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反思【国外政党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借鉴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政党与民间组织[1]的关系,是现代政党与社会关系的重要研究课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发展,民间组织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中体现出日益重要的功能优势,引起党与政府对民间组织相关工作的高度重视。当今,如何创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有益环境,推进党群关系和谐化,巩固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亟待探索与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总体把握国外政党与民间组织关系的表现模式,具体分析一些国外政党回应民间组织的政治行为,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启示意义。
国外政党与民间组织关系
的表现模式
合作共存模式。作为集体行动力量的载体,政党与民间组织存在提供公共物品、动员和积聚社会资源,并有序引导公众政治参与的功能耦合。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下,民间组织作为“选民”的组成部分,比公民个体更具利益表达的成本与效果优势,而政党也基于民间组织规模较大与利益要求明确的特征,主动发展民间组织成为自己的群众基础。政党与民间组织相互利用、相互促进,民间组织通过政党体系实现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政党在此过程中吸收民间组织的思想理念并转化为自己的政策主张,扩展了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并争取到更多民众的支持,提供与稳固了政党与民间组织保持合作共存的基本动力。
相互转化模式。政党与民间组织的相互转化表现为,民间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政党参与政权,或在一些社会政治活动中发挥政党化作用。民间组织转化为政党,一般要求民间组织所代表利益诉求已拥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当该利益不能被政党吸纳并形成可行性有效决策,或政党自身无法缓解之时,民间组织便可能将组织化基本需求转化为政治纲领,组建政党并试图获取政权,有力保障其代表群众的整体利益。同样,政党伴随合法性资源的流失也会沦为民间组织,甚至完全退出政治舞台。此外,民间组织可以发挥政党作用,虽不具备政党的外在形态,但作为较强大的政治力量却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发展。
冲突对立模式。政党与民间组织在价值目标、运作方式、资源依赖等方面的差异也隐含了二者关系的对立倾向。民间组织的成长需要政党为之留置独立自主的社会空间,而民间组织的规模壮大也会客观挤压政党的发展空间,二者的冲突对立由此产生。民间组织的各种优势使政党意识到自身的权威衰落,政党在试图利用已有资源对民间组织进行权力性遏制时也削弱了自身的群众基础,加剧了政党的快速内耗。政党与民间组织的对立冲突对国家的整体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破坏了社会的有机性与粘合性,甚至最终导致社会制度的根本变化。
若干国外政党的案例考察
一、西欧社会民主党
德国社民党在国内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与特殊社会群体建立密切联系或关注某些特殊专业问题。德国社民党以网络技术为平台开展组织生活,允许党员组建“专题类基层党组织”,并尝试确立“项目党籍”制度,即围绕社会成员或团体感兴趣的问题或项目成立党组,允许支持党的部分政策主张的社会成员具备“临时党员”的身份,直至项目完结。这种党组织存在形态一方面有效吸纳非党员参与党内生活,促成多元“协商共治”的民主氛围,另一方面有力推进政治社会化,为缩小非党员与党之间的心理距离提供潜在的制度性引力。德国社民党坚持培育与扶植民间组织,在德国东部保持同民间草根组织的密切联系,与老年、妇女等协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和工作场所的服务性工作。
瑞典社民党倡导以“团结”精神引导社会发展,以“人民之家”理论发挥党的利益整合功能。瑞典社民党注意加强与社会组织从立法到制度到非正式接触的全方位协商与合作,定期邀请工会及各大利益集团的领导人在政府的非正式主持下共商国是。在瑞典,社民党拥有扩大群众基础的下属组织(社会民主主义青年团、妇女联盟、学生联合会等)与外围组织(总工会、人民公园、工人教育协会等)。其中,社民党保持与总工会的特殊关系是其长期维护执政地位的重要优势。总工会不仅政治上支持并推进社民党的改良主义,而且经济上给予社民党大量的财产资助。瑞典社民党也同样主动吸纳工会的领导人参与党中央与政府工作,要求政府的全部提案及调查报告必须征求劳资各大组织的意见。瑞典社民党从不干预工会的内部事务,而是鼓励其独立解决工人的利益问题,使绝大多数的工人成为总工会的拥护力量。
二、共产主义性质政党
古巴共产党强调以群众为核心的建党原则,坚持“一切立足于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重大决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一切活动要有群众的配合。”为此,该党切实关注各类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给予其较广阔发展空间与有力政策保障。这些组织已经覆盖全国各阶层,包括古巴工人中央工会、保卫革命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大学生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全国小农协会、作家和艺术家联盟及记者联盟等。通过与之建立密切联系,古巴共产党一方面加强全体国民的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教育,延续群众对党的政治认同与信任,另一方面主动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党政部门的各项工作。
20世纪90年初,越南共产党开始承认群众组织的合法性,要求它们在国家控制的五大组织(即联合工会、胡志明青年联合会、国家农民协会、妇女协会、祖国阵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活动。各群众组织在越共与政府的领导下,保证群众参与和监察国家工作,并作为社会主义的学校,将社会各阶级与阶层建设成为社会主义集体做主的新阶级与阶层。越南共产党将“祖国阵线”与群众组织视为党与群众的联系纽带及社会的“反辩方”,充分发挥其政治协商、智力支持等作用。
三、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和绿党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与民间组织(社群组织)的关系本质体现了国家法团主义的特点。人民行动党在各社区设立党支部,支持并尽可能参与内部社群组织的文化与社会服务工作,要求党的支部主席(一般是国会议员)坚持政府的援助计划与社群服务工作相结合,并将党员在民间社群的服务年限与成绩作为考核党员能否成为干部的重要标准。通过各类社群组织,人民行动党有序引导民众的政治参与和社会行为,一方面推动这些社群组织将国家意识具体化为社群意识,使之在具体工作中灌输于民众,另一方面重视社群组织表达和整合民众意愿的功能,尽可能地将民众需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之中。同时,人民行动党还有意识将一些社群组织的领导人吸收到国家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内,相当程度使各种社群组织与群众活动纳入党与政府的主流体制。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整合,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区还设立了民众俱乐部。人民协会(法定机构)是民众俱乐部的上级系统,主要通过荣誉性奖励的方式激发其为民众服务。民众俱乐部的活动经费来源于民间,依靠民众的志愿性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丰富周围群众的日常生活。鉴于近年来新加坡年轻人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漠倾向,人民行动党通过青年团将之团结起来。青年团通过组建足球队、与议员的对话会、网络空间沟通等活动在党与青年参与者之间促成广泛紧密的社会网络。
绿党起源于绿色团体,是民间组织转化为政党的现实案例。20世纪60年代,民众不满“生态危机”开展了有组织的抗争与改革活动;70年代“绿色政治运动”日益深入发展;到80年代初,一场由市民发起,以生态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运动”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激发在欧洲各国先后成立绿党,它们逐步进入议会、政府来实现其所倡导的绿色理念。绿党的兴起不仅侵蚀了政党传统的社会基础,而且对传统价值观提出新的挑战。1998年,德国绿党与社会民主党结为“红绿联盟”进入联邦政府,开辟出欧洲绿党执政的新时代。绿党采取一种新型的扁平化的网络状组织结构,防止政治权力集中于少数精英,比如德国绿党内部组织、党员之间完全平等,不允许出现任何权威与权力核心。绿党认为政党不应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而是主要依靠基层的多数人参与的民主组织。为此,绿党规定党的一切决议要尽可能在基层产生,党内不设最高领导人与最高领导机构,并按照分散化、小型化原则规范社会与党的组织,强调基层组织与党员个体的重要性,有效杜绝传统政党的官僚主义倾向。
比较与启示
一、西方发达国家:“强社会”与社会自治
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为公民社会自治提供了有益的发展土壤。民间组织(通常称为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是公众政治社会活动的重要场域,几乎每个选民都拥有某一个甚至多个组织的成员资格。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具有较明确的利益倾向,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有效活动,自觉参与到政府过程之中,而政党也极为重视这些来自选民的组织化力量,往往采取“主动性接近”,密切与公众的对接。特别在选举期间,政党为了扩展竞争政治权力的群众基础,通常要求本党党员积极投入各个非政府组织寻求广泛支持。此外,有些政党(一般是执政党)还将非政府组织视为自己的外围组织,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与它们建立并保持一定的体制化、制度化联系,使之成为政党治理国家,强化与社会关系的依靠力量。
在西方,政党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已形成较稳定的合作关系。“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利益团体和非营利组织是与那些有着稳定根基的制度安排进行竞争。其次,利益团体理论或主导的多元主义的框架,认为在自由民主政体中,尤其是美国,利益有着相对的组织性。”[2]西方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建立之时即被“合法化”,而不由国家某一机构赋予。它们有很强的自主性,众多方面不与政党各级组织发生直接联系,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强,财产来源不集中于政党或政府。相反,很多非政府组织还经常为支持的政党进行适当的资金援助,以寻求政党执政后的“政治”保护。
西方国家普遍具有“强社会”的特点。这从绿党在欧洲国家兴起与执政的政治现实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在西方,相对强大的公民社会得益于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又催化着非政府组织走向成熟自治。二者的相互作用使非政府组织之间保持了一种常态性发展的平衡状态,共同维护了社会与政府的权力边界。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强政府”与政府主导
与西方国家广泛采取合作政策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对民间组织的政策往往深受国家政治环境与政治改革的影响,未形成稳定化的发展取向。其中,“政治环境主要是政权类型、政治文化、国家执行政策的能力以及政治稳定的程度。”[3] 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能否较快发展与政权类型存在一定相关性,但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家长式”政治文化压缩了民间组织的社会空间,国家制度化建设的薄弱使政党对民间组织缺乏持续、实效的政治安排,不够稳定的内外生态导致二者的信任程度处于变动之中,民间组织的功能往往无法正常发挥,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安全挑战。
相比拉丁美洲、非洲的复杂状况,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处理与民间组织关系时,较明显体现出“政府主导下合作”的特点。大多数国家面对国内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偏低、现代法律体系不完备、民主化建设相对滞后等状况,更多采取强化政府作用的途径,推进自身的政治改革,将民间组织视为“依附―合作”力量。此治理思路相当程度取决于国内一党制或竞争性较弱的多党制的影响。执政党会自上而下建立自己的附属、外围组织,利用强大政治优势将民间组织纳入管理范围内,使之成为扩展群众基础的功能载体。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
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刘娟娟)
[1]各国对此类组织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例如非政府组织(NGO)、民间团体、群众团体、社群组织等,但基本上都可以理解为,适应其现实国情发展形成的代表社会成员多元具体利益、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团体。
[2] [英]杰勒德•克拉克.发展中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和政治[J].朱德米,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7.
[3] [美]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J],邓国胜、赵秀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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