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T,RIPS时代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 要】随着“TRIPs-plus”知识产权规则的强势扩张,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FTA谈判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知识产权“TRIPs-plus规则”的挑战。因此,对FTA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厘清FTA中知识产权规则内容、影响、发展趋势及应对之策十分必要。
  【关键词】TRIPs-plus规则;知识产权条款;FTA谈判
  自乌拉圭回合以来,知识产权作为发达国家最为青睐的议题之一被不断提及,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下世界各国的发展。发达国家意欲提高知识产权的标准,但是由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加之TRIPS本身固有的局限性,TRIPS的修定始终未能提上议程。
  鉴于此,欧美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启了“后门”,凭借自身优势开始与各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在发达国家之间形成联盟,在與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中,逐渐掌握主动权,逼迫发展中国家就范,试图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形成所谓的“TRIPsplus规则”。
  一、中国已签订的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在中国目前参与并生效的15个FTA中,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达成的FTA及CEPA和ECFA中均不涉及知识产权条款,智利-中国FTA、秘鲁-中国FTA、中国-新西兰FTA、中国-哥斯达黎加 FTA、冰岛-中国FTA、瑞士-中国FTA、澳大利亚-中国FTA、韩国-中国FTA及格鲁吉亚-中国FTA中均有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
  中国现有的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提及到独立成章,内容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就成员方经济水平而言,目前与中国签署FTA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就内容而言,目前我国加入的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主要是以重申《TRIPs协定》的规定为主,就前面所列的9个FTA中的知识产权内容而言,并没有很大程度的偏离或超越《TRIPs协定》。与美欧主导的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相比,仍存在条款简单、规定笼统、实体规则不足、制度安排不明确及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
  二、美韩 FTA、欧韩FTA、中韩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
  21世纪以来,美欧主导签署的FTA几乎都包含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代表着FTA框架下知识产权条款的新标准。美韩FTA是美国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后最大的一项贸易安排,是美国与亚洲主要经济体签订的第一个FTA,也是此后美国签署FTA的主要蓝本,其中的知识产权章节代表着美国主张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最新标准。据美国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专家说:“TPP协议文本中知识产权大约有90%是与美韩FT一致”;而欧韩FTA不仅是欧盟与亚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FTA,还是欧盟的“第一个新一代FTA”,对其后欧盟参与的FTA起着范本的作用。
  1.美韩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
  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早,很早便有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在第十八章,共十二条,包括一般条款、商标及地理标志、域名、版权与相关权、保护加密的载有节目的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信号、专利、有关某些管制产品的措施、知识产权的执行、对于某些公共卫生措施的理解、过渡条款。在总则性概述方面,美韩FTA不仅纳入广泛的国际条约、明确国民待遇的适用,还规定了透明度条款,要求美韩双方保证协定内容可方便的被查询。在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美韩FTA承认声音、气味与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地理标志可注册为商标,并对缔约双方在商标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从上述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丰富、结构完整,适应当今国际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求,为美韩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流奠定良好的基础。
  2.欧韩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
  《欧韩自由贸易协定》是于2011年签署生效,其中第十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共包括三节,六十九条。建立了一般规定、知识产权标准(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和公共健康、其他)、知识产权执法(包括:民事程序与救济、刑事执法、在线服务提供商责任、其他)的完善的结构框架。《欧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比《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内容全面,这与欧洲悠久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密切相关。欧韩FTA知识产权适应当今国际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求,为欧韩两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创造良好契机。
  3.中韩FTA中的知识产权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总则部分奠定知识产权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内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第十五章,共十二条,包括一般条款、商标及地理标志、域名、版权与相关权、保护加密的载有节目的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信号、专利、有关某些管制产品的措施、知识产权的执行、对于某些公共卫生措施的理解、过渡条款。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章节作出“目标”、“原则”、“国际协定”、“更广泛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协定的指导原则和制度规则,发挥了该部分条款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提纲挚领的作用。该规定体现了中国在签订对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般性做法,只是表现的形式不相同,是以往自由贸易协定的延续,从结构上更趋完整。但中韩FTA知识产权条款部分在行文上也存在如整体内容的编排有些混乱、概括性条款过多等不足。
  4.美韩、欧韩、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之比较
  (1)保护水平不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与《欧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保护水平比《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保护水平高,例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专利保护方面,不仅承认方法专利、应用专利等专利分类,并对专利的排除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如:动植物的诊断治疗方法、涉及社会秩序与道德的领域等。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并未将专利的种类进行详细划分,只是概括规定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在规定专利排除范围时并未涉及社会秩序与道德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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