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富: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论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战略部署,其中大量和基础性的措施,就是按照“六个必须坚持”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劳动、共同奋斗中,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共谋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共创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未来,这是社会普遍和谐的直接前提和现实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目的和归属。

  在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高瞻远瞩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作出了深刻的阐明和全面的部署。

  

  一、应当从哲学的高度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揭示了“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联系,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前提。根据辩证逻辑,一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应该从其历史联系和现实根据中获得规定。从思想史上看,古今中外的一些思想家都有过社会和谐的理想追求。例如,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
中国老子的“小国寡民”,以及孔子及其儒家关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中和”主张,甚至还论及到“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礼记·礼运》)。特别是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和谐”就是他们主张的未来社会的代名词,分别在《乌托邦》和《太阳城》等著作中,进行过这方面的具体、生动的设想和描写。据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空想社会主义“提倡社会和谐”,看作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所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和谐思想的渊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概念,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根据现实社会实践的需要,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和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的重大成果,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从“和谐社会”概念提出的现实根据看,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的理论结晶,更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而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其他实际问题的一种总目标、总思路、总战略,因而具有现实的针对性,是对社会现实认识的深化。以往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基本上被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三个层面。这次,我们党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理论,即把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四个层面;
而这个“社会”层面,既与其他三个层面相平行,又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由此,我们党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和总体要求,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大量的社会矛盾都因其特有的性质而处在平和的、可化解的状态。所以,从哲学的高度看,“和谐”是事物矛盾的、而且是非对抗性矛盾的一种平衡状态,即这类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是矛盾的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有序状态。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依存和辩证联结的。只有通过一定形式的对立和斗争,不断地解决或化解了矛盾,才能达到和谐状态。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坚持历史唯物论

  

  《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提出的一个重大的马克思主义的新论断和新命题,它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论的指导。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其物质基础,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巩固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须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大力发展社会化的生产力是防止旧制度复辟、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前提。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才能有人的社会关系的优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总体上还不发达,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比较薄弱。只有当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强了,社会财富丰足了,才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充裕的物质条件支持维护生态平衡,从而才有普遍和充分的社会和谐,才有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其经济基础,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参加劳动,按劳分配生活资料,因而人们之间没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其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能够实现社会的普遍和谐。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我国在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还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要坚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其现实基础,就必须协调好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近二三十年来,由于地缘特点、区位优势、人文传统和政策倾斜等原因,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一些人先富起来了,多数人的收入虽有提高但增长较慢。这是在纠正过去的平均主义过程中的进步现象、必然现象。不过与此同时,我国的地区发展差距和城乡发展差距、人们的收入差距和社会各阶层生活水平的差距都拉开过大过快,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配不公。从一定的范围看,我国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

  所以,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五个统筹”,在效率和公平问题上,强调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并且党和政府已经陆续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完全取消农业税、加大开发式扶贫力度、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从政策上推进解决人民群众的“看病难、买房难、上学难”等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作的战略部署,其中大量和基础性的措施,就是按照“六个必须坚持”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劳动、共同奋斗中,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共谋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共创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未来,这是社会普遍和谐的直接前提和现实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目的和归属。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坚持历史辩证法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就意味着既要坚持历史唯物论,又要坚持历史辩证法。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当然,首先要有必要的、与日俱增的物质基础。但是,它不是一种自发的社会过程,而是一种自觉能动的、多因素协同作用的、充满矛盾的社会过程。这其中充满了历史的辩证法,需要我们照辩证法办事。

  其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自觉的、能动的社会过程。社会和谐,是立足经济前提而背靠社会制度的。如果仅仅从经济上着眼,虽然我国“块头”大、经济总量目前位居世界第四,但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仅达到1700美元左右,而世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早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5000美元。不过,这并不妨碍我国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里,我们既要靠一定的物质条件,更要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靠共产党的领导、靠发挥人的自觉的能动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历史过程,而我们正在这个起点上。从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看,“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一样,都是很高的社会境界、长远的奋斗目标。我们只能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去理解、谋划和实践,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其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诸因素协同作用的社会过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全局和长远着眼,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方面,来统筹谋划和着手实施。在我们社会里,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是一切社会因素的有序综合,是调适各种社会因素的效应,是社会合力协同作用的结果。在促进“和谐社会”建构的诸多因素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主导,制度是规范,法治是保障,文化是灵魂,和谐是目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其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化解矛盾和解决矛盾的社会过程。我们讲“和谐社会”,并不是否认矛盾,而是要正视矛盾,并正确地化解矛盾、解决矛盾所达到的一种有序和良性的社会状态。

  当然,我国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得到正确和及时的解决,就必须继续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继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即要有必要的具体的制度、体制、机制、舆论的规范与配合,要有必要的、完备而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为之服务。这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所要求完善的“六种制度”建设,以及和谐文化建设等等具体措施的设计,都体现了这种实际的配合和保证。只有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和谐社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会长,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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