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年轻化,更要警惕腐败年轻化等】干部年轻化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干部年轻化,更要警惕腐败年轻化   前些年,在研究违纪违法人员的年龄段时,有人提出了一个“59岁现象”,近些年情况有了变化,又出了个“31岁至45岁现象”。   近日,广州市纪委举行了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作了辅导报告。他特别指出,31岁至45岁成为违纪违法案件多发年龄段。在广州违纪违法的222人中,31岁至45岁的竟然占了48.2%。这种腐败年轻化的趋势有着明显的外因和内因。
  一是外因。有些有“眼光”、很贪婪的人“放长线钓大鱼”,在年轻干部身上打主意,实施先期感情投资。广州的案例表明,有43.8%的行贿人会对目前虽未掌握大权,但前景看好并今后可为我所用的年轻干部“投资”。他们投入的是金钱,培养的是感情,等待的是利益。这有点像春秋战国时代的“养士”,有点像市场上的“买期货”,也有点像赌场上的“押宝”。这种先期感情投资很厉害,也很危险,它容易使黑金和政治挂起钩来,使奸商、黑恶势力和权力沆瀣一气,使一些为富不仁的“富大款”、“黑大哥”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强力部门”有了代理人,一旦成了气候,再收拾他们就费劲了。
  二是内因。有些年轻干部心术不正,行为不端,有私心,有野心,主动找上门去,交“江湖朋友”,寻“经济基础”,谋划“远大前程”,争取“更大进步”。有些年轻干部之所以被人家像“士”一样养起来,像“期货”一样被买下来,像“赌注”一样押上去,往往并非被动的,而是主动的,或半推半就的,是本人自觉地接受了被“养”、被“买”、被“押”的命运。倘若自己心底无私,洁身自好,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干部,谁又“养”得了你?“买”得了你?“押”得了你?“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是常识。说来说去,又说到选人、用人问题,说到干部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问题。
  按说搞腐败,本是不分年龄段的,有的白发苍苍还腐败,有的初出茅庐也腐败,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59岁现象”和“31岁至45岁现象”,而且,年轻的显然比年老的腐败起来更有“后劲”,更厉害,这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高度重视的一种新情况。要看到,关键还是在于权力,权力不能失去监督,在于当干部特别是当领导大有“好处”,也在于有人忘记了为谁掌权,为谁用权。还要看到,实行干部年轻化是对的,但干部腐败年轻化是危险的,可怕的。(李德民)
  (摘自10月7日“人民网”)
  
  既要反知识侵权也要反垄断
  微软已经开始启动的Windows、Office用户正版验证计划,再次搅得舆论沸腾,安装盗版软件的用户一边忐忑不安地担心“黑屏”,一边说微软是“黑客”、“版权暴力”。微软之举,确实触及了许多有待探讨的法律问题。比如,已有律师向公安部举报微软“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再比如,追究盗版软件使用行为是否应当有一个时限,而不是具有无限期的追溯力?还有,打击盗版,是否应当由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司法等正当途径进行,微软自行开展的惩罚行动是否具有正当性?
  微软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其权利。但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才能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或者说,如何才能划清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与滥用的界限?
  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的共识。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演变,人们也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或滥用也是需要正视的问题。微软之所以能够对正版软件定价权一言九鼎,在反盗版问题上霸气十足,归根结底还在于它已经获得了隐性的垄断地位。也正由此,要警惕其知识产权异化成“知识霸权”的危险。
  事实上,微软在中国市场已经留下了一些垄断记录。1997年,为了挤垮国产软件金山WPS,微软以97元超低价推出Word97版本,涉嫌掠夺性定价;微软不顾中国人承受能力所开出的Windows高价码,涉嫌价格歧视;微软公司捆绑销售聊天软件MSN时,又限制了国产的网易泡泡等聊天工具的发展……以至中国IT界有人愤而著书《起来,挑战微软“霸权”》,发出了抗议“微软帝国”的声音。
  正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着权利滥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反垄断法》等法律作出一定的利益平衡。但由于反垄断等法律制度曾在我国长期缺乏,因此无法有效规制“知识霸权”现象。比如,早在1998年,微软就在美国本土被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在欧洲市场也因捆绑销售等行为被处巨额罚单,但在中国市场却一直“平安无事”。
  去年8月,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目前的情形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问题作出细则性规定,或者参照美国、日本、欧盟的做法,发布相应的行为指南。
  既要反知识侵权,又要反垄断――只有达成这样的共识,才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在微软挑起的这场“黑屏”风波中,中国消费者难免受伤,微软也未必会成为最后的胜利者。(社论)
  (摘自10月22日《新京报》)
  
  私车“尾号限行”合法性不足
  作为一名饱受塞车之苦的北京市民,笔者深知“尾号限行”乃是市政府在巨大的治理压力下不得已的政策选择。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一政策选择的合法性不足。
  公共道路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这一属性决定了对公共道路的使用许可,法律上一般不加数量限制,一切符合条件的车辆均有权利上路行驶。但另一方面,公共道路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达到一定多数的条件下,就会出现消费上的竞争性,新增的消费者将明显降低其他消费者的效用。这时,就有必要通过一定措施来控制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数量。
  尽管如此,政府的管理却绝不能以剥夺公民对车辆正常使用的权利为条件。很明显,政府实施机动车行驶许可的权限只在于审查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等行驶条件,而不是划定车辆的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大城市治理道路拥堵的措施或者是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即收取高额税费和昂贵的停车费,或者是控制车辆牌照的发放数量。政府可以在必要时提高人们行使权利的成本,但不应剥夺人们行使权利的机会。
  当然,私车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也绝非丝毫不能被触动。在足够重大和迫切的公共利益面前,在保障人权底线的前提下,对私权的克减理应被人们接受和容忍。但其采用决不能逾越法治的原则,必须受到权限、条件、程序和程度上的规制。“尾号限行”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在使用上的限制,在我国目前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政府援用。
  而被媒体广泛援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也绝非“尾号限行”的合法依据。此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显而易见,此规定授权的是交警部门遇有非常状况和特殊需要时得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奥运期间的“单双号限行”在合法性上之所以没有争议,依据正在此处。而后奥运时期的“尾号限行”却无法以此为据。即使国家意图出台此类规定,由于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的限制在效果上类似于财产征用,依《立法法》所划定之立法权限,也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而不是地方政府的一纸《通告》可以为之。(林鸿潮)
  (摘自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应成立专业机构鉴定书画真伪
  近来,正在审理的“253万元拍得吴冠中假画案”备受社会关注。原告苏女士2005年12月11日在翰海公司拍卖会上拍得署名“吴冠中”的油彩画《池塘》一幅,2008年7月,吴冠中先生亲手在画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字样,苏女士以此为据,将翰海公司告上法庭。
  “李逵”“李鬼”同台角力,专家商家众说纷纭,近现代书画作品鉴定权和鉴定效力的争论高潮迭起:是真是假谁能“一槌定音”,是创作者本人、亲属,是业界专家,还是理想中的“第三方中立机构”?
  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认为,创作者虽对作品原则上最有话语权,但“不能预设每位创作者都是道德楷模”,因为一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就会衍生出一系列利益问题,而此时创作者本人能否完全客观中立并非定数。
  在“中国近现代艺术作品鉴定权归属”首届高峰论坛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我国艺术鉴定界最高权威。然而,随着一位位大师相继过世,阅历丰富、学养渊博的“国眼”级专家已经不及以往,这直接影响了当今艺术品鉴定的整体水准。同时,这些专家的鉴定领域多集中在古代书画方面,而近现代书画鉴定,则“既尚未形成专家队伍,更没有建立起权威机构”。加之如今科技发达,造假作伪手段越发花样百出,更增加了辨别真伪的难度。
  在困局面前,一个共同的呼声逐渐清晰――成立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独立运作,依靠现代科技提高鉴定准确度。
  马未都以亲历的一次书法鉴定为例,呼吁高科技手段在艺术品鉴定中的运用:“你画一个勾,和别人画的角度是有差别的,眼睛看不出来,但仪器一照,立马破译。一部《红楼梦》出自谁手争论了那么多年,后来有了计算机分析软件,很快水落石出。可见,‘真善美’的艺术也能结缘高科技。”
  与此同时,画家自身的防伪意识也亟待提高。王定乾提议,艺术家应该及时为所有作品建立出版著录、创作年鉴,为将来鉴定提供参考。再进一步,应该研发和运用科技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识,这样,“即便挡不住全部造假者,也能够提高造假的成本与难度,减少此类现象”。
  此外,鼓励创作者、鉴定人员和民间鉴定机构深入市场、实际调研,以提高鉴定水平;重视和扶持民间成长起来的“土专家”,将艺术文物鉴定纳入国家社会科研规划,逐步建立起与文化大国相匹配的鉴定体系和分类标准。(王斯敏)
  (摘自10月20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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