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九旬夫状告七旬妻讨回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0-03-0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23年前的黄昏恋后,他们喜结连理    今年91岁的柳春山是湘北某市一家公司的退休干部,家里有一子二女。   柳春山与结发妻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他原本指望退休后夫妻关系能有所好转,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多年的矛盾纠葛让这对夫妻有了很深的成见。
  1988年年初,柳春山与结发妻子离了婚。
  柳春山多年前在长沙市区购有一套住房,而且女儿也在长沙市工作。与妻子离婚后,他于1988年春到长沙住了一段时间。
  一个偶然的机会,时年68岁的柳春山邂逅了时年51岁的丧偶妇女伍玲。伍玲的丈夫生前做生意,家境比较富裕。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柳春山感到伍玲不但温柔贤淑,而且善解人意,但那时他并不知道伍玲的家境。1988年10月,柳春山与伍玲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再婚后,柳春山住进了伍玲的家里,两人情投意合,度过了一段幸福美满的时光。
  因两人都有子女,为房产夫妻渐起嫌隙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柳春山与伍玲的婚姻生活开始出现不和谐之音。事情还得从柳春山的房子说起。柳春山与伍玲结婚前,正赶上柳春山在市区的房子进行拆迁,他一人做主,签字同意将房屋拆迁款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二人结婚后,伍玲对这件事有意见,而柳春山认为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并没有什么错。
  1996年年初,伍玲听说自己名下的房子与门面房可能要拆迁,于是向柳春山提出进行财产公证。伍玲的提议无异于给柳春山泼了一瓢冷水,他心想:“我都是快入黄土的人了,还担心我会分她的财产,这算哪门子事啊?”后来据伍玲讲,她并不是担心柳春山会分她的财产,只是双方都有几个子女,她担心以后子女之间出现财产纠纷。1996年1月19日,在伍玲的坚持下,两人到了公证处作了财产公证。
  此后,住在伍玲家里的柳春山总觉得自己是一个外人,即便是伍玲儿女们一句善意的话语,柳春山也认为是对自己的嘲讽。
  见丈夫的心态越来越坏,伍玲觉得长期这样下去,不但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还会激化家庭矛盾。于是,她提议两人干脆另买一套住房与家人分开生活。
  两人结婚10年后的1999年,柳春山出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柳春山开玩笑似地说:“这房子是我出资购买的,是不是也应该做一个财产公证呀?”伍玲听了正色道:“我公证的那些财产全是我前夫留下的。现在这房子虽说是你出资,但我们结婚10年了,从法律上说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为了让你放心,房屋产权登记为你的名字吧!”最终,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柳春山的名字。不久,两人将房子粗略装修后就搬进了新房。
  与伍玲的子女分开住后,柳春山与伍玲过上了一段平和的日子。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柳春山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而伍玲也患上了冠心病、糖尿病。有一天,柳春山突感身体不适,这时伍玲身体的老毛病正巧发作,于是她打电话向柳春山在医院工作的女儿柳云求助。巧的是柳云正忙着照顾病人,根本没有听见自己包里手机的铃声,伍玲误以为是柳云故意不接听,就打120电话要来救护车,把柳春山送进了医院。
  由于与柳春山一起生活,伍玲对家人的照顾很少,她心里感到十分内疚。有一天,一位亲戚无意中对伍玲说:“伍玲啊,你与老柳的年纪相差这么大,他身体又不好,到时如果他先走了,房子是他的名字,到时如果与他的子女发生争执,你怎么办哟。”伍玲听后,就经常向柳春山提起房子过户的问题,但柳春山不愿意将产权证上的名字换成伍玲的。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没必要来回折腾着换名字。后来两人的一位朋友得知后说:“那干脆就以柳春山的名义卖给伍玲,以后要是老柳不在了,孩子们也不会说什么。”柳春山同意了。
  2007年7月,柳春山与伍玲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柳春山将房屋以7.5万元卖给伍玲,并以此合同将房屋过户至伍玲名下。而实际上,伍玲并没有支付房款给柳春山。
  几个月后,柳春山突然双下肢软弱无力卧病在床,吃喝拉撒全靠伍玲的照顾。而伍玲的糖尿病也到了中晚期,加上她还患有高血压,因此对柳春山的照顾难免有不周到的地方。这让柳春山大感不满,两人为此经常发生口角,一来二去,夫妇俩的矛盾越来越大。
  妻子瞒着丈夫把房子“卖给”儿子,丈夫怒上法庭讨回居住权
  看到柳春山的身体每况愈下,伍玲决定瞒着柳春山尽快将房子的问题处理好。2009年12月24日,伍玲与儿子程君商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伍玲将房屋以8.4万元价格卖给程君。因伍玲与柳春山还住在这里,因此伍玲并没有腾出房屋交给儿子程君。
  2010年4月2日上午,因柳春山抱怨伍玲对自己照顾不周,二人又发生了口角。满怀委屈的伍玲,给柳春山女儿柳云所在的医院打电话要来了救护车。伍玲陪同柳春山到医院后,就去另一家医院住院观察治疗自己的糖尿病了。
   几个小时后,柳云知道父亲住院的消息,赶到父亲的病房。她没有看到伍玲,打伍玲的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第三天,伍玲仍然没有露面,电话也联系不上,柳春山心里十分气愤。十余天过后,伍玲从医院回到家,柳云终于打通了她的电话。伍玲听说柳云等人要将柳春山送回家,便称自己也在生病,没办法照顾柳春山。柳云说:“那我们请人来照顾行吗?我们马上将人送回家。”一听此话,伍玲情急之下说道:“这房子我都没份了,他还回什么家?”柳云将这些话转述给柳春山后,柳春山急切地说:“不好,肯定是房子出问题了,你们赶快去房产局查查。”
  查询的结果令柳云大吃一惊。原来,房子早在2007年就已变更为伍玲的名字,而就在几个月前,房产权再次转移给伍玲的儿子程君了。
  对2007年将房子转给伍玲的事,柳春山还有印象,但最近伍玲将房子转给程君,柳春山对女儿说自己完全蒙在鼓里。于是,柳云打电话指责伍玲,伍玲回应道:“反正房子不是我的了,要回来住,必须征得程君的同意。”几经协商,伍玲还是没有同意让柳春山回房居住,而且还拒绝与柳云等人见面。柳云因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父亲,只好把父亲送进一家福利院生活。
  住到福利院的柳春山想起自己的房子变了主人,而且连自己的居住权都被剥夺了,不由悲愤万分。他决定求助于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2010年4月16日,柳春山以伍玲和程君恶意串通侵吞自己合法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伍玲与程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伍玲与程君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向自己返还房屋、确认该房屋由自己与伍玲共同所有。
  2010年6月18日,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面对柳春山委托律师的提问,伍玲辩称,其一、该案争议的房屋产权已过户至本人名下,本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人将房屋卖给程君时,产权处也没有要求柳春山签字同意,故本人对房屋的处置是合法的;其二、房屋卖价确实不高,但本人卖房后还要住在房内,如卖给别人,别人不会同意这个条件,只能卖给自己儿子;其三、将原告送医院是因本人也生病住院,无法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柳春山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柳春山提出:“只要伍玲与程君出10万元钱给我租房住,我放弃追回房子的权利。”但这个要求被伍玲与程君拒绝了。
  夫妻之间房屋以转卖的形式过户至一方名下后,所有权是否产生了变化?新的产权人出卖房屋是否要经原产权人的同意?母亲将房子卖给儿子,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加上原告是位九旬高龄的老人,现在无家可归,法律如何解决他的居住问题呢?承办此案的法官不得不慎重处理。
  正在法官准备判决此案时,伍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签有柳春山名字的申请撤诉报告,说是经过家庭调解,柳春山自愿撤回起诉。承办法官拿着撤诉申请赶到福利院,找柳春山了解情况,柳春山顿时老泪纵横:“这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这个案子我哪能撤诉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柳春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虽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伍玲名下,因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无书面约定,且被告伍玲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柳春山支付了7.5万元购房款。因此,该房屋产权只是从一方名下转到另一方名下,其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伍玲未经原告柳春山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转让给被告程君,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被告程君,其购房在主观上并非善意,与伍玲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7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如下判决:一、被告伍玲与被告程君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共同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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