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判断和认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对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进行粗浅分析。
一、直接认证规则
司法人员根据证据的采纳标准和规则,在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基础上,将非法证据排除以后,对被采纳为证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和推理,直接确立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司法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不反驳或者反驳没有实质内容的;二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的。
二、推定及司法认识规则
推定是一种非证据证明的方法,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已证明的事实来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在推定规则中,已证明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待证事实是推定事实。推定规则一般是对待证事实难以查明或没有更多的证据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非证据证明方法,就其性质而言,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1)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事实存在。除非证明前提事实不存在才能确认推定的事实不存在,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的前提事实是证明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即可推定拥有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证明其超出合法收入部分的财产或支出来源正当。
(2)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待证事定的同样存在,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如果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尚不确定或者尚未达到已知的程度,推定就不能进行。因此,为保证基础事实的可靠性,控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度全面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而确保待证事实的客观性。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中,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证明,只有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这种依被告人客观行为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识的过程就是事实推定。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些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无需举证证明就能确认的情况,即司法认知,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无需再举证说明就可以确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三、综合认证规则
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和方向甚至是对立的。这时证据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司法人员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实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从中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主要方法有:
(1)认真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证人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有比较亲近关系,证人所作出的对与其有亲近关系一方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较小,反之,就较强。
(2)认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条件,看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证人是否耳闻目睹了发案的全过程或某个环节,证人是否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等。
(3)审查证言的内容,证人陈述事实内容前后矛盾,又其无它证据佐证的,不能采信;对方对证言提出反证时控方又不能反驳时,该证言不应采信;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在证明同一内容时相互矛盾,而其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该证言不应采信。
(4)运用证据分类方法,判断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等。
(5)将不同证明方向证据进行归类,看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进行排除。
(6)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允许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实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明方向一致,就可以部分地采信。
四、两个特殊证据的认证问题
1.孤证的认证问题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单个或单类,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有些案件,虽然有多份同类证据证明,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一般也不应定案,如多名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某种危险犯罪,由于该危害后果尚未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拒不供述,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就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该危险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
2.一对一证据的认证问题
在对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问题上,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均是单一的情况下,应综合案件性质,案发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全面审查,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如在研究强奸案件的证据时,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实施了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通奸行为,在无其他旁观者证明情况下,应综合考查案发是否自然,报案是否及时,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以及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利用以上证据认证规则所确立下来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司法人员正确的认识,并运用逻辑思维方法进行判断。一般地讲,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明力要强、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同时证据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质和量统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不能查证属实的任何证据均不能用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三是每个证据和案件事实间都有实质的关联性;四是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解释;五是综合认证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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