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平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诚实信用原则也被称为市民社会中的“帝王原则”。首都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在诚信体系建设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旨在为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进而促进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诚信;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道德和法律的调整,道德调整的主要是人的内心,法律则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制裁。我国正处于社会的急速转型期,各种利益调整错综复杂,道德的提升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务之急便是进行信用立法,信用立法可以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法律的及时规制是低成本、高效率解决诚信缺失的较好方式.
一、当前我国诚信法律法规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信用立法起步较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信用立法,行业信用立法和地方信用立法。
在基本法律信用立法层面,《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对诚实信用都做了原则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这些法律对信用也仅仅限于原则性规范的范围而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因此其对信用的规制的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在行业信用立法层面,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由于银行的特殊性,银行的信用立法早于其他行业。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相继颁布有相应行业的信用规范,但各个行业各自立法极易形成立法的冲突,一个行业部门的立法又怎能很好规范其他行业的行为。
二、以北京市为代表的地方信用立法沿革
在地方信用立法层面,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代表。上海市于2000年颁布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征信的地方性规章。北京市从2000年开始也进行了信用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北京市市场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管理办法》和《关于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管理办法补充事宜的通知》。北京市于2002年10月施行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信用的地方规章。2003年4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有力的推进了北京市信用立法的完善。同时,在北京市政府的扶持下,北京市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三、北京市现有诚信法规的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诚信法规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缺陷,使得北京市诚信法规存在较多问题。
第一,信用基本法的缺失,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位阶高的法律。我国诚信法规的制定大部分属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使得诚信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较低,因此,信用立法的执行程度也遇到问题。根据法理学,我们知道下位法的制定一定要依旧上位法而制定,而我国缺乏一部信用基本法如《信用法》使得地方诚信法规的实施有着极大难度。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政府颁布了信用规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北京市本地企业与其他城市不同企业之间交易属于普遍现象,此时,北京市信用规章若想对其他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说是有心无力。试问一个部门和一个行业制定的信用法规怎能很好约束其他部门和其他行业的信用行为。
第二,一些地方信用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亦不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大部分省市是在2000年到2007年之间进行了地方信用立法,遗憾的是不知道什么原因,2007年以后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各个省市的地方信用立法几乎再没有什么进展。如北京进行大规模的信用立法亦集中在2001年到2004年之间,在此后的近9年里很少有信用立法的信息。毫无疑问,我国当前急需信用方面的法律规范。
四、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的建议
在缺乏信用基本法的前提下,作为首都的北京应该利用自身的特有优势,继续率先进行信用法规的制定,以待立法条件成熟,为制定信用基本法提供经验,于此同时,地方信用立法效果显著后也会催进全国信用基本法的尽早出台。
第一,作为有着自身特色的北京应该依据本市情况,制定信用法规。北京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城,又是全国旅游景点最多的城市,针对北京的旅游业就存在很多信用缺失的情况。比如影响恶劣的“黑车”、“黑导”、“黑店”和“非法一日游”等现象就是企业信用缺失的表现。这些行为利用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坑害消费者破坏了旅游目的地形象、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应该坚决惩治打击。 但是,由于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而旅游行业管理的行政资源又相对薄弱,因此通过完善与旅游发展相关联的信用立法就会非常有效。另外,针对北京的高房价,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业也面临有严重的诚信危机,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伤害,而且也不利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此,北京市亦应根据本市特点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中介业信用法规。
第二,北京市应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着力建设征信平台。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北京市可以利用自身地理优势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部委部门和中央部门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也可以和其他省市进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使得在某一行业和省市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在其他行业和省市也能得到曝光,加大其信用缺失违法成本。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一定会对信用缺失的现象进行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王伟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探索与构想[J].中国法学,2012(05).
[2]张铁男,马涛,魏升军.发达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经验分析及借鉴,2007,8,8.
作者简介:姚银银(1989-),女,河南许昌人,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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