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舆论监督的两种类别】 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一直以来,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揭黑报道大多会令人大快人心,其掀起的巨大社会舆论又能够促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但为何记者在报道易建联“年龄门”事件过程中却遭到了社会一定数目人的反对和奚落?究竟是记者报道方式问题还是另有深层次原因?我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在受众接受心理层面上存在两大类别,即硬性舆论监督和软性舆论监督,而记者在行使其舆论监督权时忽略了这两类新闻舆论监督的区别,从而造成了事与愿违的结果。
  【关键词】硬性舆论监督 软性舆论监督 转化
  
  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社会是一缸水而媒介是条鱼的话,那么舆论监督则是充氧机制。舆论监督在推动社会良性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传媒机构帮助人民使用媒介并代表其掌握话语权,因而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为了占有市场,扩大广告收入,媒体往往也乐于采用最能吸引受众兴趣的揭黑报道来进行舆论监督。
  然而,我们要指出的是,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夸赞并大快人心的揭黑报道竟开始不为人接受甚至遭人奚落。这在《体育画报》记者李志刚报道易建联“年龄门”事件中表现得很是突出:据腾讯网为此次事件专门做的社会调查网页显示,接近四成的网友反对记者李志刚的调查,认为记者的行为很是无聊。而另一项调查显示,近73%的网民支持或同情此次揭黑报道的主角易建联。而在李志刚个人博客的留言板上充斥着网友辱骂记者的言论。假设报道属实(事实上86.75%的网民相信报道的真实性),与几个月前的记者孙春龙为报道娄烦矿难不顾安危深入一线为人所敬佩相反,为什么李志刚在这样一件揭露社会不道德现象的报道中的处境地位竟这般尴尬?如果我们仅仅将原因归结于受众的爱国情怀抑或是易建联的个人感召力甚至是所谓记者的“不纯”动机,不免流于肤浅。事实上,这其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关于舆论监督的规律。在探究这一规律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探讨一下舆论的概念。
  
  一、硬舆论和软舆论
  
  对于“舆论”的定义,各家观点不一:
  喻国明先生认为,“舆论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同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①
  张友渔先生认为,“舆论是把少数人除外的社会多数人的意见。”②
  刘建明先生对舆论所下的定义是:“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体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③
  然而,王雄先生则认为,“广义的舆论是人们对于一切感兴趣的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社会公共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意见,愿望,态度,情绪,期待,评价和想象的公开表达,是持续性与变化性,公共兴趣和个人兴趣的统一;舆论包含着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自发的公众舆论和自为的新闻舆论,是多种主导性社会意见的集合体。”④
  陈力丹先生认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的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⑤
  《美利坚百科全书》中指出:“舆论是群众就他们共同关心的或感兴趣的问题公开表达出来的意见综合。”⑥
  可见,学界对于舆论定义的概括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认为舆论应当是社会大多数人对于特定事件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另一则认为舆论应当是多种主导性社会意见的集合体,“社会中的每个个人可能处于完全不同的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文化地位,他们有完全不同的个人经验、思维习惯、认知模式和成长环境,因而他们对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件必然会产生不同的评价和判断,即形成不同的舆论。”⑦
  我认为,舆论在公众接受心理层面上或者说根据公众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因涉及国计民生的,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而产生的舆论,我们将其称之为硬舆论。而另一类则是由仅与公众有间接联系的不涉及切身利益的一些事件引发的舆论,我们称之为软舆论。
  硬舆论往往形成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且针对的是一些对公众的生活发展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事件,如个别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在面对这样的事件或个人时,富有理性的社会化的公众往往会形成一致的舆论意见,即所谓的激起民愤。在主流舆论形成后,即便是有个别居心叵测的人制造噪音,也不会形成另一个主导性舆论。因而强大的主流舆论可以促进问题得到解决,保障了社会机构的正常运转。如近期的三鹿毒奶粉案件引起全民族的声讨,在巨大的舆论声中,包括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及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一批政企管理人员均遭免职和起诉,三鹿集团不久也宣告破产。
  软舆论一般常形成于诸如娱乐、体育等有关公众业余生活的领域,针对一些并不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且与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没有直接关联的事件,最常见如明星丑闻等等。然而在面对这一类事件时,往往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而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上形成了多个主导性社会意见集合体。如08年年初的艳照门事件爆出后,对陈冠希及多名香港女艺人乃至整个娱乐圈的的评论众说纷纭,受传统文化浸润的大部分公众都对陈的行为嗤之以鼻。但我们不可忽视这样一支力量,其代表观点就是:“陈与女艺人其实本身也没有什么错,照片是相当隐私的,只是那位传播的人不对!”(网友:IP:218.72.24.)⑧陈冠希虽然宣布永久退出香港娱乐圈,问题貌似最终解决,舆论也就此基本平息。
  到这里我们可以给舆论下一个简明的定义:所谓舆论,就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根据各种特定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性质差异公开表达的一种或几种主导性社会意见或态度。
  
  二、硬性舆论监督和软性舆论监督
  
  在我国,由新闻媒介代表人民大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媒体希望通过或明或暗的语言和画面能够引导舆论向着自己的方向发展并能够最终达到预先的愿望。然而,有时会事与愿违。媒体引导的舆论诉诸现实后不外乎两种情形,或形成合力的硬舆论,或形成多种主导性社会意见的软舆论。这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其实问题又绕回到了前文所述的舆论分野问题。
  由舆论二元论下此定义:根据主要监督客体的不同可以将舆论监督分为硬性舆论监督和软性舆论监督两类:硬性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舆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党政部门或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件进行监督并能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产生一致性的公众舆论即所谓的硬舆论,从而引导事件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软性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舆论对一些与公众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件进行监督并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形成多种主导性社会意见即所谓的软舆论,从而导致社会意见多元化。
  
  三、诉诸现实的转化
  
  现在我们需要回归案例本身,从而进一步探讨揭黑记者李志刚在易建联“年龄门”事件报道中遭众人奚落的深层原因。
  “年龄门”事件掀起了巨大的舆论,不仅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即便在国外也众说纷纭。在对事件的报道中,记者李志刚通过上传翻拍的易建联的学籍卡和学生时代的班级合影来证明易确实谎报了年龄,矛头直指谎报年龄的主角易建联。根据上文分析,正是由于其报道的重心也就是监督对象放在了娱乐化程度很重的体育明星易建联身上,其引起的舆论自然属于软舆论范畴,而这次报道也归入软性舆论监督范畴。我们知道软性舆论监督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舆论,其监督效果也远不如硬性舆论监督。而事实上在社会中确实形成了两大阵营之间的论战:一派认为易建联没有错,错的是中国的体育制度本身,易建联本人无须对此负责,记者报道行为实属无聊;另一派则认为易建联有错,必须站出来向公众道歉,并以此为契机彻底消除中国体育界甚至整个社会谎报年龄的问题。由此看来记者遭到奚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而此次报道的监督效果在今天看来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当事人不仅没有站出来公开做出道歉,而且仍然是一味的逃避和隐藏,更不用提改革中国体育体制上的弊端了。
  我们已经知道,硬性舆论监督能够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硬舆论,从而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因而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尽可能多的进行硬性舆论监督,并学会软性舆论监督向硬性的转化。我认为,在易建联“年龄门”事件报道中,记者可以报道揭穿易的真实年龄。但我们知道,在我国篮球界有这样一个改年龄潜规则:“(1)全运会限制球员的参赛年龄。改年龄的好处是在全运会可以不占用超龄球员名额的前提下,让超龄球员以适龄球员身份多参加一届全运会。(2)让暂时没有机会进一队参加CBA的球员可以继续以‘青年队员’身份在二队多留几年,并且有资格参加青年队联赛。由于青年队和高中联赛的年龄限制,很多球员修改年龄的初衷都是因为这个。(3)得以参加其他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例如亚洲、世界级别的青年锦标赛、国内青年队比赛或者高中联赛等,可以以大打小。对于身体还在成长阶段、专业训练年限相对较短的小球员来说,年龄差一岁通常就会有比较明显的差距。(4)让人觉得有培养前途,容易引起媒体、国家级队伍的注意等。(5)有的队员骨龄比较小,长高的空间很大,改小年龄也无法从骨龄上验证出来,有这种先天优势,不改白不改,干脆改小。”⑨可见谎报年龄是管理部门在成绩的诱导下默许球员基于自身利益对自己年龄进行修改。所以记者应当将报道的重心放在幕后操纵者――当地体育主管部门上,并进而将矛头直指整个社会改年龄的不正之风。
  一旦记者将监督对象放大至整个社会之陋习的话,一件原本貌似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明星丑闻自然就转化为自私的、损害公众利益的改年龄歪风,从而在根本上将舆论监督的性质转化为硬性舆论监督。而硬性舆论监督往往能在社会上形成一致的舆论意见,从而促使相关部门做出改革调整,加大对整个社会的年龄监管力度,渐次消除这一不道德风气。在使得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记者也不至于遭遇此番辱骂,而易本人也不至于一度被推至风口浪尖。
  将舆论监督向硬性舆论监督的转化进而促使问题得到解决是新闻工作者务必把握的重要的新闻规律,而这正是记者李志刚在此次事件报道中所忽略的。■
  
  参考文献
  ①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②李广智《舆论学通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③刘建明《基础舆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④王雄《新闻舆论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⑤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⑥李广智《舆论学通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⑦王雄《新闻舆论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⑧《南方周末》,2009年1月8日,A8版。
  ⑨http://view.news.省略/a/20081223/000040.htm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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