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 高等教育质量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文章通过介绍世界上几种典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结合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现状,从政府、保障主体、中介组织、高校定位等方面对我国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质量保障模式 高等教育 启示与借鉴
  
  高等教育质量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1999年的扩招,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迅速扩张,目前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高等教育质量形成于高校内部,却也离不开外部的支持、监控和指导。因此,如何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2006年,温家宝总理提出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1],可见,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有必要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国外高等教育质量
  保障模式及其特征
  
  1.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不同,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也各具特色。根据不同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机构在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分为四种,即欧洲大陆模式、英联邦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2]
  (1)欧洲大陆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高等教育受到国家的严密控制,同时国家的控制集中在高等教育的输入端,如学校的举办、系和专业的设置、高级学术人员的任命、资金的投入、学生入学条件的确定、课程的范围、考试的命题等。同时,国家还设置机构监督和控制高等教育质量。这是一种学术权力占统治地位的模式,而且学术权力主要集中在教授手中。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体现了教授治校、弘扬学术自由的传统,有利于高校内部基层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英联邦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对高等学校的直接控制比较少,大学享有比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大学的教育质量控制机制很大程度上由大学自己开发,大学可以按照自己的准则,依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教学人员、学生、课程并授予学位。大学权力是教授行会及行政人员适度影响的结合。这种模式的权力竞争主要存在于高校内部,每个教师群体都掌握自己学科领域的权力,这些群体之间以及所有大学行政人员、董事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自20世纪以来,英联邦模式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有向中央集权发展的趋势。
  (3)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高等学校既在经费预算方面受到政府比较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又在人员聘用、学生招收、课程设置、考试管理等方面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高等教育主要的质量控制和鉴定机构都是非政府性质,但其活动受到政府某种程度的支持。与英联邦模式相比,美国模式综合了教授控制、院校董事管理与行政控制等形式,但是教授控制力量较为薄弱。在美国大多数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董事会和院校行政官员的权力比较显赫。在美国模式中,高校董事会由校外有影响的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制定政策、审批财政预算、选拔和任命校长等。
  (4)日本模式
  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日本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其特征是:决策和管理权力部分来自中央政府,部分来自其他组织机构或利益集团,两种力量的共存、互补、协调,推动着高等教育的运行和发展。政府主要控制国立大学,对私立大学的控制相对较弱。在质量保障方面,政府主要负责大学的设置认可和鉴定,而办学水平评估等则由民间组织负责。
  2. 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的共性
  通过对以上四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的分析与比较,笔者认为它们存在以下共同特征。
  (1)具有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纵向管理机构
  这类机构拥有总的统辖权,负责对整个质量评估体系进行协调,确定学校可采用的评估方式和方法。以欧洲大陆模式中的法国为例,在法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有一个典型的官方管理机构——国家评估委员会(Committee National Evaluation)。该机构不仅独立于高校系统,而且独立于教育部,经议会通过法案获准成立,由国家提供经费,直接对总统负责。在英联邦模式中,则有两个总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机构并存,即学校集体所拥有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和与政府有紧密联系的经费委员会。在美国模式中,主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机构是中学后教育鉴定认可委员会(Commission on Recognition of Postsecondary Accreditation),同时还有全国高等教育鉴定政策委员会(National Policy Board o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对专业和院校进行全面负责,以保障教育质量。在日本模式中,主要由官方机构“大学设置审议会”和民间机构“大学基准协会”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2)质量标准多元化
  各国都认识到,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与高等教育发生关系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多层次的。在注重建立质量保障基础性标准的同时,不否认大学的特色,才能使保障质量与发挥特色相得益彰。例如,1998年法国召开的首届世界高等教育会议所通过的《21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指出:“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要“考虑多样化和避免用一个尺度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以往“学术至上”的英国也改变了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片面理解,树立了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适应的多元化的质量价值观。
  (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就是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联系政府、社会和高等教育机构,协调政府、社会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关系。在这一活动中,中介机构往往承担起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角色,接受政府的委托和资助,运用审计和评估的方法,对高等教育开展质量鉴定活动。高等教育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学术上的权威性,它能客观、独立地实施评估活动,是缓解政府、社会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冲突与矛盾的社会组织。就中介机构的组织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官方中介组织和民间中介组织两种。官方中介组织指既独立于高校,又独立于教育相关政府机构,由官方承办的组织,如法国的国家评估委员会;民间中介组织作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较为普遍,美国的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日本的大学基准协会等都属此类组织。
  (4)依法评审
  依法评审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对评估机构进行认证等方式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几种模式中,各国均对高等教育评估进行严格立法,规范、监督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例如,英国政府1991年发布的高教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框架》,对质量控制、质量审核、质量评估等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避免了评估工作的紊乱。在美国,政府通过立法、经费资助、对评估机构进行授权与认可等手段加强了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影响力。
  
  二、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现状与问题表现
  
  我国高等教育目前已初步构建了政府、社会和高校多方参与,以各种质量管理和评估评价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第一,政策保障。自1994年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启动以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本科教育工作评估的文件,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并从制度上保障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合法性。第二,机构保障。从组织机构上看,我国从最高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地方教育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评估与监控部门,对高等教育质量起监督和监控的作用。第三,社会参与。社会评估机构的参与初步构成了多方参与的评估体系。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视,特别是评估作为国家行为的开展,一些准官方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和非官方的大学排行榜等评价成果,补充完善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内容。第四,高校参与。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推动下,绝大多数高校都在原有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措施基础上,建立了校内质量评估体系,通过自评来反思教育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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