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式学习模式下法学课程学业评价体系刍议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自主式学习模式下的学业评价体系需要与自主式学习特点相适应,从传统的侧重于结果的评价模式向形成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并重方向转变。形成性评价是自主学习模式下评价体系的核心,全面反映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档案袋可作为形成性评价的依据。在结果性评价方面,应降低传统的书面考试的比重,增加口头测试和课程论文方式。
  关键词:自主式学习;学业评价;形成性评价;结果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1—0105—02
  一、学业评价体系要适应自主式学习模式的特点
  学业评价体系是检验教与学过程有效性的基本方式,并通过反馈和矫正机制,促进教学的改进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我国高校在学业评价方面一般采取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方式,占到总成绩的70%左右。另外,还包含一定比例的平时成绩,在理论上根据作业完成情况、期中成绩、课堂表现、出勤等因素综合确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教师打分随意性较大。为了确保自主式学习的效果,避免自主式学习的盲目性,教育者采取与自主学习模式相适应的学业评价方式是确保自主式学习模式成功的关键。
  一方面,学业评价模式要适应自主式学习的个性化特点。传统的学习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教学内容是统一的,全体学生面对同样的学习材料,探讨相同的问题。而自主式学习模式下,学生对学习过程有更多的选择和控制权,并且自主式学习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探索性的学习,与传统的以课堂知识灌输为主的学习过程相比更应强调因材施教,学生的学习状况体现出更多的差异化和个性化。在学业评价方面,教师对每个学生的个体情况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做出妥当的评价,并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另一方面,对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视以及学习过程的个性化,要求学业评价体系从传统的重结果的评价体系向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方向转变。如果仍以传统的考试成绩作为学业评价的主要根据,那必然将引导学生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去进行应试性的学习,从而给自主学习戴上无形的枷锁,影响学生自主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而学习能力的建立主要体现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式学习模式要求学业评价体系更加重视以反馈、改进为目的的对学习过程的评价,从而更好地发挥为学生服务的功能。
  学业评价要适应自主学习的个性化特点,并充分体现对学习过程的评价。那么,记录和反映学生自主学习过程的档案袋应当成为学业体系的依托,从而使过程评价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英国约克圣约翰大学对自主式学习的英国文化与社会课程采用的评价方式分为两部分:形成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前者在整个评估中占50%,根据记录学习者自主学习状况的档案袋进行评估,这是自主学习考核的精髓。下面对自主式学习模式下的法学课程形成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的构成进行讨论。
  二、形成性评价
  评价体系不仅要具有选拔的功能,为评价结果使用者提供可靠的结果性信息,还要具有为学生发展服务的功能。形成性评价的引入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能动态地、即时地反映出学生的现状,诊断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问题,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学生解决问题提供指导,从而促进学习者的提高和发展。
  建立起严谨、有效、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是贯彻自主式学习模式的关键环节。我们在过程考核方面缺乏经验,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完美的方案,而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上述约克圣约翰大学的“档案袋”考核的思路是有借鉴意义的。
  档案袋要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学生自主学习的全过程,所有相关的学习过程和结果信息都应当收集到档案袋中,包括自主学习计划、学习材料的选择、自主学习的内容、学习的时间和地点、自主学习的执行、与指导教师的交流等内容。自主学习要求因材施教,需要教师与学生有更多的个别性的交流,对学生给予指导和帮助。师生交流的情况,应当在档案袋中得到反映,实际上,档案袋也是师生交流的一种形式。
  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档案袋要反映实践学习情况。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有一段时间的集中实习。大多数学生在一个单位,如司法部门或者律师所来完成实习,而在这段时间内所能接触的业务数量往往十分有限。在自主学习模式下,学生有更多的自主时间,可以让学生自主决定在更早的时候开始实习,鼓励学生接触和参与法律实践,比如自主旁听法院审判,或者在律师所进行短期实习,这样能扩大学生的接触面,对各门课程的学习都有所促进。
  三、结果性评价
  结果性评价在自主学习模式下仍然是重要的评价方式。这不仅是因为各个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有一些客观的、结果性的要求,同时,只要结果性评价得到良好设计,就可以使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学习的过程。笔者认为,对于法科学生来说,结果性评价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进行:
  第一,口头方式。在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演讲、辩论等口头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通过小组活动、案例研讨等方式给予学生充分表达的机会,同时,在作为指挥棒的考核标准中,口头考核也要占到相当的比重。这样可以使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课程论文。课程论文可以通过对论题的选择和分析论证过程,展示学习者的问题意识和逻辑分析能力,可以对学习者进行深度的考查。在个性化的自主式学习模式下,课程论文在考查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则更加明显。不可思议的是,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呼吁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声音。其理由可分为两类:一是写论文的要求太苛刻了,不应当将学术色彩很浓的论文要求作为普遍的要求;二是实践中学生论文滥竽充数,粗制滥造,抄袭严重,不如干脆取消。笔者认为,学士学位作为反映学术水准的称号是不能缺少论文的要求的,本科生写不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正是传统的知识灌输型教学模式失败的表现,以此作为取消毕业论文的要求是荒谬的。我们应当做的是加强学术论文能力的培养,将其贯穿于大学各课程学习的过程。
  第三,书面考试。书面考试仍然是重要的考核手段。考试作为一种高效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被普遍采用。对于法科学生来说,进入法律职业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法科学生的考核中,书面考试是不可缺少的,但要认识到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及其对学习过程的消极影响。因此,在降低考试所占比重的前提下,通过对考试命题的合理设计,使之与实践结合更加紧密,更加体现对分析和应用能力的考查,考试方式是可以在自主学习的评价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的。
  教师应分别对上述各个方面给出评语和评定结果。至于上述各部分在整个考核体系中的比重,笔者认为,对自主学习过程的考核占40%左右,口头考核占15%左右,课程论文占20%左右,书面考试占25%左右。
  总之,自主式学习模式对学业考核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过程可以在学习结果中体现出来,并可通过考试加以检验。但是,由于学习过程的自主化而带来的个别化,使学习过程的评价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需要建立形成性评价的可操作的模式和机制,同时对结果性评价的结构和方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学习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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