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质量安全督查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鹏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督查购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年例).(建设工程安全业产管理例)以及《公路水建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排(公路本道工程安业生产直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城用于变通运输邮组根的公鲁水运在建国家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活曲。

 第三条质量安业督查。是交通过输行重实施公粤求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了解工程建设质量安业据况及监管情况,总站工作整验。指导会路水通工醒建长质量和安业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要水地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策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員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 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 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

 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具体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活动等的开展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 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等见附件 1-5,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 6。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 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省份计划。每年督查省份不少于 12 个。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 可根据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工程进度等情况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每个督查省份不少于 2 个公路水运工程督查项目,每个督查项目抽查宜不少于 3 个合同段或在建规模的 30%。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按 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介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监管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及近两年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二)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介绍督查项目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提问与解答; (四)督查组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对区域和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进行分析; (七)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 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及时向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意见,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的,应视其影响建议该工序或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由相关主管单位督促查明原因、予以整改,同时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印发督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督查组发现项目 的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单位(下称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任一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指标项有 2 项及以上得分为 0

 分的,可建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并将相关单位的有关问题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督查组 发现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存在严重不规范或督查指标项有 2 项及以上得分为 0 分的,可建议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并由相关主管单位对相应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完善。

 第十八条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抽检不合格的,可建议该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停工,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查明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整改,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复工。同时,相关主管单位应迫究有关单位与人员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督查项目有 2 个及以上工序、作业区,单位工程成合同段停工整改的,督查组应建议该项目停工,全面整改,深入排查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完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复工。

 第二十条对于督查发现标准规范使用有误、强制性标准未能执行、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成参建单位,我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对质量安全管理存在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惠的责任单位,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督查评价表、实体抽检数据等现场记录、评价资料应由督查组织单位统一整理保存,一般保存 3 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督查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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