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在当前的研究中,几乎很少有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互动分析,而只是一味地通过各种论述重要性、必要性、对策研究等方式来强调政府要支持农业保险,农民要参与农业保险,保险公司要经营农业保险。而当前农业保险各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渗透日益增强,面对这样的现实,孤立地对某一行为主体提出要求,不能全面地满足经济分析的需要。如果采用博弈理论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将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农民、政府、保险公司三者进行博弈分析,为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决策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主体行为博弈的基本要素

  

  (一)局中人

  局中人是指参与博弈的直接当事人,即参与博弈的独立决策、独立承担结果的个人或组织。本研究中的当事人就是农民、企业(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和政府三方,他们是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的制定者。每一主体都代表一个团体,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参加博弈的,尽管团体内部的的各成员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冲突,但是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假定其内部矛盾都已经消除。这里面对局中人的假设同样也包含了“经济人”的假设,即每位局中人都希望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策略集合

  从博弈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知,策略是局中人进行博弈的手段和工具,策略集合是指局中人可能采取的全部策略的集合。每个局中人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在不同的博弈中可供局中人选择的策略或行为的数量不同,即使在同一博弈中,不同博弈方的可策略或行为也时常不同。每个策略集合至少应该有两种不同的策略。本研究中的各个行为主体都有各自的策略集合:

  农民的策略集合:{参与农业保险,不参与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的策略集合:{经营农业保险,不经营农业保险}

  政府的策略集合:{支持农业保险,不支持农业保险}

  (三)博弈的次序

  在决策时,当局中人进行决策时,有时候这些局中人必须同时作出选择,因为这样能够保证公平合理,而很多时候这些局中人的决策有先后之分,这就免不了有一个次序的问题。因此规定一个博弈就必须规定其中的次序,不同的次序就必然是不同的博弈,即使其他方面相同。本研究中的博弈次序可以规定为由农民首先作出决策,接下来由保险公司作决策,最后由政府作出决策。之所以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因为没有农民参与的农业保险是不可能发生的,保险公司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机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持与不支持农业保险。

  (四)支付函数

  当所有的局中人所采取的策略确定以后,他们各自就会得到相应的“收益”,不同的策略可能导致不同的收益。对博弈结果的评判分析只能通过对数量大小的比较来进行,因此,我们所研究的博弈的结果必须本身是数量或至少可以量化为数量,这里就采用支付函数表征了局中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收益或效用水平,它是所有局中人策略的函数。支付函数通常可以用两种形式表示:一种是用实物或货币收益的绝对数值或相对数值表示,另一种是用局中人的效用表示。对于结果无法量化为数量的决策问题不能放在博弈论中研究。为了研究的方便,本研究采用效用表示局中人的收益情况。

  还有一个重要的假设即是政府不给予风险补贴,既使出现了自然灾害也只能由农民自己想办法来化解。因为政府的补贴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博弈分析

  

  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就必须有相应的承保标的物,为此,将承保标的物按照遭受风险的程度分为高风险农产品、中等风险农产品和低风险农产品[1]。为了分析的方便,还要作一重要的假定,即这里分析的“高风险”指完全信息,极有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中风险”也是表明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而“低风险”则表明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几乎可以忽略,这三种风险的出现呈正态分布。另外,由于此博弈行为涉及到农民、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属于比较复杂的博弈行为,因此,本章将只对农民投保高风险产品时,农民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行为分别进行博弈分析。

  (一)农民与保险公司行为的博弈分析

  根据前面的说明,特对博弈中的有关得益情况作一规定,图1中的第一个数字表示左边的行为主体的得益情况,第二个数字表示上边的行为主体得益情况(下同)。

  

  图1 在投保高风险农产品时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图1是一个抽象模型,可以按以下过程进行分析:①如果农民对这种高风险农产品投保,而保险公司也经营,那么发生自然灾害后,农民可以从其投保行为中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保险公司由于要赔付这种高风险的农产品损失,会损失1个单位的收益。②如果农民投保,而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农民的投保行为不能发生,其投保也无从得益,如果发生灾害,其损失为5;
而保险公司因为没有经营农业保险,所以其收益为0。③如果农民不投保,而保险公司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发生风险后,农民由于不投保造成的损失是5,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保户,其得益为0。④如果农民不投保,保险公司也不经营农业保险,发生风险后,农民的损失为5,保险公司收益为0。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局中人决策的根本原则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使自己的得益尽可能的大。由于一个局中人的得益不仅取决于自己所选择的策略或行为,还必须看其他局中人选择的是什么策略,因此每位局中人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局中人的存在和他们的反应,这也是博弈的根本特征。据此,用划线法求出农民和保险公司博弈的解,对农民来说,当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时,其最好的策略是参与;
如果保险公司不经营,农民投保与不投保都会有同样的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说,当农民投保农业保险时,其最好的策略是不经营;
如果农民不投保,保险经营与不经营农业保险都不会有损失。通过这种方式求出的解如图1中划线的数字所示,不是纳什均衡解。这个博弈解也就解释了当前保险公司为何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根本原因,因为在其经营与不经营农业保险的权衡中,不经营要比经营划算。

  由于这个博弈解不是稳定的解,所以分析结果只能解释一部分问题。局中人在每种策略组合下都有各自相应的得益,如果将每个局中人在同一种策略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总和,并可将其看作这个小范围内的“社会总得益”。可以得出最佳的社会总得益为4,即是在农民投保,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下的社会总得益。这就意味着农民存在着一定投保意愿,而保险公司如果全力经营将可以实现社会总得益最大。作为企业来说,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尽管是其目标之一,但是其主要目标还是要实现其自身的利润的最大化。如果其不经营农业保险,会由于社会总得益不能最大而遭攻击;
如果经营农业保险追求社会总得益最大,又会增加其损失量。这个分析结果也就解释了当前保险公司认为的“农业保险是个烫手的山芋”的原因。

  (二)政府与保险公司行为的博弈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机构,其行为不仅受到农民的策略影响,而且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如图2所示。

  对图2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果政府支持农业保险业务时,就要从财政的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支持农业保险,其支持的利益上就会损失2,这部分支持补贴只能划给保险公司,结合图7-1可以看到,如果保险公司这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损失的部分就可以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中得到弥补从而实现其得益为1。如果政府欲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又不经营,那么双方都不会有既不会有损失也不会有收益。如果政府不支持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就不会在农业保险上给予补贴,也就不会存在利益的损失,保险公司这时还要继续经营只能是自己亏损1。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也不经营,双方都不会得益和损失。

  

  图2 在投保高风险农产品时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采用划线法来求博弈的解,可以看出,对政府来说,其最佳收益是0,表明不支持农业保险较划算;
对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政府在支持时,他才能得到经营的最佳收益1(见图2中的划线数字),表明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才高。这个结果可以结合现实的农业保险发展看,实际上就是这种情况,政府支持多一些,农业保险就发展得快一些[2];
政府支持少,农业保险也就发展得慢[3]。由于这个解不是纳什均衡解,所以会出现政府不愿支持而保险公司又要经营的矛盾。

  如果采用博弈得益求和的方式来求解,得出的结果是在政府支持、保险公司经营的策略组合下的社会得益为-1,在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经营的策略组合下的社会得益为-1,在另外两种策略下的社会得益均为0。比较前两种策略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支持还是不支持农业保险,社会得益都为-1,仍得出政府既可支持农业保险,也可不支持农业保险。这也可以解释当前为什么政府一直没有在农业保险问题上作出相应的决策,尽管学术界、企业界一直在呼吁要求政府支持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没有看到支持农业保险的真正收益在哪里。

  然而,支持政府农业保险与否,经济上的可行性固然很重要,但是,不能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评价农业保险项目的成本和效益,还应该从国家食品安全性角度,充分考虑农业保险对增进一国国民食物安全性从而增强社会安定的非经济效应。比较图2中的社会收益为0和-1可以看出,国家尽管在支持农业保险时有利益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看成是社会福利转移到保险公司了。保险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必然有其运行的成本,如果国家不支持农业保险,一旦遭受了自然灾害,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政府一定会对农业和农民给予补贴,通过这种补贴的形式固然能起到一定的成效,但是毕竟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并且还可能会引发一些寻租行为。如果没有农民的投保,保险公司也就不会经营;
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也不高。保险公司这个中间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确有其苦衷。试想一下,如果政府把这份救灾的补贴分一部分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尽管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补贴给了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将会使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减少了分配资源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保险公司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农民的投保行为给予合理的保护,同时也会大大减少搭便车的行为。政府以支持保险的方式可以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以援助的方式是不能达成的。因为援助或救灾的款项一定,如果给一方多,另一方就必然会少。

  (三)政府与农民的行为的分析

  由于政府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个中介机构对农户的农业保险行为实施补贴的,因此,政府与农民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博弈。

  可以形成这样的分析的过程,即是农民如果不愿意投保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也就不愿意经营,政府也就无从支持农业保险。农民如果愿意投保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如果要经营就必须要政府的支持,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就不高。结合图1和图2可以看出,上述分析过程得出的社会福利总和前者(农民不保、保险公司不经营、国家不支持)为-5(农民和保险公司进行博弈的结果-5与国家与保险公司博弈的结果0之和),后者(农民投保、保险公司经营、国家支持)为3(农民和保险公司进行博弈的结果4与国家与保险公司博弈的结果-1之和)。

  

  三、结论

  

  以上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进行了互动分析,从分析中可以发现,农业保险的各行为主体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最优的选择策略是:农民投保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政府支持补贴农业保险。因此,为了增社会福利总体提高,政府一定要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

  从得益上看,政府处于可以支持也可不支持的立场。而政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工作非常必要。对于农民来说,参与农业保险也是其重要的选择,其是从事农产品的耕作时,只有参与农业保险才能获得较大的收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其是处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机构,是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重要载体,由于逐利思想,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高是必然的,而这种积极性如果能在政府的支持下,则会发挥尽显其经营的魅力。

  

  

  参考文献

  1.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2.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

  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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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同样可以用来分析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的情况,也可用来分析高风险年份、中风险年份和低风险年份的情况。由于本研究主要是研究主体行为的互动过程,因此这里的高、中、低的情况只能进行定性描述,没有进行定量的分析具体到多少才是高、多少才是中等、多少才是低。

  [2]我国1982年-1993年的农业保险发展由低速向高速发展的阶段可以证明这一点。

  [3]我国1993年至今的农业保险发展由高速向低速甚至徘徊发展的阶段可以证明这一点。

  

  

  (此文刊登在《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5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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