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审判在行动]唯托国际什么时候审判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二战后有纽伦堡和东京审判; 冷战后有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东帝汶、塞拉利昂、柬埔寨国际(特别)刑事法庭; 目前,有关设立伊拉克国际刑事法庭的方案和讨论又在酝酿中。
随着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的确定和核准,联合国这一国际权威机构在打击国际犯罪、伸张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再次受到世人的瞩目。的确,在惩治有关违反各种国际公约的国际犯罪,执行法律或主持正义,乃至更深远意义上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在冷战后的十多年来确实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不久前,笔者赴英国参加了一个题为“冲突后的国际审判……”的国际研讨会,更是深切感受到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联合国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庭来审判战犯、帮助饱受战乱之苦的国家进行冲突后的社会重建和发展的努力和决心。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
熟悉世界现代史的人都知道,二战结束后同盟国组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不仅开创了由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直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先例,而且对于清算法西斯对世界人民犯下的罪行及其余毒、伸张国际社会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早在1943年11月1日,即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期间,苏联、美国和英国就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追究希特勒匪徒所犯暴行责任的宣言”。“宣言”指出,凡在某一地方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都应当被押解回他犯有罪行的国家,以便按照那些被解放并且建立了自由政府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和罚处;对于主要的罪犯绝不姑息,对他们所犯的不能在地理上区分的罪行,应当由同盟国共同审判治罪。1945年8月8日,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签订《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反和平罪(侵略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人员。1945年10月18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对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等24名德国主要战犯提出起诉。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庭于1946年10月1日作出判决,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三人终身监禁。
1945年7月26日,美国、英国和中国发表的《波茨坦公告》也郑重宣告要对日本战犯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1946年1月19日,远东(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成立。该法庭接受了对28名日本主要战犯的指控,负责审判这些战争罪犯自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期间所犯的破坏和平罪(侵略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经过近三年的审理,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最终判决日本前首相广田弘毅、东条英机等七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前外相东乡茂德和重光葵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建立的,审判的对象是战争中德国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称战争犯,因此在学术界和国际法上常被称为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尽管也有一些著名国际法学家们认为这样的法庭在广泛的国际性上以及法律原则的公平性上有失公允,但无论如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毕竟是现代世界史上真正具有国际意义的刑事审判的开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冷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庭
二战后兴起的国际司法合作由于冷战的开始而陷入了近半个世纪的停滞,直到冷战结束后才又有了新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初,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开始解体,原联邦内的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和马其顿先后宣布独立。而在此期间,前南斯拉夫的一些地区,特别是波黑和克罗地亚,发生了各民族之间大规模的武装冲突。鉴于在前南斯拉夫的民族冲突中发生了大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在1992年8月决定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搜集在波黑地区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案例。1993年6月,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报告,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前南国际法庭规约》,正式宣告成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全称为“联合国起诉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国家领土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嫌疑人的刑事法庭”),首次在联合国的范围内将有关国际刑法的原则和理论付诸实施。前南国家元首米洛舍维奇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被起诉并被带到国际刑事法庭前审理的在任国家元首。
1994年上半年,卢旺达发生种族大仇杀。在卢旺达政府的要求下,1994年11月,联合国又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全称为“联合国起诉1994年年内在卢旺达境内所发生的或者由卢旺达国民在邻国境内所发生的有关严重违反种族灭绝罪行以及其他国际人道法罪行的刑事法庭”)。此后,联合国又成立了东帝汶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今年6月,联合国在与柬埔寨政府经过六年的艰苦谈判,签署了审判红色高棉的协定,“柬埔寨国际法庭”也将于今年底或明年初审判仍然活着的红色高棉领导人。目前,有关设立伊拉克国际刑事法庭的方案和讨论又在热烈的酝酿之中。
引发的一些问题
那么,国际刑事法庭及其审判对冲突后的社会发展和重建、对于防止冲突的再次发生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国际法庭的设立是否损害了当事国的国家主权,影响了其国内司法体系的运转?针对当事国建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可否成为一种今后预防冲突的推而广之的模式?这些正是笔者在英国参加的此次国际研讨会关注和讨论的主要话题。60多名来自联合国、当事国等从事法律、政治、安全和冲突等相关问题研究的与会人士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虽然国际刑事法庭耗资大(仅前南和卢旺达两个法庭至今就已花费了联合国10多亿美元)、进展慢(取证难度大,一个案件的审理就可以拖上若干年),但仍不失为一项国际社会制止战争犯罪、伸张正义的重要举措,是防止冲突再起和重建冲突后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虽然法庭在办案中需要当事国的同意和合作,必要时甚至给有关政府官员下达传票或命令,但在原则上并不与国家主权相冲突。国际法庭通过与当事国司法部门的合作,能在帮助尽快恢复和健全该国的司法制度、提高其司法能力方面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与会者还普遍认为,预防冲突以及冲突后的重建是一项需要动员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综合治理工程,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而绝不是全部。联合国以及各当事国政府未来都需要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谨慎和稳步地推广设立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的模式,以此作为海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补充。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如来自卢旺达和刚果(金)的代表就提出,联合国在冲突之后舍得花巨资在非洲搞这种特别法庭,是出于一种自责和负疚心理,因为它们在冲突前以及冲突发生时都束手无策或关切不够。卢旺达人民更需要建立法庭之外的支持,单单一个法庭是解决不了吃饭和穿衣等实际问题的。还有人怀疑,联合国对大国的侵犯人权行为能否采取措施,国际法庭和审判是否只对小国“开放”?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还有不少与会代表(尤其是非洲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十分认可和赞赏在南非建立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模式,认为这是一种更适合非洲传统和社会、有利于民族和解及冲突后重建的有效模式,等等。
总之,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是冷战后出现的新事物。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不同的是,上述特别刑事法庭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国际法庭)或联合国与当事国政府间的协议(塞拉利昂与柬埔寨国际特别法庭)建立的。作为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这些法庭代表的是国际社会的意志,享有优于国内法院的权威地位和优先管辖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庭在性质上的临时性(在给定的时间内审理完当事国的案子就解散)以及在管辖权方面的有限性(只限于法庭严格规定的当事国及邻近区域),决定了它们办案的局限性以及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由来已久。早在1937年,当时的国际联盟就主持制定了一个《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未能生效。二战后,国际社会更是强烈意识到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来惩治和预防国际犯罪的必要性,但冷战的影响使得这一努力未能真正落实。冷战的结束使这一长期被搁置的问题得以再次提上联合国的议事日程。自1994年在联合国范围内正式开始缔约谈判起,经过数年的磋商,1998年7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了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在序言中指出: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使管辖权,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对国家的刑事管辖权起补充的作用。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经67个国家批准、139个国家签署后生效。这标志着一个崭新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仅次于成立联合国的一个具有世纪意义的重大事件。
目前,中国尚未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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