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8-29 来源: 民主生活会 点击:
浙江工业大学
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高校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与生产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局面,保障学校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国标 AQ/T 9002-2006)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如下:
(一)坚持“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的原则。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坚持“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好预案演练,防患于未然,并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以校、院(部)为主的两级机构三级管理能无缝对接的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验室安全连锁互保安全责任制。
(四)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科学、可靠和高效的应急
组织体系,形成实验室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
第五条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的应急方案有机结合而成。(见 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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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结构
第六条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指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单位危险源
第 七 条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有下列五大类:
(一)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含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
过氧化物、有毒化学品(含剧毒品)、腐蚀化学品及废弃混合物等。
(二)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装置,包括X射线衍射仪、透射电镜、放射性实验装置。
(三)特种设备:(1)高温、高压、超低温、高真空、微波实验装置等;(2)高速旋转、激光、压力容器相关实验装置;(3)建筑特种设备(如吊机等)。
(四)生物类物品。包括微生物制剂、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等。
(五)其它常规类。包括水、电、火、盗窃、房屋设备倒塌及气体泄漏等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负责人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称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指挥学校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校应急领导小组自动担负起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校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决定,协调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及时与事发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联系,并及时汇总动态信息,向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应根据学院危险源的特点,成立相应的、由院(部、直属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建专项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完善;负责与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接受校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 应急组织和救援指挥 体系 见图2 2 和图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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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 、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组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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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3 、校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组成示意图
第四章
预、 报 警 与应急响应
第 十 条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安全员、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报警。接警人必须问清上述报警内容,接警后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告知事发相关部门和学院(部、直属单位)。
报警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故(事件)的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校外报警救护电话:119,120; 校内报警救护电话:88320110,88320120(朝晖);85290119,85290120(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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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4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应启动学校、学院(部、直属单位)应急预案,发生不同级别的事故和险情时应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相应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险情( IV 级)时,相关学院(部、直属单位)启动院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向学校汇报。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时刻关注学院(部、直属单位)应急救援情况。
(二)发生较大事故和险情( II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学院(部、直属单位)全力配合;学校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
(三)发生重大事故和险情( I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
助。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并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险情( I 级)时,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同时向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和援助,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通报情况,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第十三条
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脱离险境、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的危害被排除时,由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重特大事故,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一)实验室及室内设备若遭到严重损坏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安全事故事中,涉及到毒性介质、生物介质和病毒泄漏的,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三)如果有必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十 六 条
事故(事件)处理后,学校和相关学院(部、直属单位)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事件)当事人和直接主管人进行问询,记录事故(事件)发生时的状态、造成的后果,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单。同时,要及时分析事故(事件)发展过程,吸取教训,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与方法。
第六章 应急与处置保障
第十 七 条
明确与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与方法,建立可靠的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实验室安全应急组织机构与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上墙公布。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必须制定专项应急现场处置预案并公布,平时要进行必要的演练,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与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在制订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时,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按实拨付,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制定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 三条
本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 二十四 条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校职能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更新后的预案应重新备案。
第 二十五条 条
本预案由学校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 二十六 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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