他人。也许有人觉得这是活该,谁让她非法集资?为了减少社会矛盾,理应陪付给受害者。但任何公正都需要法律来实现,否则天下就会成为无法社会,佐罗横行、私设公堂实现社会正义会被戴上英雄的高冠。
  目前法律在某些方面很模糊,如果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会在判决书中指定处理罪犯涉案财产的机关,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由扣押涉案财产的机关来处理,当然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处理。也就是说,检察、公安、法院都有处置权,大笔资产当前,各归属地、各相关部门抢夺处置权的事件不少见。背后到底有多少利益,主要弥补了谁的亏损,必须对大众有个交待。
  关键是,处置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处置的明细账目是否应该向被告公开,被告人产生疑问如何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都是一个个悬案,由此也就造成了被双重剥夺的情况。
  不管吴英、兰世立有没有罪,他们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应该得到保障;在处置公民财产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以详尽的账目向各方交待;处置资产的过程应该受到监管。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那些真正受损者才能得到终极保护。一个兰世立被剥夺,一个吴英资产存在疑问,背后是所有人的财产都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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