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生孩子

发布时间:2017-01-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古代女人生孩子篇一:古代女人袒胸露乳的原因

古代女人袒胸露乳的原因!

古代女子为何坦胸露乳一些资料,证明东亚历史上只有朝鲜女子可以露乳,说明唐朝女子露乳服装有可能源于东北‘胡人’的,并不是汉族女人的传统?朝鲜北部农村农妇喜好露乳,在生儿子以后穿(生女儿不穿),有炫耀的成分。据说李世民属于汉化的鲜卑族?鲜卑属于东北民族,北魏时期汉化170年,东北鲜卑族与朝鲜族有什么历史渊源?中国鲜卑不同于西北胡人,李世民的爹李渊是汉族,不知道是否是汉化的鲜卑?但是李世民的妈确定无疑是胡人,当然现在所谓?胡人?现在已经成为汉族了,民族团结更重要。

经考证,历史证据如下:1900年的朝鲜妇女夏天?露乳装?(未婚女子不穿,已婚女子穿着,估计是喂养孩子方便?),鲜卑族源于东北,不知道与露乳服装在唐朝流行可有什么渊源。

唐朝好像更流行的是袒胸装,没听过有露乳的。比较落后的文化才多出现露乳的。而且最流行的时代恰好是武周时代。在女儿也能当皇帝的朝代,唐朝的女子于是采取了一系列挑战传统和男权的女权行动。她们穿男装,打马球,崇尚和追逐各种外来的风尚。在传统裙襦装基础上改造形成的袒露装,不但将脖颈彻底暴露,而且连胸部也处于半掩半露的状态。

在唐代,这是自然的,美的,时尚的,高贵的。那时的文人也比较认女子把美态表露出来,初唐欧阳询《南乡子》中就有?胸前如雪脸如花?的句子。还有其他文人?长留白雪占胸前?,?粉胸半掩疑晴雪?等诗句,都是对这种袒露的真实描写。从那些唐代的仕女画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女性日常穿着的低胸装和抹胸装都是非常飘逸宽松的,追求的是吴带当风的飘逸感,崇尚身体的自由发展,充满活力,这也符合唐代?以肥为美?的审美标准。

当然,那样的穿着只限于贵族妇女,普通女子的穿着还是保守的。这点与现代有点相似,至少低胸露背的服装太贵,估计普通女子也买不起.

古代女人生孩子篇二:从汉字看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

从汉字看古代女性地位的变化

摘要:汉字除了具有书写语言,表达概念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表达复杂文化意蕴的本质特征。从汉字的形体构造上,我们可以窥见先民造字的理据。一直有观点认为某些汉字表现了对女性的歧视,这些字集中反映在女旁字上,我们通过对女旁字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汉字;女性;地位;变化

早在50年代,就有人写信给当时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出有些汉字是?含有侮辱妇女意义的遗物?,主张?彻底消除今后文字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80年代中期有人发表类似的观点,认为某些汉字表现了对女性的歧视。根据汉字特殊的造字理据及具有的表达文化意蕴的本质特征,我们通过对女旁字的分析,可以探讨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

一、母系氏族社会——女性崇高的社会地位

在夏商以前的母系氏族社会,由于女性具有生育子女的能力,在?种的繁衍?上的巨大贡献,曾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例 女甲骨文的女是端庄正坐的女性形象,表明女性地位的尊崇。又如?好?字无论甲金篆楷,其结构皆从女从子会意,即表示

妇女应以多生善哺子女为好,其字形结构酷似双手搂抱婴儿哺乳的母亲形象,它极其生动形象地袒呈着华夏先民对女性在?人的生产??种的繁衍?这一巨大功能上无限崇拜的文化心态。

如:?姓?本身即女部字,说明姓氏本源于女性。甲骨文中不少?姓?氏字如?姜、姬、姚、姒、?。《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其中?人所生?即?母所生?。即是说,在先民的观念中,?姓?是因母而得,与父无关。同时,在世系方面,我们也可以从黄帝姓姬,炎帝姓姜,舜姓姚……等知道五帝时期女性享有较为崇高的社会地位。

二、父系氏族时期——女性地位由尊到卑的转折点

自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女性在婚姻中的优越地位便开始跌落。早先在母系社会中以妇女为中心的婚姻,逐渐让位于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关系。农业大力发展,生产工具发明,男性的力量使得他们在劳作中占主要地位,掌控经济大权,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则被非社会性的、繁重的家务所替代。男人们逐渐意识到,女人会生孩子并不是因为她们拥有神秘的力量,而是男女结合的一种自然现象,于是对女性的崇拜逐渐减弱。当男性认识到自己在繁衍后代中的巨大贡献时,女性的崇高地位正在一步步瓦解。

三、封建社会时期——女性沦为男权社会的牺牲品

男子欲得到某个或某些女性,常常是凭武力进行掠夺、抢劫。夏朝,抢夺妻子与抢夺权力和财富被视为同等重要。这在一些女部汉字上有极生动形象的反映。例如?奴??妥?二字金甲文皆从女从手,?说明是用手掠夺的俘虏……在氏族社会,男俘或为祭品,或为食品,女人则为婢为妾。?(注:陆宗达:《说文解字通论》,209页,北京出版社,1981。 )再如?娶?,其初文本作?取?,王力先生指出:?取、娶本同一字,后人特为取妇一义造‘娶’字,并改读去声。?(注:王力:《同源字典》,196页,商务印书馆,1982。)?取?,金甲文从耳从手,?象手执一人耳之状,古代战争中,对敌人的战败、战死者,割耳为证用以纪功。《周礼》‘获取,取左耳’。?(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77页,荣宝斋,1979。)又如?婚?,其初文作?昏?。《说文》:?昏,取妇以昏时,故曰婚。?把娶妻的时间安排在黄昏,是趁天晚女家不备而抢夺女子为妻。

奴 和 女 甲骨文的女是端庄正坐的女性形象,表明女性地位的尊崇,而奴字表现的是一个呗反绑着手,跪着的女性形象,体现出这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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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被俘虏者,只是男性的战利品而已。金文中,这个情形被一只男性的大手形象地表达出来,更突出了女性任人摆布的地位。

当今通行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140 多个女部字作了统计,其中能反映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等女性文化观念者近30多字,约占20%。它们中除极少数如?婊?等为后起字外,

其余都是由《说文》或其前的古文字楷化而成;除极个别字外,其余都属现行汉字中使用频率较高者。如?妄、妓、妖、妨、妒、姘、婪、娼、嫉、嫌、嫖、奸、婢、妥、妾、奴……。?其中,绝大多数女部字所表示的贬意,一般人在习字用字时是容易看出来的。如?妓、婊、娼、婢?等以?女?为偏旁,即表示它们属女性中的一类;而?妄、妨、嫉、婪?等以?女?为偏旁,则表示它们与女性心态行为有关。几千年来,凭汉字的偏旁部首识字辨义,几乎已成为汉族人们语言文字习得机制中的一种心理定势。这些女部字所表示的不正常,不健康心态和行为本应是男女都可能具有的,特别是?嫖?这类或主要表示男性,或与女性毫不相干的变态性行为,为何也要以?女?作形符呢?当然,这只不过是父系社会后几千年来,在我国乃至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歧视妇女者将一切污泥浊水无情地泼在女性身上,认为?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视女人是祸水等等男尊女卑女性观念在汉字形体构造上的反映。

四、近代社会——男女平等成为共识

从一些表示美好意义的褒义词中可以看出妇女为争取平等地位所作出的努力,如:婉、娴、娟、媛等,这些是男女创造世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词,是女子优良品德的体现。妇女作为社会一大群体,不仅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推进社会变革和前进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早在辛亥革命及五四新

文化运动中就已经轰轰烈烈地展开,新中国成了以来,男女平等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且取得可喜的成绩。男女平等已成为全民共识。

小结

尽管这些理想与追求早已成为历史,甚至可以说是历史的糟粕,却也是中华文化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段过程。

古代女人生孩子篇三:中国古代再婚妇女的“前世今生”

中国古代再婚妇女的“前世今生”

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有无,应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以发掘其独特之处。

一、妇女再婚现象在先秦时代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在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限制再婚理论在秦汉时代进一步系统化,再婚行为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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