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0四案 [金融腐败大案频发的诱因]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我国金融腐败案发生频率之高、涉案金额之大、牵涉层面之广,实属举世罕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醒。 四川银监局王筠权局长在接受《廉政?望》记者采访时指出:“银行业腐败大案的接连发生,严重损害了银行自身的形象,对此,我们感到十分痛心。”这位曾在“世界屋脊”――西藏高原奋斗近20年的“老银行”,一说到金融腐败问题,愤慨之情溢于言表。
那么,我国金融腐败大案频发的诱因又是什么呢?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一些领导和业内人士。
金融法制建设滞后难以遏制犯罪行为
针对我国频频发生的金融腐败问题,王筠权局长分析说:“最关键的是金融法制滞后,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王局长首先指出,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银行业是大要案件高发的行业。不仅我国如此,即使是发达国家银行业案件也高于其他行业。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金融腐败是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金融界的一种体现。1995年至2005年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银行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方面,其矛盾和问题也突出地表现出来。
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银行体制和金融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是前些年金融腐败频发的关键原因。过去10年中,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进程,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特别是社会信用环境、金融市场环境、银行经营机制等存在某些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之当前惩治金融犯罪的力度不够大,这成为金融腐败案件屡发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一些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只能定性为违规,而不能定性为犯罪,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肆意妄为,更加疯狂无比。
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我国《刑法》难以适应惩治金融腐败的需要,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法律对金融犯罪定罪条件偏窄,无法涵盖许多新的犯罪行为。此外,虽然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还缺乏具体的配套法律,特别是与一些西方大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在打击外逃贪官上很难与贪官逃往国达成遣返共识,致使有的贪官不能及时押解回国接受审判。因而不足以威慑银行“内鬼”停止犯罪。
监管阶段性缺失形成防范漏洞
“银行监管的阶段性缺失,也是导致金融腐败频发的又一个主要原因。”王筠权局长并不回避银行监管缺失的问题。纵观1995年至2005年发生的腐败问题,发生的时段大多是监管比较松弛的时期,监管力度加大的时期多是历史陈案被发现、当期案件减少的时期。
他认为,有些银行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少数银行机构有章不循、有规不依、违章操作现象比较普遍。发生案件的机构多存在一岗多职、岗位不清、混岗、不坚持双人临柜、重要岗位不坚持强制轮休、换岗制度等问题,导致岗位间相互监督制衡失效。
同时,有些银行内部稽核工作薄弱,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一些银行机构内部稽核不到位,监督重点不突出,只注重审查凭证要素等表面问题,不能结合差错事故及案件发生的特点,深入对重点环节开展重点稽核检查。有些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操作缺乏独立性,只服从本单位领导,难以做到独立审计和公正评价。再者审计周期不合理、间隔时间长,审计检查的功能发挥不完全,也造成部分隐患发现不及时,最终形成金融腐败问题。
王筠权局长还说道,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自身每年都要进行多次检查,每次检查都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但有相当的整改意见没有真正落实,以致屡查屡犯。一些机构对违规违纪人员处理灵活性有余,原则性不足,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为保政绩、保“帽子”,隐瞒案件,自行消化,使金融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西南财经大学一些金融学者分析认为,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主要运用法律和市场化监管手段,但这种监管手段在我国难以奏效。一般地说,市场化监管依靠政府调节市场的信号和参数,依靠独立监管机构的监控来规范银行行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和企业的资讯难以准确、及时获取,也很不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化监管的效力。
银行官员的道德操守不堪“糖弹”一击
金融阵地是腐败的易发领域,金融人员亦是腐败的高发人群。正如中国银行长沙高新支行行长姚建德对《廉政?望》记者所说:“一个拥有绝对权力、又掌握金融运行操作程序的高管,面对堆积如山一样的巨款,如果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又缺乏严格自律意识的话,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真的想要不腐败都难”。农行长沙市分行营业部电脑工程师王建宏也告诉记者:“尽管电脑联网为资金转移支付提供了便捷,但关键的还是要人去操作。”这些都说明,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起起金融腐败大案中,我们看到了一些银行官员的道德操守、自律意识,在极富攻击性的各种“糖弹”面前,是多么的不堪一击。还有更多的银行官员在“糖弹”面前不战而败。特别是每一起骗贷大案,无不是巧言令色的骗子贿赂银行官员而大获全胜。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数据是,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799名职员,因为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银行损失了5885亿元。在这个数字背后,又有多少不堪一击的高管人员呢?
金钱如若攀附上腐败的权力,必然结出罪恶之果。银行官员一旦被“糖弹”击倒,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估量的。这就是金融腐败大案频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片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成腐败导火索
据《廉政?望》记者了解,我国目前不少银行仍以存款规模作为银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所属员工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四处揽储。而诈骗分子往往投其所好,许诺能拉来巨额存款、或答应办理票据业务后提供支持。一些分、支行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往往忽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如珠海红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洪元最初经贵州荔波县原国税局局长董?引见,认识该县农行行长陆世勤。陆世勤明知朝阳公司无实际支付能力,也明知县农行无权出具6160万元的高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但由于对方答应贴现后将2000万元存入荔波县农行,于是同意并出具了担保函。工行郑州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晓燕在审讯中也交代,曾要求对方贴现后将一定款项存入本行,有利于增加存款。周洪元紧紧抓住了这些银行急于揽储的心理,差点就把6.7亿元巨额资金全部搞到手。在山西失窃11.25亿元巨款案中,也无不是因为急于揽储,轻信骗子而惹出的通天祸端。
“行长经济”下的制约缺失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戴国强教授曾指出,中国银行业事实上成为了“行长经济”。银行内部对领导惟命是从,“领导说的就是规则”,从而使许多规章制度和内控体制形同虚设。一旦行长财迷心窍,就会利用日益增强的经营自主权违法乱纪,形成金融腐败。
长期以来,国有大银行在国家控制下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运营,各项业务采用行政审批,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渐进推行,政府管理部门对银行业务的控制有所松动,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但银行体系内部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同时,银行职员也有机可乘,他们只要不触犯行长的利益,许多规章制度不必严格执行。1997年以来,国家整顿金融秩序后,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一些基层银行和管理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就通过种种手段,超越职权开展贷款业务,且在正常的业务中过多考虑个人实际利益。
据新华社最新报道,2005年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共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7671亿元,比上年增加1831亿元。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行动中,银监会共发现案件1272起,挽回经济损失14.7亿元。处罚违规金融机构1205个,处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6826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5人(大多是一行之长)。这就是长期以来“行长经济”繁衍出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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