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9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文章首先对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目前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现状,最后重点讨论了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水平提升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问题与对策
1.前言
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城市规模扩张等对林地的占用情况越来越普遍,林地的经济价值提高了很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面积也是越来越大,林地周边的群众侵占林地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这些情况导致了国有林场当中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少,目前国有林场的发展和生存状况堪忧。因此,增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管力度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2.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林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国有林场林区改革正式拉开大幕。
3.目前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现状
3.1性质定位不够明确
国有林场性质为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这三大目标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要实现三大目标的协调统一,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只能当作远大而宏伟的远景目标,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因为许多国有林场甚至还处在为解决职工的温饱问题而疲于奔命的困境。国有林场这种“企不企、事不事”的性质和定位,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一些政策、制度,既不符合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与发展现状,也不符合森林经营长周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是束缚国有林场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3.2产权主体不够明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际上无力管好国有林场资产,平时监管责任大多落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肩上,但由于监管机制的先天不足,也难以监管到位。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缺乏现实利益的共同基础,产权主体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国有林场的发展。
3.3产品结构单一
国有林场长期存在着树种结构和比例单一问题,特别是大量的用材林树种主要以杉、松为主,造成国有林场产品单一,附加值低,经济总量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同时,林产加工业少,林业产业化程度较低,产业链的延伸有待开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面对国际化的竞争,国有林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目前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3.4经营环境逐渐恶化
随着地方经济发展与林业政策逐步调整到位,林地价值提高,木材价格回升,林地征占用补偿费用也上升,村民逐步认识到山区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对林地权益主张意识强烈,要求归还林地,集体抢山、抢种现象时有发生,林权争议现象较为普遍,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阻碍;国有林场木材生产经过乡村道路,村民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村民在途经道路上“敲竹杆”,动不动就要钱,导致生产成本大幅增加;林田矛盾突出,村民以林木遮荫影响产量为由,林缘地带不让造林,甚至毁坏现有林木;偷砍盗伐国有林场林木现象越来越严重,森林资源损失较大,护林人员屡被恐吓,甚至被殴打,生产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4.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水平提升的几点对策
4.1建立健全林场资源管理部门,为林地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须建立健全林场资源管理部门,而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精心确定管理内容。林场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林地林权、林地征用的管理,并将林场的经验方案切实落到实处,做好采伐限额的管理与编制,加强有害生物的预测和防治。(2)选派专人进行林场资源的管理,并加强其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其不仅要认识到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并树立良好的管理意识,加强自身的学习,着力提高管理技能。(3)加强制度建设。对各种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严格按照法规对林地征用事宜进行科学规范的处理。(4)科学制定管理目标。并将各目标责任人的权责利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以最大化地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分别从人员、制度、管理等方面对林场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不断地完善。
4.2加强林地用途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为了确保林地得到有效的管理,在健全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还应针对性地确定林地用途,并加强林地用途的管理,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方式。例如,各种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应重点支持,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引起的征地则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对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相关法规中的最低标准等。
4.3加强现有林地的保护力度
一是当国有林场林地处于城区时,应将其作为森林公园申报范畴,做到统筹规划确保其得到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严防其被地方政府大量地征用。当必须征用时,还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正确办理征地手续,切适当提高征用标注,以提高对林地的保护力度。
二是在此基础上,还应由省市的林业主管职能部门对现有林场林地的征用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掌握被非法占用的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于该停止征用的必须停止;对于该复垦的林地必须复垦;对于没有审批就先征用,甚至少征多占和非法征用的,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严肃的处理,严重的还应上报森林管理机构(具有执法权,如森林公安部门),并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处理,严防林场林地流失和损失。
三是定期组织开展非法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专项打击和整治活动,对经营区周边村民或居民非法侵占林地毁林行为,依法清理回收并种上林木。对各种项目建设工程无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就开工建设和移动、联通、电信、电力等部门私自在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林地范围内建塔基、架光缆线路等行为,责令依法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缴足补偿费用,并处以重罚。
5.结束语
在对林地进行管理时,对于村集体组织群众在林场内的采伐迹地上抢山造林的举动,要利用摄像、录像、照相的方法搜集证据,进行严厉惩罚,还要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将那些对林地安全造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对于那些不听劝告,依旧侵占林地的恶意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侦办查处,维护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财产资源。
参考文献:
[1]周旭昌.国有林场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4(3):40-43.
[2]卢勇军.国有林场呼唤改革与发展[J].绿色中国,2012(15):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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