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军,张毅:生态文明视野下政策分析的理论建构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内容提要:作为人类的一种特定发展方式和生活样式,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从生态系统的角度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相互影响、相互受影响”的世界观,并以此对人类对自然单向度索取的“不可持续”的模式提出了挑战,要求政策选择和制定的方法要把生态系统中的自然生态存在与人类行为的相互影响通过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价,建构一种新的更为综合和协调的政策分析理论框架。

  关键词:生态文明、政策分析、主体资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中图分类号〕F06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 - 662X(2006) 03 - 0154 - 08

  

  一

  

  我国政府在2005年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想,这是一种对社会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关系的概括性描述[1]。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我们要该如何生活的问题[2]。因此这种概括性描述内涵的首要一点就是,人类同生态环境的关系是什么样,人类中心主义的,还是把生态整体利益看作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最高价值[3]。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不同定位决定了人们要如何生活的道德伦理观念,并且,这种关于如何生活的哲学和伦理学深刻的影响了制度的变迁、政策制定和政策选择,最终形成了人类特定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样式。

  《光明日报》2004年4月30日发表的《论生态文明》一文指出:“文明作为人类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样式,往往因其核心产业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阶段。……生态文明包含三个重要特征:较高的环保意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目前,人类文明正处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阶段…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4]这也就是说几十年来被盖以“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绿色思潮”等等头衔所进行的立法改革和政策变化,不仅仅是一种暂时的制度改变而是一种意味着文明进步和无法复归的制度变迁。

  那么,要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公共决策和政策分析理论进行研究,就应该从一种生态文明的视野以及相应的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入手。虽然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生物多样性、环境友好这样的原则已经成为当前西方发达或者不发达国家的政治和文化共识,并为制度和政策变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从制度变迁更深层次的动因来看,只有从价值和文明这一层次才可能对局部的、发展不均匀、不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做出整体性的解释,否则我们无法从现实制度之间的支离和抵牾之间找到完整的体系和解释框架。

  生态文明是一种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样式。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看作是万物的主人,而自然则是人类索取和服务的对象,因为其对人类的“有用”才具有存在的价值。而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之下,人们不再把生态环境看作是一种受到统治和无限所取的对象,而是要作为保护和维持的对象。这时候,就需要一种合理性的道德理论解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生态伦理学,也就是被奈斯(Arne Naess)称作为深生态学(deep ecology)的“全景式” 世界观。[5]就对政策分析的意义而言,生态伦理学从生态系统的角度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相互影响、相互受影响”的观点,并以此对人类对自然单向度索取的“不可持续”模式提出了挑战,要求政策选择和制定的方法要把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存在与人类行为的相互影响通过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考虑进去,建构一种新的更为综合和协调的政策分析理论框架。

  

  二

  

  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人们使用生态系统的观点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也就意味着人与自然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无所谓谁更高级或者谁服务于谁。在这种世界观的驱动之下,公共决策也应该吸收生态系统的根本原则和主张,将人类利益和生态整体利益共同考虑。无论是从政治学理论的责任与义务出发,还是从公共经济学的需求与供给出发,政策分析都体现出了一种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性,这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一种政策分析模式。那么当生态系统试图影响政策分析理论的时候,应该如何将这种生态利益纳入到政策分析当中,更为根本的是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样的框架来进行起码的比较分析,作为进一步政策改善的起点和框架工具呢?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的公共政策分析学者达尔·惠廷顿在一篇《成本收益分析中的主体资格》的文章中指出,当代福利政策的设计和评估原则(尤其是成本收益分析)多奠基于现有福利经济学中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检验(或者潜在的帕累托改善),但是“人们对于在成本效益分析当中究竟谁应被计算在内并没有加以足够的注意…很少有人承认这是成本收益分析最重要的限制;
对于谁的个人收益应该计算在政策或者方案所影响的成本和效益总额当中并没有达成一致”[6]。政策分析中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指“应该把谁看作是政策目标的受益人”,惠廷顿指出,这个主体资格的“谁”的问题,不仅仅是指人类,也包括非人类。这样惠廷顿就在政策分析理论的原有框架之内提出了一个可以将生态系统的主张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在政策分析方法的层面上进行比较分析的框架,也就是以下三个方面:损益主体(“谁”的问题)、损益主体的范围(“多少个谁”的问题)、折现与代际正义(“今天的谁与明天的谁”的问题)。

  (一)损益主体

  首先在损益主体方面,原有的政策分析模式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决策方式。这种方法的潜在前提是只有“人”才是政策分析中的受益主体,因此“人”所表达的偏好,政策变化所影响到的个人的福利和效用变化才能得到成本收益的计算和加总。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本主义的,或者“人类中心论”的世界观。人的偏好表达了人的某种自利欲望,人对纯净水产生了偏好,纯净水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是说这种世界观认为自然的一切都应该为人类服务,只有为人类服务的自然世界才是有意义的。当人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与自然界某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构成了矛盾,这种思维方式就会为开发和破坏自然提供充分的理由。相反,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解释是带有“生命圈平等主义”(biospherical egalitarianism)或“生命中心平等”(biocentric equality)色彩的,认为生命圈中的一切都同样拥有生活、繁衍并在更大的自我实现中展现个体自身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树林是否应该具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并在1996年将70年代以来的相关讨论汇编成集再次以相同的题目出版。在这篇论文当中,斯通提出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和无生命体的诉讼资格(Standing to Inanimate Objects)。他认为:“象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无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Standing),就象公司和自治地区等无生命物体也被法律给予它们的诉讼资格一样。"[7]

  如果非人类的自然物或无生命体在法律上具有诉讼资格,也就决定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在决策过程中所拥有的“被看成是目标受益人的”资格,尤其是当人与非生命体的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法律上的诉讼资格将为非生命体与人之间利益矛盾提供非生命体得以受到法律救济的合法前提。这样,在政策分析当中就不能简单的以人的偏好取代非生命体的“权利或者资格”,继而将政策建立在完全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狭隘的“经济理性”之下。

  (二)损益主体的范围

  环境问题往往是具有外部性的,而且这种外部性德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活动的范围。就如河流的存在,往往跨越众多的县市、跨省甚至是跨国的存在,当河流受到污染的时候,往往也会通过河流的流动而波及到下游的广大面积。在以往的政策分析方法当中,关于“应该把谁看作是政策目标的受益人”问题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以至于国家为界限的。正如惠廷顿指出,政策分析尤其是成本收益分析基本上“将国家之内的所有公民”都视为政策目标的受益人,其前提是“假定这些人至少拥有某种公民身份”[8]。囿于近现代的政治理论尤其是社会契约的思想,国家是所有前政治社会的人一致同意达成的某种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公民负责,而不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民。但是在某些环境问题上,民族国家的思维方式往往违背了生态系统的根本原则。而某些地方性的政策制定更突出的表现了原有政策分析理论的地域局限性的特点,往往将区域之内的居民作为政策制定的受惠对象,而不考虑环境影响的广泛性。政治体制对政策制定有很大的影响,以美国联邦制的地方自治为例,州长的选举依赖于州内的民主选举更加增加了这种地方公共利益的色彩。

  “生命圈平等主义”是一种跨越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界限和国别界限的普遍主义和全球主义的立场。许多非生命体的存在和非人类的生命体的栖息环境是跨越国界的。那么,在某些环境问题上,比如全球变暖,美国政府在提高燃油税或者控制汽车尾气排放量的政策上是否应该将全球除美国公民之外的人口的受益计算在内呢?或者不将全球除美国之外的人口所受到的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计算在内呢?在以前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时,美国的政策制订者们甚至并不将邻国加拿大的环境外部性计算在内,更不要说对全球的其他人口,甚至地球另一端的国家为“全球变暖”所付出的代价负责了。

  (三)折现与代际正义

  某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提供对环境以及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比如核电站的建立以及核废料的处理往往其危害要长达几十年、数百年。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和收益就不是完全由当代人来承担的,而是由在时间序列中的若干代人来共同承担的。在计算以及衡量这些成本和收益的时候,在通常的政策分析方法和程序中,对于某些环境公共产品比如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其长期性的外部影响往往通过先行折现的方式,再把折现后的结果计入到当前的成本收益核算当中。这种方法基于如下的假设,即(1)货币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而升值,一般情况下,升值的比率等于货币的存储利率;
(2)在眼前的和未来的利益面前,人们的行为更倾向于选择眼前的利益;
因此人们将拥有“正的时间偏好”——他们更偏好现在而不是未来[9]。折现方式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可以看出,在R不变的情况下,时间越是久远,长期外部性影响的现值就越小。就此,很多学者质疑,这种折现方式低估了未来后代的偏好,或者未来后代在环境的收益成本分析中的主体资格,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所具有的长期性的危害。例如,在核废料处理的问题上,现有技术处理方式可保证500年以内不发生核泄漏和相应的核污染,但是500年之后的泄漏和污染却是无法避免的。按照现在的分析方法,目前的的巨大环境成本收益通过折现分摊到未来其成本是很小的。因此折现方式无非把未来人的成本与收益打了个折扣,根本却是服务于当前人的利益需求,从而在投资项目中不注重未来个人的权益。

  除了经济学上的原因之外,在生态系统看来,使用折现的方式处理涉及到环境外部性的危害违反了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这种整体主义不仅仅关乎到当前的生态系统的整体立场,还关乎到时间序列中的生态整体立场。不仅如此,有些学者则进一步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生态系统会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会越来越注重良好生活(well-being),这是一种包括清洁的空气、水以及与优美的自然环境共处的状态。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可以推断说,环境外部性随着时间推移的所产生的损失“净值”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

  

  三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的一种发展模式和生活样式,其价值核心来自于人们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解释。这种将人与自然都看成是一个更大的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部分,由于生命圈平等主义强调人类要平等的对待非人类的生命体和非生命体,因此就产生了两个重要的问题,即,政策分析是否要将这些生态存在作为收益与受损的主体,其次人类对待这些生态存在的非经济偏好是否应该得到计算?

  前一个问题已经在上文中得到了肯定,(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那些生态存在应该实现他们作为生态存在的内在价值,或者承认生态存在对人类除经济价值以外的价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计算这些价值,尤其是人们的审美、教育、生态方面的偏好并不能在真实的市场中显示出其价格的时候。这意味着传统的政策分析必须拓展自身的框架,在一般性的政策分析方法基础上形成一种生态公共物品以及对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进行选择分析的一般理论,包括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价和计量体系。

  上个世纪70年代,成本收益分析在美国大型管制政策的选择分析中开始使用,尤其是12291号总统令明确的将其作为政策采用的标准之一。由于很多大型的政策项目涉及到能源(核能)和环境污染等,加之生态主义的热潮和环境立法等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政策分析理论开始把环境作为其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1963年,Lynton Keith Caldwell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了《环境:公共政策的新焦点》一文。随后的十年是美国环境立法的爆发期,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的前身都在那个时代开始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大型公共政策决策和政策选择分析的一个重要部分,除了对过去的公共政策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之外,还要对政策的未来绩效和成本收益进行预测,以此来对政策的建立、变化和撤销进行推断和作出选择。

  但是就政策分析接纳生态文明的世界观构想,并转化为可操作的新的政策分析模型来说,则得益于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等发展出来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分类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生态系统的世界观强调人类行为与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在传统的经济分析当中是不被计算在“损益”当中的。因此,从生态系统考虑的“利益得失”转化为同样的经济学语言和测量工具是政策分析理论的重要的任务,这些技术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来自经济学领域的新的理论和应用工具的支持。除了在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将环境资源内化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之外,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技术也相应发展起来,尤其是使用货币指标将生态环境的各种收益同其他经济和社会收益一样进行计算,并将最终的量化结果作为政策选择对比分析的衡量标准。

  (一)肯定生态系统对人类的价值,将其作为政策的规范目标之一

  政策分析理论“生态化”的最基本原则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一种生态文明视野之下的政策选择分析理论要如何通过系统化的方法处理人类中心主义的经济利益与生态整体的利益之间的张力呢?早在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中,就已经以法律形式规范美国政府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行为,这成为我们今天探讨政策分析的一般性选择理论的官方文本。美国国家环境法中规定,环境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运用系统化的思想,将生态环境影响、技术和经济因素一同考虑。”这首先包括肯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反映在政策分析的原则当中,以及如何通过一致性的和可行性的标准和原则作为政策选择的通用方法,等等。

  (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生态系统中人与生态系统的其它部分是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但是在物理、化学或者生态的意义上来判断是无法得出多大或者多小的价值的,因此也无法在政策选择当中进行比较和衡量。在生态系统当中,任何一个小小的变化都会引发生态系统的其它部分的变化,并且每一个微小的部分都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存在,无所谓老虎、熊猫比小微生物更加具有生态意义。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人们试图用生态系统的观点来塑造人与自然之间平等和谐的道德关系,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那么进入决策和政策分析的领域就涉及到,如何将这种生态系统的观点引入到可操作和可衡量的政策分析理论当中呢?

  1977年,Walter Westman的经典论文《自然服务价值多少》(How much are nature services worth?)中,提出了维护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生态系统的价值问题。他在这篇文章文章中指出,大约20年前,西方社会不断要求精确的量化分析,使用货币工具来估价那些原来被视为没有价格的东西,这个趋势一直持续到今。但是至今为止,几乎没有多少论文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评估,如干净的水和空气以及不知名的野生生物,以便判断那些为生态系统维持和恢复所提供的资金分配是否合理。[10]Westman则希望能够发展出这样一种评价系统,为决策提供客观的基础。[11]。不过Westman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认识还是局限于对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有所贡献的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系统功能[12],而没有将生态存在本身的内在价值,以及对人类除经济以外的其他价值包括在内。1997年,Costanza出版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使用生态系统服务一词来涵盖生态系统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可能的收益。图1是目前较为通用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体系的分类和归纳:

  图1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现实价值 潜在价值

  直接利用价值 间接利用价值 选择价值 存在价值

  可商品化的价值 不可商品化的价值 当

  代

  选

  择 代

  际

  选

  择 非利用价值

  生产原料、生活消费

  及娱乐产出 地球生命支持系统

  来源:汤姆·泰坦伯格, 2003,第25页[13]

  从上面提供的生他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体系中可以看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体系将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关系区分为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现实价值往往包括生态作为工业原料的价值(直接利用价值),也包扩那些不能商品化的价值。即为人类生存提供的生命支持系统的价值,以及审美、教育这样的非经济意义上的价值。生态系统服务的潜在价值则肯定了生态存在的内在价值,以及代际选择的价值。可以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兼顾人类社会发展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生态存在的内在价值之间的一种折中方法。很多学者认为,激进的生态伦理或者“深生态主义”的主张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我们在形成可持续发展以及更深层次的哲学和生态伦理学的时候,一直都是以人类的眼光来看待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的,因此最终我们要实现的仍旧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模式,只不过这种发展模式在原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向自然环境的维续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做出了让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体系深刻的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伦理主张之间的张力。

  (三)从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出发扩大损益分析计算的主体范围

  1、地域广泛性

  涉及到环境影响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可能会使更大范围的人收益或者失利,这种范围远远超过了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在某些环境问题上,主体资格甚至已经扩大到了全球居民这样的一个范围。对于政策分析中要考虑到的这种成本收益承担主体的广泛性,恩德斯称之为“混合的全球和地方公共产品或环境收益”,“在一些特别相关的例子中,地区性的利益不足以达到对资源或生态系统的保护而总的利益就可以。通过寻求为全球利益补偿地方经济的机制,从社会角度来讲有利可图的这类项目,可能变得具有可行性。”[14]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是一个关乎到全球居民的“全球公共产品”,那么这一政策计划要得到实施除了在政策分析的过程中体现这种主体资格的扩大之外,恐怕最为重要的还是如何建立一种得到国际性的“政策(分析)实施的治理结构”,通过合理的国家和地区间补偿机制来实现全球生态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摊。

  除了这种全球性视野的环境治理和政策分析之外,更多的政策选择分析是在区域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作出的。例如,美国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就在环境影响的报告中得出结论说,“从辐射中排放的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超越了美国的国界,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有害影响大约应该占到北美大陆整体预计的百分之十。在最后的分析中,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总结了核辐射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影响,并给予他们完整的主体资格。但是欧洲、亚洲以及世界其他部分的人则没有被计入在内……在接下来对核废料残渣进行的管制性影响报告中,环境保护机构把美国国境之外的人所占的权重设为零。”[15]

  2、利益多样性

  上文中曾经提到,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不仅仅包括为人类生存提供水源和食物,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料这样的价值,还包括生态、美学教育等等很多方面的价值。《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就指出了如下价值,“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以及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如此看来,这些不同的价值反映了不同人的利益所在,也就是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的需求和不同的偏好,而这些偏好随着政策分析方法变革和建构,也应该得到政策制定和政策分析过程的考虑。

  政策分析方法应该通过各种复杂的技术来实现对利益多样性的考虑。仅仅通过显性偏好是不能够充分揭示人的利益多样性和偏好的多样性的,多数情况下,需要估价的环境物品与服务通常并没有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些有关舒适性的服务等等,那么就需要有一些评估技术可以用来对这些资源赋予货币价值,而这一信息又可以被综合到较为传统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去。既然不能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来反映不同的人在生态方面的偏好和利益取向,就要求一种基于公共调查的意愿评估技术,或者其它的方法来对这些不同的需求和偏好进行评价。除了公共调查这种直接询问式的方法之外,还有许多间接的方法来实现政策实施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方面的收益,这些方法与意愿评估方法一起被称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

  除了在评估技术上考虑人们的利益多样性之外,进行政策分析的过程还要求在程序上尽可能的体现利益多样性的要求。比如,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会公开信息、召开听证会等等,这些程序本身得到法律的保障。不论是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还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对公共参与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这种利益上的多样性会得到切实的实现。

  (四)代际正义

  1、存在价值与不利用

  当某项政策可能会涉及到折现问题体现了两种情况,首先假设了这种情景即,我们试图用现代人的偏好来判断或者取代未来人的偏好。在一些坚决的生态系统者看来,折现本身是试图用现代人的偏好来取代和低估未来人的偏好,而未来人的偏好是不能够用现代人的偏好来加以衡量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是,折现问题似乎体现了某种生态存在的经济价值,即无论我们用多大的折现率都体现了生态存在可被消费和得到经济补偿和恢复的可能性。而事实上,从生态伦理的角度看来,物种以及其他生命体以及非生命体都用有某种存在价值,这种存在价值决定了不可能通过补偿来恢复这种生态意义上的存在价值,因此维护和保存生态存在而不是进行政策设计从而进行经济上的估价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以其壮美的景色和独特的地理特征而闻名于世,如果要对这一地区进行开发的化,那么可能就不再存在这样壮美的景观,以及周围与此相关的生态系统,包括特定的生物群落和物种等等。那么,我们的后代人也将无法看到这样具有特殊审美价值和生态等独特价值的景观。当我们做出开发的决策时,未来人本身并不能与我们面对面地交涉和讨价还价,那么任何的决策都是我们凭着对未来人偏好的预测而做出的。事实上,这对缺席的一方也就是未来人是不公正的,尤其是像科罗拉多这样不可再生的生态景观。因此,在很多激进的持有生态伦理观点的人看来,当涉及环境的外部性危害时,如果未来人并不能够在场代表自身来表达偏好,那么我们就应该暂时搁置某些开发项目或者政策方案,从而保持生态环境的原状,也就是nouse(不使用)。

  图2

  资源价值估计实例

  资源名称 个人偏好估计

  (美元/年·人,1990年价) 资源保护价值

  (亿美元/年,1990年价)

  美国科罗拉多大峡谷(可见的)                      27 54(27×2亿)

  美国科罗拉多荒野                   9.3~21.2 18.6~42.4(9.321.2×2亿)

  澳大利亚纳吉自然保留地  23.1    5.1(23.1×0.18亿)

  来源:皮尔斯,1997,第50页。[16]

  

  2、贴现率的争议

  近年来由于环境和资源问题日益受到关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那些涉及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环境成本收益的贴现率的确定也备受关注。由于贴现率的多少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成本收益的衡量而获得通过,因此贴现率就成为环境成本收益代际分配的一个敏感的技术问题。除了以上我们提到的“不利用”的这种坚决的生态系统主张之外,涉及到未来几代人福利的环境政策分析中的贴现率也备受争议。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体现在国际气候变化小组(IPCC)对全球变暖进行的评估。在应对全球变暖威胁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成本估算当中,IPCC的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以及斯蒂格利茨都认为,低贴现率有利于正确估计未来损失的补救成本,以及为放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预留资金。

  不过正如斯蒂格利茨在《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所指出的,为什么经济学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毫不奇怪,贴现率是政治争论的一个主体。毕竟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多的指向了正义和价值之争,而这正是政治问题的特有标志。因此,贴现率事实上已经走进了利益集团的角逐和多元利益协调的格局之中,也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之间面临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希望提高贴现率,这样虽然低估未来的环境收益和成本,使得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威胁,但是却为当前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而发达国家倾向于低贴现率,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环境成本收益的代际平衡之间做出了更多的努力。不过由于环境影响往往是跨域和全球性的,因此如何使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中作出贡献的同时避免背上沉重的成本分摊包袱是非常重要的。(原载《人文杂志》,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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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吉宁:《如何理解环境友好型社会》,《南方》,2006年1月1日,第25期。

  [2]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3] 王诺:《“生态整体主义”辩》,《读书》,2004年02期。

  [4] 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论生态文明》,《光明日报》,2004年4月30日,第一版。

  [5] [美]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1页。

  [6] Dale Whittington, Duncan MacRae Jr. ,“The Issue of Standing in Cost-Benefit Analysis”,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New York: Summer 1986. Vol. 5, Iss. 4; p. 665.

  [7] Christopher stone.: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e objects”,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and other essays on law, morals and the environment, Oceana publications.,1996,p 32

  [8] Dale Whittington, Duncan MacRae Jr. “The Issue of Standing in Cost-Benefit Analysis”,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New York: Summer 1986. Vol. 5, Iss. 4; p.666

  [9] D. W. Pearce., Cost-benefit Analysis, The Pitman Press.,1983, p38.

  [10] Van Wilgen, Brian W; Cowling , Richard M; Burgers, Chris J: “Valu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in Bioscience Mar 1996; 46, 3

  [11] Walter Westman: “How much are nature services worth”, in science Vol 197, 1977,p960

  [12] 孙刚、宋连喜等人:《生态系统服务及保护策略》,《应用生态学》,1999年第三期。

  [13] 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第5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14] 托马斯·恩纳德:《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第718页

  [15] U. 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Final Generic 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On Uranium Milling, NUREG-0706, Vol. 1-3(1980).

  [16] 皮尔斯:《绿色经济的蓝图(4)——获得全球环境价值》,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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