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税务改革思路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的不断扩大,新的税务改革也提到了日程上。本文将从“营改增”的内容效应及整体规划入手,通过分析“营改增”产生的系列问题,提出了“营改增”后税务改革的新内容。
关键词:营改增 降低税负 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 企业所得税改革 征管机构改革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试点的具体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需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从而更好发挥“营改增”的积极效应。
一、“营改增”内容及效应
为了切实增强国家税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变原有税制改革的弊端,国家在充分考虑税收征管体制现实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其发展趋势、国民经济总体改革发展变化、税收体制发展活力和面临的困境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方针,展开了我国税收体制的“营改增”工作。“营改增”对促进产业分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就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二、“营改增”整体规划
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8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2014年2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工作也正式启动。第三步,在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三、“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很多试点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企业负担加重
“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行业税率设置过高、一般纳税人标准过低;再是进项抵扣凭证太少,目前能进项抵扣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增加税负返还方式不明确
虽然已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营改增”,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税负增加企业明确规定“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不合理
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照目前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75%和25%计算,“营改增”后地方税收来源大幅下降,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不合理
“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造成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重复,征管资源浪费,企业申报复杂化。
四、“营改增”后税务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采取措施适当降低企业税负,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创造稳定、便捷、实惠的政策环境,不断促进现代服务业向纵深化方向发展。其次,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整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扩大地方所占份額。再次,要简化征管手续,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国地税部门之间适当调配征管人力资源,增加国税一线征管人员。
(一)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税负
1、财政补贴税负增加企业
在“营改增”未全面推行前,应明确由国家财政补贴税负增加企业。财政补贴不应象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区限定门槛,这对中小企业很不公平。可以企业改革前3年的营业税税负平均值为参照物,“营改增”后当年增值税税负超过这个平均值的,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返还企业。返还方式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按年计算、季度预返、年终汇算清返”。这样能及时返还多缴税款,加速企业资金流转。
依靠财政补贴降低企业税负显然不是长久之计,最终还是要靠完善税制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营改增”政策。
2、降低部分行业税率
(1)调整交通运输业税率
交通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要保持税负不变,进项抵扣要达到8%。“营改增”后新成立企业有运输设备进项抵扣,而老企业运输设备多数在成立初期购置,无法进项抵扣。老企业目前可进项抵扣的只有燃油费和设备维修费,只占总成本的35%-45%,这是多数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根本原因。
新老企业统一执行11%的税率对老企业显然不公平。新企业按11%的税率,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应综合考虑企业成立时间、运输设备金额、运输设备占总资产的比例,设置2-3档低于11%的税率,成立时间越久、已购置运输设备越多的企业,采取越低的税率,这样才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2)区别对待将来试点行业税率
对将来试点的其他行业税率也应区别对待,既要横向对比其他行业的税负情况,又要纵向对比企业改革前后的税负比例,结合不同行业属性,制定合理公平的税率。下面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说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很多来自农民和个体户,其涉及的上游企业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没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如果按“营改增”其他服务业6%的税率,企业税负势必增加,“营改增”工作难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执行4%的税率。
(3)提高部分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征收率,对照5%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明显降低。现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所有行业都执行该标准。应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调整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4)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票据种类
在其他行业未“营改增”前,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票据种类。交通运输业路桥费、租赁费、保险费纳入进项抵扣,其他服务业租赁费、人工费列入进项抵扣范围,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二)调整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
“营改增”后地方税源大幅减少,不利于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应适当提高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可定为60%和40%。今后可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出发,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财政来源,合理考虑试点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活力,积极构建可浮动的税收分享比例,合理统筹中央和地方积极性。
(三)企业所得税改革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执行,2009年后新增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营改增”后,出现了部分企业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又由地税局征管的局面,不仅造成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重复,征管资源浪费,也使企业申报复杂化。为了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为税务统一征管提供便捷的政策条件,对 “营改增”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统一征管。
(四)征管机构改革
“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大幅提高,一线人手不足的矛盾突出,与之相反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明显下降,需要考虑在国税地税之间适当调配征管人力资源。为了合理分配征管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延续分税制管理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地区地税部门征管税种及分管企业的数量适当合并现有地税征管机构,将分流出的地税工作人员纳入国税征管系统。
五、结束语
虽然“营改增”政策对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因改革进程的阶段化制约和细节设计的不尽完善,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当前税务改革过程中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完善“营改增”政策,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涵.浅谈“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3
[2]樊其国.营改增税负增加如何破解[J].首席财务官,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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