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辉:均分土地下的多数人决定和弱势恒弱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在广西都安县的一个瑶族村调查,知道这个村在一个海外NGO的资助下靠自己出工修成了一条20多里的山路,彻底解决了出行难的问题。修路的故事很多,其中一对老年夫妇的故事特别令人感叹。两人都已70多岁,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但出嫁后就没有再回来看过老人。两人就靠种1亩多薄地生活,村里不折不扣的贫困户。但就是这样几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也和其它村民一样,也按人头分了修路的任务。

  为什么村里没有减免他们的劳动任务呢?这个要求他们提出来了,但是,多数村民反对,村小组长在上门动员时,甚至说“如果不出工,就收回承包地”。如果真那样,无疑是断了两位老人的活路。两位老人也就只得接受,但自然无力去修,只得找了住在邻村的侄子过来帮助完成这不得不承担的任务。

  看到老人家徒四壁的窘况和佝偻的身影,不禁让我们思考,是什么机制导致出现如此的不公平?思来想去,也就不觉奇怪。反而觉得,如果下面的分析正确,老夫妇的故事在多数村庄应该正在上演。

  当村小组要求每户村民都出工时,前提是出工得到的公共物品每个村民都受益,瑶族村的路满足这个前提。于是,老人不想出工,就得要得到集体的照顾和其它村民的理解。“被迫出工”意味着这样的照顾不可得,多数村民不理解。

  这里表面上是民主制度中的多数决定原则起了作用,社区内没有救助体系,但放在村庄场域中,情形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集体照不照顾和村民理不理解都与当前均分土地的集体财产制度有关。

  让老人出工意味着你作为村庄成员应该尽村庄的义务。老人获得村庄成员资格的标志,是有承包地。

  关于老夫妇出不出工的问题上,假定老夫妇没有任何影响能力(事实上在我们所举的案例中也是这样),起作用的就是那些拥有劳动能力的多数人和村小组长。这一问题的决策过程会是首先提出出不出工的问题,然后由多数人和村小组长的共同作用得出某种决定。

  如果我们假定是由老夫妇之外的人的提出议题。在村庄有扶危济困的强大公共舆论的情况下,会有村民主动提出让老夫妇不出工,而有劳动能力的多数村民中的多数也会同意,村小组长会顺理成章地执行这个决定。这种情况在瑶族村没有出现,所以我们大致认定,村庄的公共舆论并不起多大的作用。

  现实中,是由老夫妇提出。但让人不解的是,这样的提议得到了有劳动能力的多数村民中的多数的反对,而看到有多数村民反对后,小组长也听从了多数的意见。

  这里需要解释的就是:第一,为什么有劳动能力的多数村民中的多数会反对不让老夫妇出工;
第二,为什么村小组长会附和多数人的决定,没有力排众议,提出不让老夫妇出工的动议,并尽量说服村民同意。

  我们从村小组长对老夫妇的“威胁”中可以得出思考以上两个问题的线索。村小组长对老夫妇说:如果不出工,就收回老夫妇的承包地。承包地是老人谋生之本,没有地,就连现在困苦的生活也无法继续。

  我们如果从均分土地这一制度在村庄中的意义思考,上面两个疑问也许就会迎刃而解。

  均分土地意味着根据村庄中每个成员的成员权平均获得土地,而所有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是村庄中的全体成员。但在土地均分以后,集体没有了可以掌握的集体资源,于是,决策权分散了(张曙光),集体决定需要进行基于农户个别利益之上的多数人意志。

  这样的多数人决定背后是一种什么机制呢?在涉及村庄公益要从每户村民提取资源时,村民考虑的首先是我不能比别人出的多,但因所有人都这么想,于是现实的结果是要求每个人都出的一样多。如果有一个村民不出工出力,即意味着要有人比自己出的少,这就违背了每个农户的公平感觉。老人明显弱势,没有出工所需要的足够劳动能力,但由于老人和其它农户一样,也平均分到了土地,虽然老人劳动能力差,但是分地时是按照人口分的。均分土地加强了村民的成员权,也加强了在公益出工问题上不能让别人比自己出的少的观念,即均分土地强化了村民的不能吃亏的公平观。于是,老人不出工受到了多数人的反对。基于均分土地而形成的每人必须按照田亩出工(事实上,在出工是根据土地面积还是根据人口的问题上,上林选择了根据土地面积)的观念,是多数中的多数都要求老人出工的原因。

  村组长接受多数村民中的多数意见,不仅仅因为他有着和多数村民一样的公平观念,还由于,为了完成本小组承担的任务,要避免老夫妇不出工的行为感染多数人中的不仅不想吃亏而且还想沾光的少数人,一步步传染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最终使得出工的人越来越少。

  也许不是村组长,甚至也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多数村民中的一部分,从价值上是认可老人可以不出工的。但是他们毕竟只是少数。多数决定在这里起了作用,但是特殊在于这里的少数是弱势。

  在下面的情况下,即使是多数村民因不想吃亏而想让老夫妇出工,但仍然可以出现老夫妇不出工但任务仍然可以完成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村小组长有老人应该受照顾的价值观,而村小组又有集体经济实力,这样村小组长就可以凭借集体经济实力影响那些多数村民,而不但心自己一意孤行而导致村民的反对,或者他也可以用集体经济的积累替老夫妇请人做工。

  但是,由于所有土地均已均分,集体不再有什么可以影响舆论和村民行为的能力。于是,村民多数决策成为决定事情的唯一办法,而基于农户个体利益和不吃亏的公正观之上的这种决策办法,就导致了老夫妇出工这样的不合理事。

  

  来源:乡村中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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