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刚:所有制问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正因如此,我们不必过分关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问题,而应更多注意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成果能够为绝大多数人所共享。

  在所有制问题上,许多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以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所以动辄问“姓公姓私”。这是离开生产力、主观随意地谈论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念。

  过去,我们注重批判私有制条件下的“无偿劳动”,但未想到在公有制条件下会出现大量的“无效劳动”,后者实际比前者更落后。

  对私有制不能盲目否定,需要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小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大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中的主要私人财产实际上也是为社会所用,真正用于企业主私人消费的部分只占很小的比例。只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和引导它们合法经营,协调好劳资关系,大私有制经济的贡献就是主要的,必须给予肯定。

  所有制问题是困扰我们多年的重大理论难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亟待解决的艰巨的实践课题。为了推进我国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特别需要拓宽视野,更新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

  

  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需要深化和拓展

  

  过去,我们虽然非常重视所有制问题,但对它的理解却很粗略和狭隘。本来,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系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其内涵和外延相当于生产关系范畴。后者仅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相对于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关系而言的,它只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广义的所有制包含狭义的所有制。

  然而,自从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发表以来,我们大多仅仅从狭义上来把握所有制。而且,在所有制的客体问题上,我们只讲有形资产——生产资料,并且通常仅仅注意经营性资产,严重忽视事业性资产特别是资源性资产。而后二者是很重要的。例如,在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中,事业性资产价值至少占经营性资产价值的1/4以上,不可忽视;
尤其是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水流、海洋、空域、无线电频谱等)极具价值,其中很多不可再生性资源还在不断增值。

  近年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引进了西方经济学的产权概念,例如,1993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提出了“产权清晰”的要求;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即财产权利,是人们对一定经济物品所拥有的一组内容广泛的、由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可以与他人交换的权利。产权不是实体,而是规范人们以一定的经济物品为媒介所实施的相互关系行为的规则。

  产权概念深化和拓展了我们对所有制以及所有权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产权概念由原来狭义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只注重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细化为“所有、占有、使用、受益、处置”等多种权利。这是有重大意义的进展。譬如,现在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有承包权。但还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无转包权、转包所得受益权等,这才能规范具体操作,才能适应市场交换的客观要求。其二,产权概念由原来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只注重生产资料即有形资产(实际只注重其中的经营性资产),进一步扩展到无形资产(技术专利、商标、企业信誉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愈来愈成为社会资产的主导乃至主要部分,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也表现在无形资产方面,不讲无形资产的所有制及所有权概念,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了。

  从过分关注“姓公姓私”到首先关注“是好是坏”

  长期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许多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以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所以动辄问“姓公姓私”。这是离开生产力、主观随意地谈论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念。

  马克思主义确实重视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问题,但它更加注重生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看待所有制问题的根本观点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它认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
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主张全社会公有制,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必须从过分关注“姓公姓私”,转变到首先关注所有制“是好是坏”,即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这才更科学、更有实际意义。

  彻底的理论是要追根溯源、拷问其前提和基础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的思想,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它包含要消除人们在财产占有方面不平等的合理诉求,而在实现主体、途径、形式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空想性。欧文等人进行过一些公有制试验,但都没有成功。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这一思想,但在毫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不可能作更多的科学研究。他们把全社会公有制的建立看得比较简单,未有充分预料到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显得过于理想化。他们虽然提出过一些闪光的思想,如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但基本上还是一种有待于具体化和实践检验的“原则设想”。因此,不能总是停留在“原则设想”的水平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必须有新的大发展。

  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公有制至少有两类:一类是长期没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一类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公有制。而且,前一类公有制在数量上更多些。可见,公有制不能和社会主义划等号,有了公有制,不一定有科学的社会主义。

  过去,我们注重批判私有制条件下的“无偿劳动”,但未想到在公有制条件下会出现大量的“无效劳动”(这个概念是王仲伟同志2005年在中央党校省部班学习时提出的)。后者实际比前者更落后。因为“无偿劳动”毕竟还创造财富和价值,只是被少数人占有了,而“无效劳动”却不创造任何财富和价值,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利益。如何既解决“无偿劳动”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又解决“无效劳动”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是社会主义面临的双重课题。而后者显然是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不解决“无效劳动”问题,只能是普遍贫穷,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的99%以上,以公有制为标准,似乎比我们今天更像社会主义。然而那时,我国却处于国弱民穷状态。进入新时期以后,党和国家调整了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发展,适当降低了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比重。这些措施,在某些人看来,不啻是削弱社会主义。但是,从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或价值目标来看,情况恰恰相反,它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得到了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实质上离社会主义近了。这些措施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牢牢把握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坚持社会主义的目的,调整和改变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这应该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从公私对立论到平等竞争、相互促进论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简单化的“公有制是先进的”、“私有制是落后的”以至“私有制是万恶之源”、“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公有制和私有制是绝对对立的”等离开现实生产力主观随意评价所有制的错误观念。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了新论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有效率的经济必然代替无效率的经济,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而究竟有无效率,不能简单地以所有制来区分。只有从法律、体制上保证竞争的平等性,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对私有制不能盲目否定,需要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小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他们自食其力,以劳动谋生,应当允许。大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中的主要私人财产实际上也是为社会所用——在社会再生产中使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就业岗位、税收等,真正用于企业主私人消费的部分只占很小的比例。只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和引导它们合法经营,保护好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协调好劳资关系,大私有制经济的贡献就是主要的,必须给予肯定。

  至于私有制经济中的问题,正像公有制经济中也有问题一样,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和解决,不能简单地以“公”和“私”论好坏。譬如,非公有制经济中偷税漏税现象确很普遍,约占90%以上,而据统计,公有制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也有70%左右,二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多次披露,某些中央国家机关在财务上也有严重的违法乱纪问题,由此也可推测公有制企业的状况如何——在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小团体利益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几乎是必然的。反观欧美发达国家,在私有经济占主体的情况下,偷税漏税现象却很少见,说明这类现象的主要社会根源不是私有制,而是经济管理体制问题。

  现在,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低,而且多层次、不平衡。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加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为了适应这个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各种禁锢,尽最大可能充分利用一切经济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成分的潜力和积极作用。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显然,非公有制还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

  

  从狭隘二分法到多维视角

  

  对于所有制问题,我们长期习惯于用公私二分法来分析它,似乎所有制非“姓公”即“姓私”。实际上,认识所有制还有其他多种角度。

  第一,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角度。过去,我们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是存在很大缺陷的。一方面,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设想,在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将逐步消亡。因此,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或暂时形式,决不是它的高级形式。另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机构。所谓国家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上层建筑包办经济事务、政治家代行企业家职能,这是同现代社会分工规律背道而驰的,因而通常是低效率和低效益的。这种所有制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完全消灭,但其比重却决不应过大。社会主义公有制更基本的形态应当是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而社会所有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非国家所有制。我们现在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适当收缩国有经济规模,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合理选择。

  第二,官有制与民有制的角度。我们过去的国有经济名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但生产资料主要为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支配,普通劳动者基本没有所有者权利(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实质是政府所有制或官有制。而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基本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说,应当是民有、民决、民用、民享的经济,即广大群众共同决定、共同受益。这里所说的民,可以分为个体、较小群体、较大群体直至社会整体等多个层次。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有制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一般地说,前一层次是后一层次的基础,没有前一层次的充分发展,后一层次就不可能稳固地建立起来。我们无疑要以全社会所有制为发展方向,但必须审时度势,注意条件和阶段,分步骤进行,使其水到渠成,逐步得以实现。

  第三,微观所有制与宏观所有制的角度(参见林水源:《论新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354页)。所谓微观所有制,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层面的所有制,而宏观所有制则是指国家或社会层面的所有制。它们之间并非总是一致的。例如,现在北欧一些国家,就企业层面看,它们的资产90%归私人所有,是私有制占主体。然而,它们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50%以上被收归国有,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且主要用于为全体国民提供社会福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各阶层收入平均化的实际结果。从宏观层面看,这些国家实质上是公有制为主体。

  第四,直接所有制与间接所有制的角度(这是华侨大学刘新宜教授提出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参见《应当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首届“社会主义论坛”综述》,《中国改革》2006年第11期)。所谓直接所有制,是指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所有制,而间接所有制则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但却享受其效用的状况。换言之,前者强调“所有”,后者强调“所用”。这二者也不总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私有公用”是普遍的现象(如私营经济为社会服务),“公有私用”也很常见(如公车办私事、公产为少数人谋私利)。所以,不能只问“公有私有”,还要问“公用私用”,这才比较全面,才算抓住了重点。

  第五,公有、私有的关键在剩余价值归谁所有的角度(这是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刘福垣教授提出的。参见《应当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首届“社会主义论坛”综述》,《中国改革》2006年第11期)。作者认为,如果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并用于向全体居民提供社会保障,那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而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私人占有,则是私有制(后一点有待商榷:如果私人占有的剩余价值主要用于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简单地说它只“姓私”了)。作者据此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

  这些新的认识启示我们,不能只重所有制之“名”,更要重所有制之“实”。所有制问题的实质,是资产为谁所用、为谁谋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我们既要注意终极所有权,更要注意实际收益权,因为后者是所有权的最终实现。而且,公有制与私有制决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两极对立关系,它们常常是亦此亦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远非泾渭分明。尤其在产权细分并不断流转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置换、重组、融合,情况更为错综复杂。正因如此,我们不必过分关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问题,而应更多注意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成果能够为绝大多数人所共享。

  

  当代所有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在当代世界,传统的典型的私有制——小农和小业主式的私有制、传统的典型的公有制——“归大堆”式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日渐式微,已经不占主要地位。现在,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已不再是少数个人,而是公民大众,企业主要资本由私人资本转变为各种“基金”、“社会化的资本”。

  当代所有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它兼容公有、私有、国有、民有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具有很大的“杂交”优势:在股份制企业中,即便全部股权都归个人所有,这是私有制的成分,但私人所有的资产却为企业法人即集体和社会所用,谁也不能拿走,这又是公有的因素。就其内部机制而言,一方面,它保留了私有制中所有者对其资产关切度高的优点(私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数千年,这大概是主要原因之一),又克服了私有制的经济规模小、私人能力有限、彼此利益容易抵触等缺陷。另一方面,它解决了传统的“归大堆”式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无人关心和负责、损失浪费严重等痼疾,但又保持了公有制集体协作、收益共享、规模经济等长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实现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犹如经济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始终无人能够破解它。历史经验证明,那种名为“公有”甚至“全民所有”,但无人负责的所有制不是好的所有制。而且,如果劳动者没有个人可以直接支配的财产,基本生活都要受制于人,就失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经济基础,那是很可怕的事情。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是有人真正负责、能够保值增值的所有制,必须是劳动者个人有一定支配权的所有制。现在,以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提供了可行的基本形式。

  所有制发展的基本方向,是适应生产不断社会化的要求,逐步走向所有权的社会化:一是所有权规模的扩大(含所有者的增多),二是所有权的分解和制衡,三是生产经营效果同所有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四是所有权的自由流动组合即自由交易(详见拙著:《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社会主义经济哲学引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206页)。

  我们既要注意发挥资本的作用,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过去十分忽略的方面,必须加以弥补),更要着重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其长处之一),逐步实现“劳者有其股”、“人人有其股”(这里的“股”泛指个人财产),在保证劳有所得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消灭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一切差别,是无限美好的理想。但天堂尽管美妙,人类却只能建设地上的乐园。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把理想和现实在后者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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