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劳动合同法是经济改革的恶法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劳动合同法出台一年多了,自颁布之日起,很多学者就撰文或公开场合发言称反对劳动合同法。这些学者主要以张五常、郎咸平、何兵、张维迎等为突出代表。以下几点就是我对这些学者的反对意见的总结:

  1、劳动合同法以企业为假想敌[1]与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2]。立法者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各方利益博弈下(极有可能不充分的博弈过程),法律的天平倾向于劳动者一方。这主要体现在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在企业和劳动者两者关系中利益不均衡,一方面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另外又给予劳动者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能否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很大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则是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条款。这差不多是重新启用废弃了三十年的“铁饭碗”制度。终生劳动合同制度设立的结果只会导致维护懒人。因为劳动者有“铁饭碗”的保护,因而消极对待,不思进取,企业对此却没有丝毫的办法。美国大学的终生雇用合同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这项制度最后发展到大学终生雇用“满座”而迫使短暂合约普遍,这就是一个失败制度的例子。

  2、禁止设立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有专有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不能设立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这种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很难解释通。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违约金问题上,这是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另外,这与国家基本大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在合同里面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其意义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更有利于培养当事人的诚信。因此,禁止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这就让企业对劳动者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把握,也没有任何法律救济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这些法律条款将为纵容邪恶,诚信败坏起推波助澜的作用[3]。

  3、劳动合同法究竟在保障谁的利益。政府主导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均是利益博弈方。政府自己制定游戏规则,其公正程度在触手可及的范围内,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获益的一方是该法未颁布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在政府部门中被边缘化也实属正常,出台几十年的《劳动法》未能严厉执行,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后根本不知道找谁申诉。正好像在汶川大地震前全国各地的地震局都被边缘化,甚至到撤销的境地。大地震过后,地震局成了众人的焦点,甚至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地震局的热门程度都超过了所有党政机关。劳动部门队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迅速壮大起来而逐步迈入公众的视野,“油水”也逐渐丰富充足起来。假如你说你在劳动部门工作,定能引起大家艳羡的目光。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中国人发挥了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杰出智慧,设立了世上唯一的城市监管部门,从事的公务员简称城管。随着劳动部门的业务逐渐繁多起来,劳动监管队伍很快就会茁壮成长,戏称“劳管”。因此在这场法律游戏中,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受害者,政府才是受益者[4]。

  企业倒闭、外商撤资发展到最后,政府的税收必然减少。因此从长远地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企业和政府本身的利益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4、劳动合同法的行政色彩浓厚。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是国家的劳动部门,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是一次行政主导的立法。劳动合同有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但合同毕竟是契约,应以当事人自治为原则,所以劳动合同法中不能有太多公权力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特别是政府对劳动合同的干预。这就是现在宪政制度中的有限政府理念。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赋予了政府去干预劳动合同领域的权力,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现在出现劳动合同法众多争议就是因为政府的干预[5]。

  对于我们公有制国家来说,劳资关系的提法是不科学的[6]。因为严格说来,在我们的体制里,大部分劳动关系不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上班的工人而言。对国企的那部分,是劳动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劳动者转身之后又是统治阶级。在外企,由于我们的政府是亲商的,在处理这些真正的劳资关系的时候,政府不能也不会做到公正裁决。因为劳动者要维权,就影响了劳资关系,就影响了投资环境,也影响了社会和谐。从本质上看,外企中的劳资关系也是劳政关系。

  对于工会,在我国工会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已经不具有工会本身的职能和独立性了。虽然独立的工会对经济发展很不利,但至少在中国,暂时可以不用担心这个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目前的工会制度中,工会还是由中央直接管辖,说到底还是政府那一家的。

  5、设立最低工资制度[7]。即使用最坏的想法去揣度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那也不能否认这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改善生活,然后更好地投入工作。就工资待遇来说,中国老百姓的工资实在是很低。关键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总体很低的情况下,该用谁的财富去均衡老百姓的生活。当企业的经营都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制度可能是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政府是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关系设定中最大可能地偏袒劳动者。其实,企业与劳动者是一条线上的两只蚂蚱,唇亡齿寒。通过最低工资制度直接分配社会财富去缩小贫富差距的想法太过幼稚,最可行的方法也是学界呼声最高的方法—税收[8]。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虽然最低工资制度明显地提升了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更多企业垮掉了,就是因为有最低工资制度这根最后的稻草。为什么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出来之后很快就垮掉了,而很多企业能够坚持到现在。原因就是张五常经济理论中的某些企业有“租值”的存在。而“租值”具体的表现有专利、商标、品牌等等(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品牌等都是为了增大企业的租值)。目前大面积垮掉的企业,是处于价值链最下游的出口加工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没什么租值的。而对现在很多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就开始慢慢蚕食它原有的价值,直至最后垮掉[9]。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汽车工业最为发达的底特律在这次金融风暴中风雨飘摇、惨不忍睹、狼狈不堪。

  劳动合同法的最低工资制度可以看成是一种扶贫政策。对于一些贫苦老百姓来说,这确实能在某种程度改善他们的生活。但这个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负面效果就是扼杀了老百姓自力更生和互相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这部法律不能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百姓,那老百姓最需要帮助的是什么,是自力更生的机会。如今的劳动合同法更像是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的法律制度。毋庸置疑,如今推出劳动合同法去增加最贫困老百姓的收入是饮鸩止渴。政府应以最小的伤害去改进低收入阶层的生活,用市场去调节最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问题。而这个市场必须是以劳动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政府的强度干预无疑是下下策,且有越俎代庖的嫌疑[10]。

  6、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11]。根据一项实地调查,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的直接成本提高了大约20%-30%。而官方的数据一般认定这个成本增加幅度大约是2%。就这2%来说,对有些公司而言也是不堪重负的。究竟劳动合同法怎样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呢?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法定终身制,这本身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外,企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甚至赔偿,这样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就是企业试用期用工成本的增加。第四,劳动合同法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障系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缴纳工资的8%,而企业则要缴纳最高至20%,这必然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无形中,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又必须缴纳社保费,类似“双重课税”的制度严重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7、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主对劳动者采取的各种行动,使得他能够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比如在临近十年的时候解聘。这种行动必将对法律施行后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经济的运行[12]。

  此外,由于旧劳动法没有得到严厉的执行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一大批接单企业,这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的城市。在这些企业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企业侵权情形非常泛滥,但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与政府包括工会之间有着非常暧昧不清的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又是一种你情我愿的关系。为什么会你情我愿呢?就是这些利润微薄的接单企业,才使得苦了数千年的农民有了非常可观的收入。劳动者不介意侵权,企业就极尽可能地盘剥最大的利润,尽管是处在价值链的最下游而利润微薄。就这样,中国经济还是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奇迹[13]。

  当劳动合同法得到严厉执行后,树立起极大的权威,那些劳动者就感觉找到了靠山,就对企业旧债重提了。这样下来,企业与政府的暧昧关系灰飞烟灭,企业与劳动者就成了仇人。试问,在这种恶劣的劳动关系下,市场经济依然能良好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劳动合同法是市场交易费用增加的制度安排[14]。市场总是朝着资源最优化配置的方向前进,同时也是各种权利进行交换的地方。规范市场秩序而方便交换的各种制度安排是能够减低交易费用的,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重要一点,合约自由能够减低市场交易费用,相反,政府多加左右和甚为苛刻的劳动合同法等制度安排,增加了交易费用,则是市场经济的灾难。

  8、劳动合同法施行效果与制定本法的意图想违背[15]。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意图可能包括帮助穷人、优化经济结构这两方面。另外,也有可能受到了西方经济学的不良影响。就帮助穷人这个方面而言,劳动合同法施行一年多里,大批农民工所处的接单企业倒闭,导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几千万的农民工返乡,这就造成农民工实际收入急剧下降。关于农民工收入的情况,很多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反映出的结果确实是严重下降。穷人的收入急剧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上升的收入线,因此法而折下。这就与帮助穷人的意图相违背了。中国发展的重点,主要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城市农民工和还在农村的农民。正如张五常所说的,当这个群体的生活质量提高了,中国的所有经济问题就迎刃而解。但如何解决这个群体的生活就业问题,主要还是要靠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但劳动合同法把这条路堵死了,从此农民(工)的生活堪忧。

  国家主席提出要优化经济结构,可能是劳动合同法的另外一个意图。但不幸的是,优化经济结构被人误以为是取缔低科技含量、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实,如果没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支持,哪有高科技行业的兴旺发达。经济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短时间内取缔劳动密集型行业实为不明智之举,况且中国这么多劳动人口,不可能每个人都去发展高科技。正如张五常所说的,在人口那么多的中国,科技的发展是要让底下阶层在下面竞争而把上层的科技推上去的。一句话,就是金字塔型的发展模式。

  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海归派进入了政府的智囊机构,甚至直接主政。这些接受过西方系统教育的海归在政策(拟定)制定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域外色彩,甚至在制度创新的冲动下,将西方的经济制度整套搬过来,把中国当实验田。据说劳动合同法是从德国引进过来的,但那些出国考察的官员怎么没看到德国高企的失业率,以及高企的失业率恰好是由于政府过多左右劳动合同所致呢?生搬硬套西方发展模式,不注重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注定会将中国经济带入死胡同。被西方经济学误导可能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据张五常的分析。从中国整个改革开放历程来看,很多经济奇迹是西方经济学根本无法解释的。西方主流的经济学理论在中国注定要水土不服。

  9、劳动合同法将使中国经济改革陷于停滞。中国有句古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九十年代颁布的《劳动法》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就是一个实例。而劳动合同法则不同,全盘落实,无一市县漏网,即使这部法律非常不利于中国的地区竞争。中国的法律制度向来都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移植过来,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虽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若从我国三十年的经济改革历程来看,西方的那套理论只会让中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主要原因是政策应该因资源的局限不同而有别。让中国经济产生奇迹的只能是适应我国国情、源于传统文化精华的政策,比如邓小平鼓励每个人各展所长、设立经济特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共同富裕理论等等。这些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政策无一是源于西方的那套理论,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衍生出来。中国地少人多,经济还不怎么发达,怎么能就用上了那些地多人少、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奢侈政策呢?[16]

  劳动合同法在举国上下严格执行,且不论在一些监管不力(有意或无意为之)的地方,但至少在中国最具活力的大城市中彻底贯彻。另外,劳动合同法庞大而复杂,漏洞甚少,加上有不少的补充规则。这就使得根本没有“下有对策”的可能了。劳动合同法也不能像劳动法那样束之高阁,必然严重损害中国的地区竞争机制,然后中国就会出现经济改革陷入停滞的局面。

  劳动合同法是危害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绊脚石。

  劳动合同法严重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促使处在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倒闭,并且各国外商投资撤离迁往其他国家,导致几千万的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合同自由被制约,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恰逢金融危机,使得刚出校园的几百万大学生无所事事。这些待业的庞大群体,对社会的安定不是什么好事情。随着充当头号炮灰的接单企业的倒闭,多米诺骨牌效应下,关联产业也受到严重影响,大批工人失业。遂有工人联群上街的行动,形成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学生群体,虽然经过政治洗刷和思想侵蚀,它未能形成气候,但在适合的条件下,它迸发出来的战斗力依然是令人惊恐。

  劳动合同法的被严厉执行,整部法律中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诠释,企业因此官司缠身。若有企业强硬面对,劳动者则在法律的强烈支持下有组织地罢工。不知道政府该用什么样的举措去面对法律支持下的罢工[17]。

  随着外商投资的减少,境内外资撤离,迁往中国的竞争对手国家中,势必对我国的经济的长远发展形成极为不利的局面。当政府疲于消停各种纷争的时候,经济改革已经被严重冲击。

  以张五常的说法来看,发展经济的最上策是合同的自由选择,政府要做的不是限制合同的选择自由,而是协助解释合同和法律知识,处于一个中立者位置。大力发展普法教育就是为了让劳动者更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合同的选择而受骗。强行干预市场运作,就有可能把大有看头的中国经济改革搞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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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兵在博客上撰文《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枪:死给你看?》,文中称,《劳动合同法》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法理上行不通,实际上难以实行。

  [2] 张五常在博客上撰文《新劳动法的困扰》。文中他表示,终生雇佣制可能会维护懒人。并指出,政府的责任应该在解释和协助劳动者解释合同和法律,不要强行干预市场。

  [3] 何兵在《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枪:死给你看?》一文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4] 何兵在《劳动合同法: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一文中称,政府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获益者,而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受害者。

  [5] 何兵在其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中闻”公法时代论坛—宪法视野下的劳动合同法》中说到有学者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契约矫正措施过犹不及,政府按照其意志创造劳资关系。政府对劳动关系干涉太多,不符合宪政下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

  [6] 何兵在其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中闻”公法时代论坛—宪法视野下的劳动合同法》中说到有学者指出,在我们这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体制里,政府和工人之间却是另一套双向的关系。一个关系是服从,工人作为一个个体,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服从企业的安排。可是在政治上他却摇身变成了领导阶级。

  [7] 张维迎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文章《政府的不当政策造成了经济危机》。文章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受损害最大的恰恰是普通工人和准备寻找工作的农民。张五常在《再谈新劳动法》一文中指出,按章工作的公务员往往因为有铁饭碗的保护而变得工作散漫了,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又把铁饭碗搬回来了。中国地少人多,不能采用西方地多人少的奢侈政策。另外,郎咸平也指出,劳动合同法推出是超前了,至少是不合时宜。

  [8] 何兵在《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枪:死给你看?》一文中指出用税收二次分配社会财富是好方法,提高劳动者待遇不是有效办法。

  [9] 张五常在《合同法的真谛》一文中称,新劳动法的意图是把租值转移,或把劳资双方收入在分配。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有多种,为祸最大的通常是干预合约(合同)的自由选择,而新劳动法正是这种干预。另外,郎咸平也指出,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是造成制造业衰退的四大因素之一。

  [10] 张五常在《再谈新劳动法》指出,新劳动法无疑是为协助低收入的人而设的,但改进低收入阶层的做法中,政府干预是很蠢的,不如今天的市场自由选择来得好。

  [11] 张五常在《再谈新劳动法》指出,企业的毛利率急速下降,从百分之四十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劳动力工资上升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毛利率降到百分之二十五,企业基本上生存不了。

  [12] 张五常在《再谈新劳动法》指出,企业老板为应付劳动合同法,有可能大幅裁员。何兵在《企业反击劳动法的第一枪》一文中称劳动合同法颁布会导致企业大规模策略性裁员。

  [13] 张五常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致命伤》一文中称,旧劳动法没有严厉执行是中国经济改革奇迹发生的主要原因。

  [14] 张五常在《新劳动法与蚕食理论》一问中称,因为人的自私,或政府多加左右,提升交易费用的安排出现,可以是灾难。美国的金融合约安排是一例,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也是一例。

  [15] 张五常在《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败》一问中称,中央政府之所以会出台《劳动合同法》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央政府不了解农民情况,以帮助穷人为立法目的;
二是中央政府被西方经济理论和一些信息误导了。同时,张五常还在其《中国经济制度》中详细论述帮助穷人、国家主席提出要优化结构的观点和西方经济学的不良影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的三大原因。

  [16] 张五常在《新劳动法的启示》一文中称我们要发展炎黄子孙的脑子知识与文化传统,不能靠西方的那套理论,这样才能真正继续推进经济改革。

  [17] 张五常在《新劳动法的困扰》一文中称,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那中国经济前景堪忧。而且员工是依新劳动法成立工会与罢工。

  [18] 张五常在《新劳动法的启示》一文中称,资源的局限不同,政策应该有别,向西方抄袭,招来的横祸的机会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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