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误读与文化碰撞|文化误读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 很久以来,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引发新的矛盾和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既源于客观现状,又源于情感及观念。换言之,由矛盾和对立引发的冲突,不仅源于两种文明间客观存在的物质性差异,而且源于双方对对方文化认知及解读的观念性差异。文章以拉什迪的《撒旦诗篇》、“丹麦漫画事件”和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为典型案例,试图讨论这样一个事实:顺利和成功的社会互动,除了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还需要在一系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即拥有“共有知识”。如果双方所拥有的“私有知识”差异过大,甚至截然相反,而且又缺乏良好的沟通,各自以“私有知识”去解释他人的行为及其意图和动机,那么就很容易由于“文化曲解”导致“文化敌意”,进而引发冲突,双方的社会互动就很容易陷入困境。
  关键词 社会互动 文化碰撞 西方文明 伊新兰文明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4-0066-72
  
  在试图解释社会是如何运转的问题上,社会学有不同的理论范式。结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主要从宏观层面考察社会的制度结构,考察在制度结构影响与制约下的行为体行为。互动论的视角则更注重社会的微观方面,主要考察^,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交往,又如何使这种交往产生实质性意义。他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结构最终是由行为体的行为和互动所构成和保持的,因而互动论致力于发现人际互动的基本过程。如齐美尔认为,社会的宏观结构和宏观过程――阶级、国家、家族、宗教与进化――最终只不过是人们之间具体互动的反映。社会互动的结果导致了社会现象的出现,而对社会现象的大量见解,可以通过理解其得以产生和延续的基本互动过程来达到。
  从互动论的视角考察,国际社会中不同文明的碰撞也是一种社会互动。所谓社会互动,是指人们以相互的或交换的方式对别人采取行动,或对别人的行动作出自己的回应。即我们不断地意识到自己的行动对他人产生的效果,反之,他人的期望也同样影响着我们自己的大多数行为。在此过程中,认同自身身份标定的行为体,会依赖具有文化象征意义的符号去解释与评判各自的行为;按照自有图式对各自的行为作预期性判断;同时依据自有观念作出行为反应。据此,本文从身份与符号、图式与预期、解读与反应三个环节,讨论西方与伊斯兰世界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因“共有知识”缺失而引发的文化曲解,进而导致的文化敌意。
  
  一、身份认同与符号象征
  
  身份与认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英语里,身份(identity)是名词,是―个静止的位置;而认同(identify)是动词,是一种动态过程。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结构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由各种位置组成的网络,相应的期望系统,根据社会对不同位置的期望来行事的行为模式。因此,身份是行为体在社会网格中的定位,是他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系统中所占据的位置(status)。―个任意行为体都可能占据的位置,只要他具备相应的条件即可;而认同是对处于该位置上的行为体角色扮演的承认,是自我和他者都认为该行为体的行为与该位置相符合。所以,对于某一种身份而言,只有当自我认知与他人认知相一致时,才可能形成认同。
  身份系统的基本功能,除了对社会成员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进行类别区分以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通过赋予不同类别及角色以不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在群体的公共生活中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如在国际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同西方国家的西方文明和发达国家身份;认同中东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文明和发展中国家身份。正因为两者在静态意义上的身份相异,在动态意义上的角色扮演便不相同,而且国际社会对它们具有的期望也不同。
  身份的标定是在互动中依赖符号的象征意义得以完成的。与动物间的互动不同,人类的互动通过符号进行。人类制造并使用符号,这些符号也许是姿态的、也许是语言的,由于它们代表着人类的心理过程,因而具有文化象征意义。这种制造和使用符号的能力,是人类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本质之所在:因为凭借这种能力,人们可能以一个一个的符号,去象征客观事物和主观思想,象征他们所经历的任何历史阶段,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够运用这些符号进行交流沟通。
  从符号互动角度考察,社会是由代表心理过程的姿态和语言(符号)的交换构成的。只有在交流各方不仅赋予自己的行为以意义,而且也能理解或者寻求理解他人给出意义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真正的交流。如果交流各方赋予自己行为的意义是对方所不理解或不愿理解的,那么互动就会发生障碍。比如翘大拇指的符号意义是赞扬,然而如果在某一区域这一符号意味着鄙视,那么翘大拇指这一行为就会构成他们互动中的障碍,从而发生冲突,因为他们之间缺乏关于翘大拇指这一符号的“共有知识”。
  在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互动中,众所周知的《撒旦诗篇》、“丹麦漫画”和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等案例,都是典型的文化冲突性事件。这些事件之所以从文化曲解演化为文化敌意,进而导致冲突升级,从认知角度而言,都是源于对同一象征性符号的解释不同,且不愿换位思考,而仅仅凭借本文明的符号象征意义去解读并评价异文明而引发的。如果基督徒与穆斯林都承认各自身份相异,符号象征不同,而不以“私有知识”去解读对方,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各种准备,对自己行动可能引起对方的反应有所预期的话;那么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除非其动机就是要故意冒犯甚至贬低对方。
  1988年,《撒旦诗篇》的出版引起了全球穆斯林的公愤,并迅速演变为一个全球性事件。1989年2月16日,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悬赏150万美元,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对拉什迪以及出版《撒旦诗篇》的书商、翻译该书的译者进行追杀。欧共体12国为此召回了驻伊朗外交使节。面对伊斯兰世界的极度愤怒,英国政府却授予拉什迪1988年度“怀特布莱德”文学大奖,同时又宣布与伊朗断交,并派特警终日保护拉什迪。美国克林顿总统甚至于1993年11月在白宫接见了拉什迪。西方国家此举进一步伤害了伊斯兰世界和全球穆斯林。
  在伊斯兰教中,穆罕默德是先知,而《撒旦诗篇》却亵渎了他,对他作无所顾忌的“后现代”解读。按照伊斯兰教法律,任何把神之言归于人的做法都是大不敬的,都要以死罪论处,更不用说亵渎先知和真主了,这确实严重触犯了穆斯林的神圣信仰。最初,西方社会对此不知不觉,不以为然。也许他们认为穆斯林大削、怪,因为在西方人的身份定位和文化背景中,穆罕默德的象征意义与穆斯林不同。贬损伊斯兰教的个别基督徒甚至认为伊斯兰教是异端邪说,是对基督徒的权利和使命的直接挑战。部分基督徒由于对伊斯兰文化和伊斯兰教不甚了解,自觉不自觉地站在自己的身份立场,运用自有的符号象征去理解对方。但是确实也有极少数人不仅不理解不尊重异文化,相反站在“私有知识”的立场上,去曲解异文化丑化异文化。这样的认知与互动,其结果只能是引发文化敌意导致冲突升级。
  发生在2005年5月的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事件,也是一个典型的由曲解引发敌意的典型案例。在伊斯兰教中,《古兰经》的符号象征意义是‘‘真主旨意的记录”,是伊斯兰教 的“圣书”,也是穆斯林在交流沟通等互动中的行为准则,因此任何对《古兰经》不敬的言行都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当美国《新闻周刊》披露美军士兵在关塔那摩海湾监狱审讯犯人时涉嫌亵渎《古兰经》时,立即引起了全球穆斯林的强烈反应。这种反应也许是《新闻周刊》所始料不及的,即使《新闻周刊》编辑马克?惠特克第二天以“文章内容可能有误”为由撤回该文,但其造成的影响却已经无可挽回了。
  拥有不同的身份标定,就拥有不同的符号象征,人类的独特性就在于他们对人对事对物的象征化能力。人类创造并使用符号来表示其周围世界的各个方面,并运用这种符号来建构他们关于社会情境的定义,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在国际社会文化结构中占据不同的文化网格位置,具有不同的文化身份。从宗教信仰来看,基督徒的身份标定是“基督教的信仰者”,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基督教的教义;穆斯林的身份标定是“伊斯兰教的信仰者”,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义。对于信徒而言,自己所信奉的宗教及其教义都具有神圣性,都是一种不可亵渎的信念;任何贬低、扭曲其宗教的言论及观点,都会对其信徒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仅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等其它宗教的信徒也同样如此。因此,亵渎穆罕默德、亵渎《古兰经》这些事实,必然象征着伊斯兰教受辱,必然会建构西方人和美军侮辱“真主”的社会情景。
  
  二、行为图式与后果预期
  
  人们对自已行为后果的预期与他们的身份标定及其文化象征意义密切相关。当人们认同自己的身份以后,就会接受与该身份相对应的符号象征和行为规范;理解这些象征性符号,并按照这些规范性方式去行为处事;同时按照这些价值判断去评判自己和对方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及其行为后果;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图式。可以说,行为图式是一定价值规范和价值判断的行为定势。
  斯特赖克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是由其周围(物质的和社会的)环境方方面面的象征性标定所组织起来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标定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占位置的象征符号和其所联系的意义。与他们所占的位置紧密相联的,是关于flash如何充当角色,以及一般而言如何处理好自己与他人关系的预期。行为体标定了自身位置之后,他们就会自己产生关于如何行动的预期。而当他们明确了他人的认同位置时,他们就会认识到引导他人角色行为的预期。因此,在社会互动中,行为体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期往往由本身的行为图式决定的。
  拉什迪写《撒旦诗篇》时也许没有料到被追杀的后果;丹麦画家在画漫画时大概也未曾想到会遭遇死亡的威胁;包括美国《新闻周刊》的编辑马克?惠特克,他在报道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时,应该同样没有预见到伊斯兰世界的激烈反应;因为这与他们关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私有知识”相距甚远。
  如果西方理解穆斯林的行为图式,并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那也许就是另一种结局,遗憾的是没有。《撒旦诗篇》1988年9月26日出版后,穆斯林虽然感到受了伤害,但最初并没有激烈举动,只是要求作者和出版商在书中添一面插页,声明该书故事纯属虚构,所涉及的伊斯兰历史并非准确。但作者和出版商都没有认真对待此事,因为他们并不认为一部书可以伤害一群人,可能导致一群人过激行为的发生。同年12月2日,一小群穆斯林公开焚毁了一部《撒旦诗篇》,但是,这种刺激性的“象征”举动也未能引起社会足够注意。直到1989年1月14日,部分穆斯林在通知各大媒体以后走上街头焚书,这才触动了英国公众的“神经”。
  小群穆斯林之所以公开焚毁一部《撒旦诗篇》,是因为他们以为这样可能会使英国公众了解他们的愤怒感受,即这部诋毁伊斯兰教的《撒旦诗篇》严重伤害了穆斯林。这是他们通过想象英国人对自己行动的反应,来确定自己的焚书行动。哈贝马斯曾描述过类似的思维过程:人们可以通过想象处在他人心目中的自我,而无须真正处于他人的境地,这样就可以停下来进行反思,并且得出―个特定行动过程的结果。由此,他们可以按照最积极的一种结果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然而,这类想象只可能对拥有相同行为图式和拥有“共有知识”者才可能发生作用,而对拥有不同图式不同知识的他人却没有作用。因为关于“书”与“受伤害”之间的通路,穆斯林与英国公众的“图式”是各不相同的。前者在“贬低伊斯兰教的书”与“穆斯林受伤害”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这是全球穆斯林都可理解的,因为他们拥有这方面的他“共有知识”;但西方人的“私有知识”并不如此看待,他们的“私有知识”是,在法律及道德规范范围内,个别人如何作为,是他们自己的事,这是他们的自由,没有必要说三道四。他们的认知“图式”在“书”与“受伤害”之间没有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所以他们对小群穆斯林焚烧一部书并不怎么在意。
  而部分穆斯林在通知媒体后的焚书行为却对英国人构成了一种强刺激:因为这是公开的集体性质的焚书。按照英国公众的“行为图式”看来,“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拉什迪作为作家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他人应该尊重这种自由,而以焚书作为抗议的集体性行动有违“自由”精神。穆斯林则认为,拉什迪的《撒旦诗篇》不仅把神之言归于人,而且还对包括穆罕默德在内的人物身份作“后现代”解读,这怎么不是“死罪”?
  不知英国公众是不了解穆斯林有关伊斯兰教的“私有知识”,还是不愿作“换位思考”,他们根本就不愿意真正了解穆斯林为什么要焚烧《撒旦诗篇》,也不愿考虑这本书对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可能造成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的伤害。他们不分清红皂白地斥责穆斯林为“野蛮人”、“狂热分子”,甚至将他们与纳粹相提并论。一些作家还公然宣称,应该对穆斯林加以“开化”,免得英国人的子孙后代遭遇“中世纪原教旨主义”的侵害。这种言论已经不是批评和批判,而是辱骂和诬蔑,其结果自然是对穆斯林造成更大的伤害。
  发生在2005年9月的丹麦漫画风波几乎是拉什迪事件的翻版。事件的起因是《日德兰邮报》文化版主编邀请丹麦25名漫画家绘出各自心目中先知穆罕默德的形象,被选中的12名漫画家的作品将刊登在该报的文化版上,每位漫画家可以获得73英镑的稿费。2005年9月30日,丹麦销量最大的日报《日德兰邮报》刊登了以亵渎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为主题的12幅漫画。
  这一行为令全球穆斯林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种对伊斯兰教的恶意歪曲解读,是对其文化与宗教的严重亵渎和诬蔑。当天《日德兰邮报》报社就接到几个死亡恐吓的电话,其中两位漫画家在接到死亡威胁后,按照建议转入地下。10月14日,三千多人在《日德兰邮报》哥本哈根分社门前举行和平示威。一些伊斯兰国家认为这些漫画内容侮辱了先知穆罕默德,十一位大使于10月19日约见丹麦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on),希望他与《日德兰邮报》刊登的漫画,以及与丹麦媒体上的其他对伊斯兰教不友善的言论保持距离。尽管《日德兰邮报》主编卡斯滕尤斯特通过该报网站就此事做出了公开致歉,但世界各地穆斯林的抗议示威仍在不断升级。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不得不出面呼吁伊斯兰世界保持克制 与理性。
  由于《日德兰邮报》文化版主编和这些漫画家在行动前,没有以穆斯林群体的感情和理念作为自己考虑问题和定义情境的视角,因而引发此轩然大波。至此,伊斯兰国家及穆斯林并无不当的行为反应(个别极端分子的威胁性语言不能代表穆斯林整体)。无论是和平示威还是约见首相,都是他们感受到自己的信仰和文明被亵渎后的正常反应。
  但是,报社和首相的反应,却与穆斯林和伊斯兰国家大使们对“示威”和“约见”行为的预期完全不同:报社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理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首相以言论自由不得干预为理由,谢绝会见这些大使;地方检察院也以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障为理由,就“公开污辱宗教信条”、“藉个人信仰而污辱特定族群”等两项刑事罪名,决定免予侦查及起诉《日德兰邮报》。丹麦媒体、政府和司法界的反应激怒了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因为他们从丹麦的行为反应中,解读出对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明的蔑视。
  在这些互动中,由于双方的行为图式各不相同,因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也相去甚远。
  
  三、动机解读与行为反应
  
  人们对事情性质的理解,不仅取决于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而且往往取决于他们对行为体意图的解读。然而,意图是隐藏在行为体深处的动机,无法一目了然;而行为后果则是事后才能证明,属于当前的未知数。这样就使得人类的互动变得复杂起来,需要人们不断地解读和解释才能得以完成。更为复杂的是,不同的文化群体拥有不同的理念、规范与行为图式,如果他们都用“私有知识”去解读解释他者,那就会得出另一种结论,从而导致敌意和冲突。
  比如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一案。事后白宫发言人斯考特,麦克莱伦在受访中表示。该报道在国外伤害了美国的形象,在国内破坏了媒体的可信度。全体美国人,包括布什总统都对该报道表示愤慨。政府也许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赋予了自己发言行动以特定的社会意义:即白宫发言人的言论,象征着在这一事件上,美国政府仅关心美国的形象和媒体的可信度,而并不关心是否真的存在亵渎《古兰经》这一事实本身。如此就建构了不仅美军,而且美国政府也不尊重伊斯兰教的社会情景,由此成为全球穆斯林向美国提出抗议的原因,进而成为中东极端组织实施反美行动的“理由”。
  丹麦漫画风波也是如此。从2006年年初开始,欧洲近十个国家的大报不仅无视伊斯兰国家及穆斯林的反应,反而以捍卫新闻言论自由的名义,同时刊登这些侮辱伊斯兰教的讽刺漫画,此举再度激怒了伊斯兰世界。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强烈呼吁:‘穆罕默德是先知!伊斯兰教不容亵渎!”一些情绪激动的穆斯林甚至当众焚毁丹麦国旗,声计‘欧洲政府纵容媒体读神”,要求这些国家正式道歉。
  同一事实不仅可能建构不同意义的社会情景,而且可能建构不同的价值评判。美国媒体和五角大楼先后承认,在关塔那摩海湾监狱确有《古兰经》遭到不当对待的事件发生。若以现代民主与文明的观点解读,此举值得褒扬,因为他们没有刻意掩饰,而坦诚确有不当。但伊斯兰世界却不如此认为,巴基斯坦来的海德尔指出:“在《新闻周刊》的报道之后,白宫应该立即宣布针对相关指控进行内部调查并严加追究,而不是责怪《新闻周刊》做出不实报道。毕竟,《新闻周刊》身为媒体,责任就是去追踪调查和报道这类信息。”尽管《新闻周刊》已公开道歉,“但伤害已然造成,不仅美国媒体可信度再次受到质疑,美国在穆斯林世界濒临破产的信用和斑驳的争议形象恐怕也熬不过这一重创。”海德尔认为美国政府没有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即没有尽到责任,其后果就是美国在伊斯兰世界的信用与形象受到重创。
  关于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事件,如果换种角度思考,即以对方的规范和价值为评价标准,使用对方的话语体系去考察与分析对方的理念与行为,并以此为沟通的知识媒介,那么相互理解是可能的,共有知识的产生同样也是可能的:个别美国士兵并不代表美国和美国政府,该事件由美国媒体自己揭露出来,而且五角大楼也参与了查证,这至少代表了政府的态度。该案例反映了美国媒体有贬低伊斯兰教的报道,同时也有自我揭露和自我反省的举措。因此,如同中东极端组织及其极端分子不代表穆斯林整体,不代表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明一样;某些美国媒体和某些极端观念持有者,同样不代表美国政府及其民众,不代表基督教和西方文明。
  一本书、一组漫画、一个报道掀起轩然大波,其中对对方动机的解读不可小觑。在丹麦漫画事件中,漫画家们面对伊斯兰世界的抗议浪潮惶惶不可终日,惟恐身家性命难保。据一名漫画家的发言人透露:“他们都是低调的人,生活在丹麦各地。他们中一些人现在真的非常恐瞑。他们不希望自己的画作被世界各国的媒体转载。然而,我们不能阻止那些媒体。我们试图让那些媒体不要这样做,但是失败了。”后来,部分漫画家决定,将创作这些漫画所得的稿费捐给一个鼓励新闻自由的国际基金会。他们呼吁各国传媒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要兼顾不同民族的信仰,希望传媒不要在这个非常时期继续转载那组有争议的漫画了。由此可见,《日德兰邮报》文化版主编和漫画家们的主观动机并非要诋毁伊斯兰教,贬低穆斯林,他们的主要错误在于对伊斯兰教的无知与偏见,从而导致文化曲解。如果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能够理解西方文化中的“自由”内核,全面客观地解读与解释媒体和漫画家的动机,那么他们的愤怒程度也许会大大降低。
  在上述事件中,两种文明的冲突焦点是,第一,穆斯林的愤怒和西方人的愤怒,其原因各不相同。令穆斯林愤怒的是,西方人亵渎了自己神圣的信仰,不仅不表示歉意,而且还谴责自己为“野蛮人”和“狂热分子”。并且“雪上加霜”,明知穆斯林感情受伤,媒体还要刊登《撒旦诗篇》中伤害穆斯林的段落,转载亵渎先知的漫画。而在西方看来,“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每个公民的自由,因为言论不当而被追杀是不可理喻的“蒙昧主义”和“中世纪主义”的事件。第二,各自赋予事件以不同的文化意义。在整个互动过程中,西方国家赋予拉什迪事件和丹麦漫画事件以“新闻言论自由”的意义:认为“自由”是西方文明的基本内核,必须予以维护。媒体依据这一原则采取再度“刊登”行为,以此表明自己的立场。为了强调这一原则,英国政府授予拉什迪1988年度“怀特布莱德”文学大奖,克林顿在白宫接见拉什迪。而伊斯兰国家及穆斯林则赋予“漫画事件”以“亵渎伊斯兰教”的意义:认为西方媒体的再度“刊登”行为,是故意伤害与敌视伊斯兰世界。为此,它们选择外交行为以表明捍卫自己文化尊严的立场。第三,双方都坚持己见,坚持用自己的“私有知识”为谴责对方的价值评判标准,而不愿意从多元文化相互尊重的角度换位思考。从现象上看,拉什迪事件起因于西方人的“后现代”心态,与穆斯林“前现代”宗教情感之间的冲突。当然,西方与伊斯兰国家之间的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可能成为认知差异的因素之一:既然“后现代”西方人已将传统信仰的神圣性消解殆尽,而虔诚穆斯林却仍然对之心存敬畏,那么二者间发生价值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从本质上看,必须承认,不同宗教信仰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排他情,尤其对穆斯林而言,经济发达 并不一定会减弱他们对伊斯兰教的虔诚。
  
  结语
  
  在很多情况下,文明碰撞源于文化误读:或者是不了解、不理解异文化的“私有知识”;或者是根据本文化的“私有知识”经过“体验”和“加工”得出的主观认定。在这样的互动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即他人真实的面目真实的意愿“究竟是怎样的”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评价内容,即“我认为他是怎样的”。他人的真实动机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认为他想干什么”。美军士兵涉嫌亵渎《古兰经》事件和丹麦漫画事件都是如此:其实,美军士兵的不当行为,与媒体、美军、美国政府没有必然联系;《日德兰邮报》文化版的主编和漫画家们的动机也并不是故意要侮辱伊斯兰教,但是穆斯林和伊斯兰国家政府作如此认定。同样,英国穆斯林最初焚烧《撒旦诗篇》的动机不是反对“思想自由”,伊斯兰国家向丹麦政府提出抗议也不是为了反对“新闻自由”,然而西方作出如此认定。
  当然,确实也存在刻意贬低异文化的极端观念持有者,但这毕竟是少数。社会心理学理论在分析群体冲突根源时指出:群体间的相互排斥和相互贬低是冲突的根源之一。每个群体都希望拥有一种积极的群体身份,而通过贬低、排斥群体外成员,能使群体的集体自尊获得满足和提升。可见,这些极端者发布极端言论的动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所在群体的文化自尊,他们贬低异文化的目的,在于反过来显示“我们”文化的优越性。
  从人类学角度而言,文化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是行为体在社会中生存所必须了解的知识。形成于不同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的不同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对其作优劣之分。任何以本文化的“私有知识”去解读异文化,评价异文化,都是不合适的。
  客观地说,上述事件之所以发展为涉及国际关系的世界胜风波,伊斯兰国家的偏激情绪与过激反应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作为强势文化且以现代文明表率自居的西方国家也该承担更大责任。因为所谓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尊重其它文明和宗教信仰同样重要。西方媒体的偏狭表现在:明知亵渎伊斯兰教的行为已经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即便不道歉至少也应该偃旗息鼓;然而他们不仅不就此罢手,却仍然通过扩散影响故意伤害穆斯林的感情。通过贬低异文化、伤害他人宗教感情来达到捍卫自己的文化尊严,突出自己的群体地位,这种行为无论如何是与现代文明的价值伦理背道而驰的。
  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之间存在差异,甚至有鸿沟是客观事实,但是任何文化文明都是值得尊重的。尊重他人的信仰和文化,也就是尊重自己的信仰和文化。在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和谐共存、互利共赢是当代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也是全球治理的共同目标。不同文明之间只有通过对话,通过互动,更多地寻求相似点与共同点,寻求相互谅解与认同,才可能较多地形成普世性的“共有知识”,才可能创建“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美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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