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探索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而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现状不容乐观,也给高校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高校法治教育主课堂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加大教学资源整合,增强有效教学来提高大学生法治思维的能力。
关键词 大学生法 治思维 培育 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85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深刻触及了法治教育的痛点,“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强奸未遂杀人案”等屡屡占据舆论的焦点,影射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无力,给大学生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提出了“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以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因此,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使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得到反映,然而最根本的衡量标准是一国公民是否形成了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是否养成了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方式。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受人治传统影响深远而法治传统薄弱的国家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思维的培育与法治风尚的形成显得格外重要。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是否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将深刻影响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强弱事关着未来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一)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大学生毕业后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主力军、缔造者,社会的各个领域将有他们的工作身影,拥有良好的法治思维的大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会自觉地法律为准绳去規范自己的行为,去处理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积极地维护法律尊严,尊重法律权威,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大学毕业生法治思维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执法、司法工作的开展;在经济领域中,大学毕业生法治思维的强弱,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拥有良好的法治思维的大学生毕业生也会以自身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行动去影响带动身边的人。总的来看,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的大学生将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强大群众基础。
(二)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需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用人单位也将是否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作为衡量大学毕业生的标准之一。因此,大学生如果在大学期间没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培育良好的法治思维方式,就无法在大学毕业后更好地融入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更好地适应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使当代大学生成为既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又具有较强的思想道德素养、更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是大学生促进自身全面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在未来成就一番事业的需要。
(三)促进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的需要
作为-+复杂的社会问题,防范于未然地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关键和根本点在于预防系统。大学生的违法犯罪预防,需要高校、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有效的预防系统。就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言,有其主客观因素,其中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因。因此,高校在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依法治校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发挥内因的决定作用,使他们做到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从而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
二、当前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高校进一步重视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断加大法治教育的力度,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培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有了较明显的增强。但是,由于传统人治思想的制约、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学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大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水平与全面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仍然有较大差距。
(一)法律知识仍然不足,法治理念模糊
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当前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律知识获取的途径非常限,主要的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知识传授,还有少数是通过相关法律选修课的学习。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虽然能获得一些与生活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法、刑法的一些内容,但是就其所获得的法律知识来说,学生仍是知其一、知其表,而没有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因而很难形成法治理念。尤其面对法、理、情的冲突时,是否该坚守法律至上认识不清。有调查发现,有65%的大学生在“如果自己有亲人违法犯罪时”会选择“包庇亲人而不顾法律”。由此可见,大学生对法治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还停留在书本阶段,停留在初级的感性阶段,缺乏对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解,缺乏对法律本质的理性认识,法治理念相对缺失。
(二)法律信仰尚未确立,法治精神欠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的真正力量在于公民是否确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是否将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要产生这种纯粹的法律信仰,则需要主体发自内心的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和祟尚感,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信赖法律,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引导,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对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法律价值的向往即是其追求法律信仰的一种体现。由于大学生群体在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能力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其对法律的认知仅停留在心理认同的表面层次,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运行的权威性、公正性持怀疑态度,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持不信任态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态度冷漠,其消极的法治观念遏制了法律信仰的形成,缺乏守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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