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例法运作机制看司法预测的实质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 要: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论证判例法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等问题的著作已然浩如烟海,这期间,判例法与成文法也确实在不断地冲撞与融合,但很多学者依然对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持怀疑态度。在这个契机下,互联网带着大数据强势来袭,它与法律的结合,成就了“司法预测”,也就是对诉讼结果的预测。在这个新兴阶段,司法预测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它依据的“同案同判”原则,却与英美判例法的运作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将从英美判例法的运作机制入手,逐步分析司法预测的实质。
关键词:判例法;司法预测;实质;遵循先例制度;同案同判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19-02
作者简介:赵玲果(1997-),女,汉族,河南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英美判例法的运作机制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虽然美国在承袭英国判例法的道路上已经渐行渐远,有了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判例法系两大代表性国家,其判例法的运作机制大同小异。
(一)判例查找与检索系统
1.纸质版文献
英美判例法中,法律文献主要分为原始资源和二次文献。原始资源主要就是各种官方或者私人出版的判例汇编,以英国为例,比如《判例汇报》、《判例汇编周报》及《全英判例汇编大全》等。而二次文献主要有百科全书、判例摘要,以及期刊杂志、评论文章、教科书等,以美国为例,比如《美国法律百科全书》,法学教育所用的教科书等等。
2.数据库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纸质版文献的弊端日渐显露,而计算机数据库的加入,不仅解决了案件更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问题,还利用智能系统方便了检索。比如,1975年创建的网站Westlaw,包含了美国联邦法与各州的法律,并提供法律案例的全文资料、判例法、专论与最新的“My Westlaw”;英国的议会报告、军事法案、Sweet & Maxwell出版的英国法律、法律判决与立法案,还有附加引证案例的参考文献、二次文献等。
3.裁判文书上网
根据公民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义务,而这项制度,也为判例法国家的案件检索提供了新方式。在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单独的网站,在其制定的《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的要求下,该网站的“已决案件”板块上提供了裁判文书一览表,标明了判决日期、索引、档案号、案件名称、细节;美国则是在2002年颁布的《电子政务法》的指导下,逐步发展了联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它主要依赖公众访问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和案件管理案件电子归档系统(CM/ECF)的运行。
4.总结
英国和美国相对完善的法律文献体系,既是其长期实行判例法积累的结果,又反过来,为判例法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支持。法官、律师包括当事人都需要以此为据,在辩论或审判的过程中引用这些支持自己观点的先例。
(二)律师如何使用
作为判例法国家的律师,最重要的就是相似案件的检索能力。不论是纸质查找,还是数据检索,都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以分析出基本的法律问题用于检索。
律师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抽象概括,确定案件的关键词,在5W原则的指引下,筛选出与承办案件有关联的判例,然后评估检索到的判例是否有效,若为无效,那自然不能作为说服法官的依据;若为有效,那这些先例就能发挥预估诉讼结果的作用,甚至不只是预估,而是必须服从先前判决,在双方律师都没有能力说服法官推翻先前判决的情况下,相当于案件本身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这个运行机制下,律师的能力、经验等就是重中之重,能不能找到对己方有利的同类案件判决理由,哪怕是其中的一点问题,都是争取己方权益的筹码。
(三)法官如何使用
在这个机制中,法官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确认法律事实,做出法律判决,成为一个判例。在法官的判决中,通常会有“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而“判决理由”部分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所在,它对后法官审理相似案件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这就保证了不同价值观的法官拥有同样的判案标准。当然,约束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推翻先前判决,但对推翻有极严的限制,这就使得法官几乎没有徇私的可能。
以司法为中心的判例法,可以说是法官法,先例由法官创制,后法官必须遵循。法官在写判决时,不会出现“根据××法第××条规定,……”的三段论,而是必须援引先前类似案件的司法判例作为裁判根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以保证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统一,保证同案同判。
二、遵循先例制度
如前文所述,不论是完善的法律文献检索系统,还是律师、法官对判例的查找引用,都有一个制度在引导着判例法的运行,即遵循先例制度,它是判例法传统的生命力所在,主要有约束力和说服力两种表现形式,而遵循先例制度正是“同案同判”原则的体现。
(一)遵循先例制度的约束力表现
所谓约束力,是指法庭必须服从先前案件中业已确立的规则。约束力分为纵向约束力和横向约束力,纵向上,在同一法院系统(司法辖区)内,上级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横向上,同一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对于本院以后的类似案件亦具有约束力,但现实中,由于纵向约束力有一定的等级制基础,其执行比横向约束力更严格。
正是在这种约束力下,法官不得不遵循先例所确定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表面上看,它似乎与成文法法条的功能类似,但实际上,遵循具体的判例比遵循法条更能体现同案同判。以量刑为例,遵循先例就像是规则性导向,有具体的标准,具体的事实对应具体的刑期;遵循法条则像是原则性导向,有高度抽象的标准,只明确说要判刑,对应的却是一个可以上下浮动的刑期。原则性导向下,每个法官的价值观不同,对抽象标准的理解也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判案的标准难以统一;而规则性导向下,先例的约束力更强,法官只能遵循具体的标准,自由裁量权大大缩小,同案同判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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