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贻害的重大罪证:日本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道德观察罪证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这是日本侵华的骇人听闻的活历史;如何解决是检验日本政府对待侵华历史的标尺。   齐齐哈尔市“8?4中毒事件”尚未平复,石家庄市日遗化武问题又引起舆论的关注。9月5日,日本政府派遣40名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石家庄市,对侵华日军遗弃在那里的52枚化学武器进行鉴别验收,不得不对当年公然违反国际公法和人道准则的毒气战承担责任。
  
  1919年着手研究,战时运往中国3500多吨
  
  在战争中用来毒害人畜、毁灭生态的有毒物质叫军用毒剂,装有军用毒剂的炮弹、炸弹和投掷物等,统称为化学武器。化学武器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被国际社会所禁止,1899年在海牙签署《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时,日本是批准国;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条约》规定“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时,日本也是批准国。但是日本从1919年起就开始着手研究毒气武器。
  1925年在日内瓦通过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公诸于世的同时,日本军队却悄悄地在广岛县境内的大久野岛准备制造化学武器。随后,日本海军和几家民用化学工厂也参与了毒气的生产。日本生产的毒气主要有:被称为“毒气之王”的糜烂性毒剂芥子气,它分为甲、乙、丙三种类型;被称为“死亡之露”的糜烂性毒剂路易氏气(装有芥子气和路易氏气的毒气弹(筒)外壳漆上黄色标志,称为黄弹1号和2号);喷嚏性毒剂二苯氰胂(红弹1号)、窒息性毒剂氢氰酸(茶弹1号)、苯氯乙酮(绿弹2号)以及光气(蓝弹)等军用毒剂。日本学者吉见义明根据档案资料统计,日本从1931年到1945年共生产毒气7376吨,装填毒气弹(筒)751万多件;战败时留在日本本土的毒剂有3875吨,其他3500多吨都被运到中国战场。
  
  接二连三发现遗废毒弹,伤人数字惊人
  
  二战期间,欧洲战场的德意与英苏各自拥有大量的毒气武器,但是忌惮于一战期间各参战国滥用毒气,造成130万人伤亡的教训,交战双方都没敢投入使用;日本在对英美等国作战时,因惧怕对方报复也不敢使用化学武器,但是欺负中国不拥有化学武器,在侵华战争中大肆实施毒气战。
  据不完全统计,日军曾在中国的14个省(市)、77个县(区)使用毒气2091次之多,日军化学战对中国军民的伤害人数在10万以上。
  日军战败时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遗弃。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30余处都发现了日遗化武。尤其在准备对苏作战的东北地区、战争物资集散地南京地区以及中国东南部大城市和交通干线,更是留下了大量的日军化学武器。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日遗化武伤人事件就屡屡发生。中国政府特成立“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将发现的日军遗弃化武,采取集中深埋的方式加以处理,仅吉林省敦化县哈尔巴岭,一个埋藏坑就处理毒弹83636发,在其后的数年间,又开辟了二号坑、三号坑,埋藏的毒弹重达几百吨。在黑龙江的尚志、富锦、阿城以及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等地,也都处理了大量的日遗化武,在南京则对23000件日遗化武予以封存。迄今,中国各地发现日遗化武200万件、化学制剂约100吨,其中已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日遗化武约30余万件,销毁毒剂20余吨。
  由于日遗化武的物理性和化学性非常稳定,在自然界难以降解,因此会长期危害人类和污染环境。又由于其数量非常之大,埋藏范围非常之广,所以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日遗化武尚未被发现。在遗弃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的今天,这些遗弃化武在被发现时已锈蚀严重,有的甚至已发生泄漏,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齐齐哈尔市“8?4中毒事件”就是典型例证。迄今,日军遗弃化武已经使3000多中国人受到伤害。
  
  隐瞒推卸罪责,遗害无穷
  
  战后,由美国操纵的东京审判没有追究日本在中国实施化学战的罪责,日本政府更是一直否认研制、使用和遗弃了化学武器,对于有关档案资料也拒绝公布。有关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实施化学战的史实,还是众多的日本学者和民间团体从日本图书馆、旧书店,甚至跑到美国的档案馆,挖掘出了当年日军最高军事当局实施毒气战的命令、总结实施毒气战的案例、用中国俘虏、平民进行毒气战实验的报告等档案资料后,才使日军这一暴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尽管如此,日本政府迄今仍然没有正式承认这一罪行及表示谢罪。
  战后,日本政府向参与军用毒剂生产而遭到伤害的日本工人公开道歉,并为他们提供了免费治疗和补贴。去年和今年,日本政府又对东京和茨城县受到遗弃化武伤害的日本民众提供了补助金,并全额承担医疗费用。可是,日本政府对中国的日遗化武受害者却一直置之不理。
  面对日本政府这种区别对待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中国18名受害人愤然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10月分两批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侵华日军遗弃化武伤害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15日对“侵华日军遗弃化武伤害诉讼案”的判决书中,虽然承认“原告等深受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伤害,侵华日军曾大量制造毒气弹,并将大量化学武器部署在中国,为了销毁证据,日军把这些毒气弹隐藏起来,战后仍继续隐瞒这一事实”,却辩解说:“由于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早已发表中日联合声明明确了索赔权的问题,因此,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日本政府表面上坚持“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方针拒绝赔偿,实则害怕赔偿就等于承认对华战争侵略性质并承担罪责。这也正是日遗化武事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症结所在。
  
  中国政府严正交涉后,日方进行了15次现场调查
  
  为解决日遗化武问题,中国政府自1989年起就开始了对日的严正交涉。1990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1991年日本政府迫于事实和国际压力承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1997年,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多次举行政府谈判和专家磋商。在我国的推动下,日方对遗弃化武进行了15次现场调查,不得不承认在华遗弃化武及其对中国人民造成伤害的事实。
  处理日遗化武问题,主要是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依据这个公约, 1999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同时日本内阁府中设立了负责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办公室,原则上在2007年4月前处理完毕。中方也在外交部成立了“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此项工作。
  5月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在回答有关记者提问时指出,日本政府对解决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强调“中国政府已多次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向日本政府阐明立场。我们再次要求日方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这次齐齐哈尔市“8?4中毒事件”发生后,长沙、上海等地又都发现了日遗化学武器,从而使这一问题再次成为中国和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迄今为止,只有极少部分毒气弹得到了处理,在规定期限内结束销毁工作已经非常困难。
  现在欧洲各国也在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德国、英国、比利时等国用最先进的技术,每天才能处理10~20枚化武,日本技术还不如欧洲,现在如果不抓紧处理的话,遗弃下来的200万枚毒气弹将很难如期销毁。
  
  索赔诉讼意义重大
  
  日本政府在签订了上述《备忘录》之后,做了一些工作,主要有:2000年5月,对南京的部分遗弃化学武器进行了回收;9月对黑龙江北安市的遗弃化学武器进行了发掘和回收;2001年对吉林敦化的化学武器遗弃地点的道路进行了整备,为大量销毁化学武器做前期准备;同时日本在国内也进行了销毁化学武器的技术实验;6月,对沈阳市化学遗弃武器进行了采样;11月对南京遗弃化学武器再次发掘和回收;去年,又拨出了251亿日元的预算为大量销毁遗弃化学武器做前期准备;还有这次派员对遗弃在石家庄市的化武进行鉴别验收等。但是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距离最后销毁的期限越来越近,当务之急是公布有关埋藏地点等档案资料和日军官兵知情者的报告,并将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向当地的中国民众做必要的宣传和预防工作。
  国际社会对战争受害者赔偿问题非常关注。1993年6月,在维也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队的暴行问题再次提到了国际社会的讲坛上。并敦促日本政府承担责任并赔偿。于是,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关于生物战和化学战的战争受害者的诉讼。
  应该看到,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诉讼的意义,并不完全表现在诉讼的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其过程中。对日索赔的目标是:第一要求日本政府反省并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从而恢复中国以及亚洲人民对日本的信赖;第二弄清过去被掩盖的历史真相,纠正错误的历史认识;第三以司法机关的有绝对权威的认定作为日本的战争责任的证据;第四促使日本国会立法,根本解决包括日遗化武事件在内的战争遗留问题。
  日本进步学者和民间团体也认为,根本解决包括日遗化武事件在内的战争遗留问题,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赔偿,彻底甩掉战争责任包袱,才能使日本成为一个值得周边国家和民众信赖的负责任的国家。
  日本遗弃化武事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活历史,是检验日本政府如何对待侵华战争历史的标尺。齐齐哈尔市“8?4中毒事件”为日本政府修改“拒绝承担战争责任和赔偿”的一贯方针提供了契机。
  
  阅读背景
  
  战时在华使用毒气2091次,伤害人数10万以上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向各部队派遣了“野战瓦斯队”等化学战部队,在上海、南京、忻口、武汉等战役中都大肆施放毒气,并且将受到毒气伤害而丧失战斗力的中国士兵就地刺杀。日军在战略相持阶段的历次重大战役中,尤其是在受到中国军队强大压力或败北之际,更加野蛮地进行毒气战。例如,1939年日军在南昌战役期间强渡修水河,向中国军队发射毒气弹3000余发,使用毒气筒15000余个,致使中国两个军丧失战斗力;同年,日军攻击冀中齐会村八路军一二零师师部,发射毒气弹,致使一二零师师长贺龙等八路军官兵500多人中毒;1940年,八路军发动“百团大战”,日军施放毒气20余次,致使陈赓等2万余名八路军官兵中毒;1941年,宜昌日军遭到中国军队的围攻后,为了摆脱困境,向中国军队空投了300余发毒气炸弹,发射2500余发毒气弹,致使中国军队1600余人中毒,其中600余人死亡。日军在1942年的浙赣作战、1943年的常德作战、1944年的长衡作战等战役中,都频繁使用毒气。正如日本学者粟屋宪太郎等指出的那样,毒气战并非是一线部队的肆意妄为,而是“在日军最高层的具体命令之下,得到作为天皇幕僚长的参谋总长的准用命令后才大规模使用的。在苦战之时可以说是经常使用”。
  日军在对抗日游击区和抗日根据地进行“扫荡”过程中,对平民也大肆使用毒气。例如,1940年2月,日军炮兵向山西翼城县仪门村发射毒气弹,致使村民500余人中毒;1942年5月,日军在河北定县北疃村“扫荡”时,对钻进地道的民众施放毒气,使800多人中毒死亡。日军还残忍地用毒气集体屠杀中国平民。例如,1939年2月,在河北蠡县车里营等5个村庄,日军将80名壮年男子驱赶进3间房子,然后施放毒气,将人全部杀死;1941年9月,日军在河北宛平杜家庄,以举行运动会为名,将村民和学生500余人集中起来,施放毒气筒,使其全部中毒;1942年7月,在河北平乡南侯伶村,日军又以召开村民大会为名,将村民集中起来,施放毒气筒,使其全部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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