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芒:关于苏格拉底赞赏“子告父罪”的背景知识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我对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所写的长篇系列批评文章《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学海》2007年第1期)而引起的讨论十分热闹(参看《学海》2007年第2期陈乔见、丁为祥、龚建平、胡治洪四人的文章,以及我在该杂志第4期上的回应;
还有《江苏社会科学》第4期上林桂榛的文章及我的回应)。由于这些文章都是一些论战性质的文章,主要是相互辩驳,来不及对问题本身进行深入的考察,所以本文想在这方面弥补一下论争的不足,特别在争论的一个焦点即苏格拉底对待“子告父罪”的态度问题方面,提供一些背景知识,以便直接面对事情本身。

  

  (一)

  

  问题是由苏格拉底在《游叙弗伦篇》中的一段话而引起的。他在一开始听说游叙弗伦要去控告自己的父亲“杀人罪”时,立刻就说:

  天哪,游叙弗伦!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很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 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5页。]这段话在王太庆先生的译文中是:

  天哪!这种官司多数人是不会打的。游叙弗论啊,他们不明白这样告很公正。我相信一般人是做不到这样公正的。只有高度智慧的人才能这样做。[ 王太庆译:《柏拉图对话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页。]

  显然,王太庆先生的译文照顾到了后面所讨论的“公正”这一重要的字眼,应当是更可取的。争论在于,笔者从这段话的文本出发,认为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告父是赞同的,只是后来谈到告父是出于何种意义上的“虔诚”时,苏格拉底不同意游氏仍然陷于对虔诚的传统理解,即盲目地迷信神话故事和传说,而是主张要依据理性来敬神;
反对我的人却认为苏格拉底在这段话中绝不可能是认真的,而只可能是在“反讽”,实际上是不赞成游氏告父,而是要维护家庭伦常的。他们的看法把苏格拉底解释成一个类似于儒家血亲伦理的信奉者,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柏拉图文本的严重误读和对当时雅典社会一般状况的隔膜和缺乏了解之上的。我在这里不想和他们争辩,因为我在其他地方已经作了充分的驳斥和分析;
我在此只想从正面阐明,苏格拉底在当时认为游叙弗伦告父“很公正”,这完全符合他一贯的立场,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众所周知,苏格拉底在当时的雅典是一个反传统的“异类”,他只相信自己心中的“灵异”,而对传统的信仰持怀疑和不敬的态度。因此,他在公元前399年被雅典法庭处以死刑,罪名是“不信城邦诸神、自创新神”和“败坏青年”两条。这两件事其实是一件事,就是他们控告苏格拉底引诱青年背离各个城邦历来所信奉的、具有宗法象征意义的特殊的多神,而要他们相信一个统一的、唯一的理性之神。对此,我曾在《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一文中,依据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

  古希腊早期各个城邦都有自己特别敬奉的神,并且往往把这个神视为自己的部落保护神;
后来由于氏族血缘公社的纽带被私有制所带来的一系列家庭变革和社会变革所“炸毁”(如个体家庭取代氏族,国家法律取代家族习惯法),才逐渐让位于具有社会普遍性职能的新神。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宣扬这种合乎理性的新神的最积极的哲学家,他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反对传统的对旧神的盲目崇拜和迷信,因而引起了雅典一帮守旧人士的嫉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所以,苏格拉底的罪名本身就意味着鼓励青年运用自己的理性对父辈的传统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批判,摆脱家长权威和家族纽带的束缚。[ 《学海》2007年第1期,第6页。]

  上述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当代一些希腊哲学史家的印证。例如珂娄斯特(Anton-Hermann Chroust)在《苏格拉底问题的政治层面》一文中说到:

  雅典史和雅典政治发展的研究表明,城邦并非唯一需要雅典公民献忠心的机构。雅典公民成为城邦的成员之前,早已是氏族、宗族、部落、家族这类血亲组织的成员了,或许,还是某一宗教团体的成员。[ 尚新建译,载于《苏格拉底问题》,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115页。]

  伏拉斯托斯(Gregory Vlastos)也说:

  苏格拉底又是一位伟大的道德改革家:不是社会改革家,而是一位良知改革家,这种良知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能够建起或者毁掉一个社会的习俗制度。[ 伏拉斯托斯:《苏格拉底的悖论》,顾丽玲译,载同上,第147页。]

  这种“伟大的道德改革”就是把一切道德和宗教信仰的虔诚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相信“美德即知识”,以使自己达到“认识自己”的自觉,而不是寄托于古代流传下来的毫无逻辑性甚至自相矛盾的神话故事上,也不是寄托在父母和前辈的教导上。苏格拉底是古代世界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的教导是符合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中的那句名言的:“启蒙就是人们走出由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对于不由别人引导而运用自己的知性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知性!这就是启蒙的箴言。”[ Kants Werke, Band VIII. Hrsg. Von der Koeniglich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Berlin, 1912, S.35. 中译本参看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35页。]

  但在当时,苏格拉底的这种大胆改革的思想几乎没有人能够理解。所以在法庭上指控他的人(米利托斯)说:“但苏格拉底不仅使他的门人轻视他们的父母,同时他也使他们轻看别的亲属”。而为他辩护的色诺芬则说:“但苏格拉底说这些话,并不是要他的门人把自己的父亲活活地埋葬掉,或者把自己的身体分成碎块,而是要向他们证明,凡是无意识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他劝勉各人要努力尽可能地使自己成为聪明有用的人,无论他所希望的是否受到父亲兄弟或别人的器重,他都不可因信赖亲属而忽略培养自己,而是应当努力使自己对于那些他所希望器重的人有所裨益。”[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8-19页。]如果说控告他的人只看到苏格拉底的思想破坏城邦传统习俗的消极面的话,那么为他辩护的人(色诺芬)则只强调他的建设新的价值原则的积极面,但双方所说的都是事实。而对当时的一般人来说,这一“炸毁”家庭血缘纽带的消极面比积极面显得更难接受,因而给人印象深刻。这一点在阿里斯托芬专门用来讽刺苏格拉底的喜剧《云》中得到了真实的表现。

  阿里斯托芬是苏格拉底的好朋友,但他们在很多方面意见不合,特别是对于传统道德和城邦法律的关系问题,两人是有不同看法的。阿里斯托芬也看到旧的习惯对于人的天性有诸多束缚,而主张个性的自由发挥,例如“揍父亲,从家庭的角度来看,便是罪恶,而在阿里斯托芬的一出喜剧《马蜂》中,却并未表现为一种绝对的错。”[ 列奥·施特劳斯:《苏格拉底问题六讲》,林晖译,载《苏格拉底问题》第27。]但根据施特劳斯的说法,“作为一名伟大的守旧者,阿里斯托芬尽其所能抵制一切新事物:无论民主政治、欧里庇得斯的悲剧,还是苏格拉底的工作。”[ 同上,第14页。]姚介厚先生也说:“阿里斯托芬的目光只看到往昔,认为只要恢复传统的精华就可以拨乱反正;
而苏格拉底则主张通过变革哲学,研究人的本性,改造人的思维方式来建立新的、合乎理性的道德价值体系。他这种惊世骇俗的哲学,阿里斯托芬既不理解也不能接受,反而认为苏格拉底只是一位标新立异的‘智者’。”[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1页。]因此阿里斯托芬在《云》中虚构了一个苏格拉底的“思想所”,在那里既教授“正义的逻各斯”,又教授“不正义的逻各斯”。一位农人斯瑞西阿得斯把自己的儿子送到思想所去学习,学会了“不正义的逻各斯”,回来就打父亲,并且还用“不正义的逻各斯”来证明自己打父亲是对的,甚至打母亲也是可证明的。斯瑞西阿得斯气得去找苏格拉底算账,放火烧了他的“思想所”。[ 参看罗念生译:《阿里斯托芬喜剧六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不过,阿里斯托芬是否就认为儿子打父亲完全是苏格拉底教出来的,也未见得。例如在《云》中,斯瑞西阿得斯的儿子在去苏格拉底那里学习之前,就已经对父亲不恭了。他听父亲说要他去苏格拉底那里学习,就说:“哎呀,我的爸爸精神错乱了,怎么办呢?到底是把他送到法庭上去告他发疯了吧,还是去通知棺材铺说他得了精神病?”[ 同上,第189页。]这里已经提出了儿子告父的先例。在《马蜂》这出喜剧中,儿子监禁父亲,并用橄榄枝打父亲的屁股,以及父子之间打官司,都被视为生活中的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大逆不道的,只是笑料而已。[ 同上,第279、273页。]所以,阿里斯托芬在《云》中,尽管极尽歪曲丑化之能事,把苏格拉底打扮成一个愚蠢的“智者”派人,把他没有做的事、不可能说的话加之于他,但苏格拉底一点也不生气,不但每次必到场观看,而且还故意站到台上,让观众看清他的面目。这正好说明在那个时代,“礼崩乐坏”已达到何等的程度,家庭血缘纽带已失去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成为普遍调侃的话题。阿里斯托芬的喜剧讲的虽然并非真实发生的事,但也不是完全扑风捉影,至少,他没有把苏格拉底描绘成一个维护家庭伦理的卫道士(如同《儒家伦理争鸣集》中诸儒生所想像的那样)。可以设想,不要说苏格拉底,即使是阿里斯托芬或者其他思想比较开化的人,如果听到游叙弗伦要告发自己杀了人的父亲,也都不会感到吃惊,而是有可能表示鼓励和赞赏,至少不会用传统家庭伦理去阻止他的行动。苏格拉底对这件事本身表示赞赏的态度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在他看来父亲杀了人就应该告发,哪怕是自己的儿子去告发,也是“很公正”的,虽然一般人不会理解。这里并没有任何“反讽”。

  

  (二)

  

  因此,苏格拉底在游叙弗伦告父的这个案子中的特别之处,并不在于他赞赏游叙弗伦的告父杀人,而在于他要追究这场官司后面的“虔敬(虔诚)”的根据,这就是他和所有的人、包括和阿里斯多芬都不同的地方(阿里斯多芬将这种根据的道理称为“不正义的逻各斯”),也是他这篇对话被后人视为有重要价值而加以研究的主要的原因。他在对话中与游叙弗伦关于什么是真正的“虔敬”进行了漫长的马拉松式的概念追逐,最后以游叙弗伦精疲力竭、中途退出而告结束,但苏格拉底的真正思想其实已经浮出水面了,这就是“有公正之处也有虔敬,或者说假定凡有虔敬之处也有公正”,“虔敬是公正的一部分”[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8页。]。他启发欧绪弗洛:告父杀人这件事的确有公正,因而有虔敬,但不是由于虔敬才公正,而是由于公正才配称之为虔敬,或者说,公正本身才是真正的虔敬。在另一处地方,苏格拉底“把虔诚的人正确地定义为凡知道什么对于神是合法的人”,并由此推到对待人这一方面,也应该“按照律法彼此对待”,而“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所做的事”就是“正义的”[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175-176页。]。

  那么,什么是“正义(公正)”呢?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守法”,即按照“公民们一致制定”的法律做而不违背。[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164页。]在这里,苏格拉底强调的是人们在行为中按照法律而达到的“一致”,即“同心协力”:

  在希腊到处都有要求人民立誓同心协力的律法,而到处人们也都在立誓这样做。……因为凡人民遵守律法的城邦就最强大,最幸福,但如果没有同心协力,任何城邦也治理不好,任何家庭也管理不好。作为一个人民,除了遵守律法,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到国人的尊敬呢?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在法庭上少遭失败、多获得胜利呢?人们愿意信任并把自己的钱财或子女托付给谁呢?父母、亲属、家奴、朋友、同胞或异乡人能够从谁手里更可靠地得到公正的待遇呢?……[ 同上,第166页。]

  在这里,同心协力地守法就是城邦的最高原则,它高于家庭的原则,父母亲属的关系都要依赖于它。守法本身就是一种同心协力,因为人们共同制定一种法律,又共同遵守。当然,有些先于城邦法律的“不成文法”是由神制定的,例如“孝敬父母”、“不得乱伦”等,但神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还是由于其后果将使人类社会避免一代不如一代的衰退,而是会按照同样的律法前后一致地繁衍子孙,所以“神也是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的事”[ 同上,第169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孝敬父母”即使是“神所制定的”,它也不能超越于、凌驾于(神的)律法之上,相反,它本身就是神的律法中的一条。因此苏格拉底虽然劝导自己的儿子应该孝敬母亲,但他的教导方式却是诉诸普通人际关系的明智的法则,即所谓“路人”的原则:一个人出门在外也希望获得任何他人的好意,因而“对于比任何人都爱你的母亲”就更应该尊重,以免遭到国家法律的起诉和处罚,使得“神明把你当作一个忘恩负义的人而不肯施恩于你”,或者让你受到大家的谴责,“成为一个没有朋友的人”[ 同上,第55页。]。

  可见即使对于家庭内部的关系,苏格拉底也是以外部“路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正义”的。他决不以自己的家长权威来压服自己的儿子,也不用“毕竟是你的母亲”这样的话来打动儿子的“天良”,而是用合理的推理来和他平等地讲道理,晓之以利害,使他懂得为什么要尊重母亲。这里面已经包含有后来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原则了:孝敬父母归根到底对自己是有利的。可以想见,在这种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孝敬父母”的法规,一旦与法律本身相冲突,例如自己的父母违法,那就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任何特殊理由,而必须按正义的原则办事。这就是苏格拉底为什么赞赏子告父罪的原因。

  

  (三)

  

  然而,“守法”必须先“知法”,而“知法”就是苏格拉底所说的“智慧”。所以苏格拉底说:“我们把那些知道对于人什么是合法的人,定义为正义的人”;
而“知道”就是有智慧,“人之所以有智慧,是因为他们有知识”[ 同上,第177页。]。正义就是一种知识,在法律问题上,这就是关于如何做到人与人之间“同心协力”和“一致”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只有通过理性的逻辑定义才能得出来。由此可见,苏格拉底的正义原则、守法原则、“同心协力”的“一致”原则,归根到底是一种普遍的理性原则。读苏格拉底的对话,最要紧的就是掌握这一原则,否则就容易导致误读。什么是理性原则?古希腊的理性就是追求“一”。这有两层意思。一层就是追求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追求一个概念的“定义”(Logos)并将它守住,不要自相矛盾;
另一层就是超越各种具体事物之上,摆脱感性杂多的束缚而向唯一的神接近,这就是一种灵魂(Nous)本身的能动性和对肉体的超越性。这两者我将它们分别称之为“逻辑理性”和“超越的理性”。[ 对此可参看拙著:《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一章。]

  对于前者,我们在苏格拉底的几乎一切对话中都可以看到,他所致力于探讨的问题正是如何给概念下一个永远站得住的逻辑定义的问题,而所谓“同心协力”,所谓“守法”,其实也就是守住一个不变的概念或原则,也就是对“理念”(eidos)的把握。所以苏格拉底并不以为自己讲的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他承认他讲的是“老一套”的“同一个题目”,就像“二五得十”一样的普通道理[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162页。]。他总是从大家都同意的地方开始,且每一步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知识并不是发现新东西,而是回忆起旧东西。对此色诺芬评价道:

  当他和人讨论某一问题已有所进展的时候,他总是从已取得一致同意的论点逐步前进,认为这是讨论问题的一个可靠的方法;
因此,每当他发表言论的时候,在我所知道的人中,他是最容易获得听众同意的人。[ 同上,第182页。]

  但尽管如此,对一个理念的把握却并不是那么轻而易举、一帆风顺的,不但一般民众不习惯于这种抽象概念的追溯,就连苏格拉底本人,也往往感到棘手,经常无功而返。这就需要调动起内心的一种超越的力量,尽可能地朝向抽象理念的太空高飞远举,把下界的一切感性具体的杂多事物抛在脑后。这就是理性的第二个含义,即努斯(Nous)的能动超越性。理性追求的理念越高数目就越少、越具有更大概括性,最高的理念就是“善”,它就是“神”。这种追求理念的向上的力量其实也就是神的力量,是神赋予人的,因此与神本身是相通的。苏格拉底教导说:“住在你身体里面的智力(nous),既能随意指挥你的身体;
那末,你也就应当相信,充满宇宙的理智,也可以随意指挥宇宙间的一切”[ 同上,第31页。]。换言之,神就是理性灵魂(Nous),它就是自动性,并且把这种自动性赋予了人,使人能够追求唯一的神。在这种意义上,“理性”的两种含义就合而为一了:“逻各斯”对“一”的追求正是以“努斯”为动力的,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向神接近的一个阶段,它最终是指向唯一的神的。

  历来有许多人、特别是中国的读者不明白,苏格拉底那么热衷于为一个概念“下定义”,这究竟和他标榜的“虔诚”、“正义”和“信神”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在苏格拉底看来,下定义作为理性的逻各斯,正是努斯向上(向神)超越的一种必要的甚至唯一的程序和手段,因此本身就是对神的一种“侍奉”;
这种工作是很费力的,也是需要虔诚的心态才能进行的;
而所谓“正义”,无非就是把定义好了的概念毫不含糊地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并守住它(守法)。因为只有出自一个共同的普遍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们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同心协力”的一致,而这是符合神的目的的。[ 游叙弗伦在与苏格拉底的讨论中,几乎眼看就要接触到这一答案了,他说:“我认为公正的这个虔诚和虔诚的部分与对诸神的侍奉有关,而剩余部分与人的侍奉有关”,受到苏格拉底的表扬;
但他马上又跌回到具体感性的事物上,把“侍奉”和虔敬理解为和神在好处上互相做“交易”的一门“技艺”了。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第249、253页。]所以苏格拉底把他对定义的追求看得很神圣,不像智者派那样视为儿戏,而是视为神派他到雅典来的使命。他在法庭上说:

  但我宁可服从神而不服从你们,只要我还有生命和能力,我将永不停止实践哲学[ “永不停止实践哲学”,王太庆译本作:“决不放弃哲学”,见王太庆译:《柏拉图对话集》,第40页。],对你们进行规劝,向我遇到的每一个人阐明真理。……这是我的神的命令,我相信在这座城市里没有比我对神的侍奉更大的善行了。[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第18页。]

  这就是苏格拉底的“理性”中两种含义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努斯的能动的超越性而上升到逻各斯定义的“一”,又以这个已经达到的“一”为跳板而努力攀升到更高的“一”,从而不断地超越感性而向“唯一”的神(“善的理念”)接近。这本身就是虔诚,就是关注自己的灵魂(nous),就是最高的“善行”,也就是对神的最大的“侍奉”。所以对概念的定义不仅仅具有形式逻辑的抽象含义,而且具有“实践”的含义、能动超越的含义,因而具有道德和宗教的含义。正义即知识,知识即美德,探讨事物的概念、为之下“定义”就是研究哲学,而研究哲学就是侍奉神。

  陈村富先生看出:“苏格拉底所说的理性不只是有后来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那种意义的理性,更重要的是一种有目的的实践理性,他将这种理性叫做‘神’。”[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第420页。]这是有眼光的。其实即使在康德那里,纯粹理性(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在“神学”中也被统一起来了。例如康德曾将“理性的一切兴趣”中的第三个问题:“我可以希望什么?”规定为:“这是实践的同时又是理论的,以至于实践方面只是作为引线而导向对理论问题以及(如果理论问题提高一步的话)思辨问题的回答。”[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805=B833,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2-613页。]而这个第三问题在康德那里是属于宗教的问题(前两个问题分别属于认识和道德问题)。另外,康德的实践理性本身有时也被他自己直接称之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批判》被称之为《纯粹理性批判》,而原来的《纯粹理性批判》则被称为《纯粹知性批判》[ 可参看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纯粹实践理性就是纯粹理性的逻辑推理能力在实践上的纯粹运用,这种运用根本不依赖于经验,全凭理性的自身一致的法则“自律”来决定“应当做什么”,因而比理性在知性(认识)领域中的运用还要更加“纯粹”,后者是离不开经验性的运用的,否则就是“盲的”。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从苏格拉底到康德一脉相承的基本模式,即把纯粹理性从知识领域扩展到实践领域而建立起道德和信仰的根基。不明白这一点,我们就有可能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仅仅当作一种挑人家毛病的雕虫小技或怪癖,而与他的道德学说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总之,通过以上背景知识的介绍和分析,当我们在读到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告父案表示称赞的话,说他“这样告很公正”时,就不会挖空心思猜测他是不是在说反话了。因为按照苏格拉底的精神、他一贯的思想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这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我们也会很容易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要纠缠游叙弗伦去辨明“什么是虔敬”的问题,他就是要把正义以及对正义的知识、也就是把理性确立为雅典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中的最高信仰对象,以取代当时还占很大优势的建立在传统神话或宗教迷信之上的伦理观念,而这也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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