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水法:康德的法哲学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给大家做康德的法哲学的报告,在座的同学都是研究法律的,而我主要是研究哲学的,涉及法律专业方面的一些问题如果讲的不对,请大家批评指正。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整个德国思想文化兴起是比较晚的,在康德那个时候德国的学术才真正的成为一种自己的学术。什么意思呢?因为在这之前德国大学里面大部分老师授课是用拉丁语教的,是从康德或者是从康德前面沃尔夫开始用德语开始授课,康德开始德国的学科系统才开始形成。我们看到法哲学这个词实际上基本是从康德开始的,从此以后,我们开始看到后来有费希特写《法哲学》,黑格尔写《法哲学》,一直到今天像哈贝马斯、赫费,他们都还继承着德国法哲学的传统,这个传统就是从康德开始的。从康德思想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后来黑格尔的《法哲学》里面有很多思想也是来自于康德,包括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来自于康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德国通常情况下,他们就讲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这就和我们通常熟悉的政治哲学区别开来,在英美都是讲政治哲学,在德国很少有著作讲到政治哲学,他们的政治哲学是在法哲学和国家哲学里面来讨论的。这样一种区别当然也是与德国大学教育的形式和英美大学教育的方式不同也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德国大学里面学习的话,一个人文或者社会学科的研究生不可能只是学习一个专业,通常情况下都是学习一个主专业和两个辅修专业,所以德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学者研究的领域都是很广泛的,我们也看到近代以来,综合性的学者都是出在德国。康德这样一种传统我们就看到,我们在研究政治哲学的时候,实际上是用英美的这样一种说法。

  下面我进入今天演讲的主题,我主要讲一下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问题,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

  

  为什么讲德国哲学呢?因为康德是一位体系性的哲学家,法哲学在他哲学研究领域里面是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如果我们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就必须理解他整个哲学的体系,这样的影响一直影响到德国的唯心主义,或者另一种说法叫做德国古典哲学,后一种影响德国现在的现代哲学,所以,他是一种体系性的。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康德哲学我们又通常称为先验唯心主义,也可以称批判哲学。什么叫先验唯心主义?理解这一点对理解康德的法哲学非常重要,先验唯心主义的一个核心、关键,他和当时康德之前所有的哲学都不同,在康德哲学之前我简单说有两派,一个是理性主义,一个叫经验主义,这两派在近代哲学里面他们关心的问题是知识从何而来的。理性主义认为,我们的知识是天赋的,就是我们脑子里有一些现成的概念;
经验主义认为,这是没有的,我们知道经验主义有一个名言,我们的大脑像一块白板,是从经验里面得到印象然后产生观念,最后形成了我们的经验知识。康德的观点和这两派的观点都不一样,康德认为,我们人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所谓理性的存在者就是,他有一些先天的能力,这个能力在进行认识的时候或者在指导我们的道德希望的时候,他会变成一种规则或者一些概念,变成一种先天的形式。就认识上来说,先天的形式有时间和空间,有范畴,在道德上来说,有自由、有道德法则,但是这些东西它是先天的,仅仅凭它并不能产生知识,有了这样一些先天的知识然后我们才能进行认识,一旦我们在进行认识的时候总是要以一些先天的形式为条件的,这样我们才能够得到外界的支持。而在这样的认识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把这些形式颁布给外在自然界。所以,康德说我们人为自然立法。这是康德非常经典的一段话,我们通常说哥白尼革命、近代哲学的革命等等,说康德是现代哲学的开端啊,就在这一句,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他一个基本的论证,就是说,我们人对外在自然的一个认识,实际上需要一种先天的形式,如果没有这个形式你是不可能认识的。一旦认识了以后,外在经验的东西就要通过先天的形式重新组合。所以,康德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就是现象和物质之分。而物质本身我们是不可能认识的,比如说这样一张桌子、一个水瓶,它在和人的认识不发生关系的时候,假定没有我们人的认识,它本身究竟怎么样我们不知道,一旦我们知道它的时候总是在我们的认识之中,总是经过先天认识的形式把它构成起来。所以,后来“构成”的概念也成为现代哲学里面经常用到的一个概念。

  刚才我讲了形式是先天的,那么,什么是先验的呢?他说,先验的唯心主义,为什么叫先验的唯心主义呢?它是要来解释我们经验者认识怎么是可能的,我们为什么会有经验的认识,我们为什么会有科学的知识,就是说,我们要用先天的形式来解释经验知识的可能性。为什么是唯心主义呢?康德说,这样一些形式在和经验不接触的时候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它和唯理主义是不一样的,唯理主义认为我们大脑中先天就有一些现成的、科学的或者真理性的概念和观念,我们就把它想出来了或者修正过。就像莱布尼认为,像大理石本来就有一个雕像,然后人给它雕琢出来。康德认为不是这样的,他认为不和经验接触这些东西就成为一种观念性的状态存在,唯心主义这个词有和理想主义是一样的,它主要和经验主义结合在一起。所以,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这是康德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他认为,道德的法则也是这样的,我们有先天的道德的能力,有了道德的能力我们才能产生道德的命令或者道德的行为,没有这样先天形式人们的道德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他的实践哲学也是一种先验的哲学,也是用先天的形式来解释人的道德的行为。

  康德哲学分为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的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他认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有两者不同的理性,一种叫理论理性,是专门来认识自然的;
另一种是实践理性,是来指导人的道德行为的,或者来决定人的道德行为的。按照这样两个领域来说,人不仅为自然立法,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在自然的领域是必然的,自然的先天形式也是我们理性存在者的形式,但是他在这一认识的时候认为这是必然的,就是你不得不这样认识,所以他这里有时间和空间、因果这样一些范畴。所以,自然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在自由领域里面,人是自由的,不是必然的,为什么自然领域里面是必然的呢?在自然领域里面每一个事件我们总能找到一个原因,而这个原因我们还能找到最早的原因,因为科学认识按照西方的说法,最终事物的根源,当然他们希望找到最终的根源,实际上我们找到一个原因以后还有一个原因,如果找不到原因了,按照神创论来说最终可能有个上帝,但现在自然科学它不承认有一个上帝,它总是要追踪到从原因到原因,因为每一个事件总是有原因的。所以,它是必然的。那么,在自由的领域里面,康德说,如果人是有道德的,人是能够做出道德行为的,他应该是自由的。为什么呢?一个道德的行为他是因为人的一种观念和意志的自己的决定产生的一个系列,在这里人的一个决定他是最原始的原因,你不能找到更原始的原因了,人因为受道德法则的支配就能产生一个原因,你不能用任何经验的世界来解释。比如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如果按照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你可以从人的生理原因来解释,但是你要从人的行为来解释,人要去救火他所服从的那个法则就是最初的原因。按照自然的原因有时候有些地方能够解释,有些地方不能够解释,为什么呢?康德说,人如果从动物的角度来说,他看到火当然就跑掉了,从自然的角度来说这是必然的。但人跑到火堆里面去救火,为什么呢?在这里人是自由的,所谓自由就是反抗人的那些自然的本能而去做一些事情。

  康德哲学就有这样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自由的领域就是康德实践哲学所讨论的主要的内容。所以,我第二个问题就讲康德实践哲学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康德实践哲学的内容

  

  康德哲学分为两大领域,一个是自然领域,一个是自由的领域。关于自然领域里面的哲学的理论叫理论哲学,关于自由领域里面的哲学叫做实践哲学。在这里我讲的是实践哲学的内容。

  实践哲学在康德哲学里面包含十分广泛的内容,像道德、法学、历史、宗教、政治、经济等等,都属于实践的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里面都有人的意志来作出一个决定的问题,都涉及到人的自由问题。我们知道,康德早年是信奉唯理主义的,他早年是研究自然科学的,我们知道康德有拉普拉斯星云假说,我们通常说康德就是没有后来的批判哲学就足以成名千古,因为他在批判哲学之前他就提出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但是他后来碰到道德的问题,他解决不了道德的问题,人为什么可以作出道德的行为?当时非常流行的是英国的经验主义的道德哲学,那时候道德哲学就是讲快乐就是道德的。但是这种观点在康德看来是难以解释的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觉得做了一件事情你就是道德的,你感到很快乐,很高兴,可是对另外一个来说可能是不快乐的,道德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无所谓道德,我说是道德的,你说是不道德的,你做了一件事情可能是罪大恶极的事情,在你自己看来是道德,在另外的人看来是罪大恶极的。康德认为,这样是不行的!所以,他后来实际上是碰到道德的问题才导致康德从“前批判时期”转向“批判时期”,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我们看到康德是哲学史上最有毅力的哲学家,康德47岁才聘为教授,康德十三年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然后想通了以后,一下子他的“三大批判”著述就出来了。人们通常说批判哲学是从理论哲学谈到自然的问题开始的,实际上康德是从道德的问题开始的。康德认为,道德应该是一个绝对命令,但是为什么,它的根据是什么,他想不通。后来进入到批判时期实际上就意味着康德已经把这个问题想通了,康德的实践哲学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主要实践哲学的著作有三本,《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这三本书是康德实践哲学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主要讨论的就是道德的问题,《道德形而上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德性学说的形而上学原理,一部分是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法哲学的思想主要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就是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里面和他一系列的政治论文集,论文集当中有一些很重要的文章,比如《永久和平论》,这篇论文中的一些思想后来在康德的《形而上学》里面又得到了重述。在康德看来,法哲学是属于实践哲学的一个部分,或者属于道德哲学的一个部分。像历史哲学、宗教都是属于实践哲学或者道德哲学的范围,所以跟我们今天理解的道德哲学是不一样的。这三本著作有着一种非常有意思的关系,《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就讲,为什么我们日常判断人是有道德的或者任何一件事情都要作出道德判断的?人有道德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你会作出一个道德判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我们日常生活总是要作出道德判断的,我们现在是后现代了,通常有人说我是不讲道德的,但是如果他一说这个东西是好的或者是坏的,实际上就作出了道德判断。康德就从这里开始论证人是要作出道德判断的,道德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这是康德典型的一个问题,科学的形而上学是怎么可能的,他要追究这个可能性,这一点也是我们理解他为什么叫先验唯心主义,先验就是来解释可能性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最后就推论到有一个自由,人的意志是自律的。《实践理性批判》就是从自由讲道德行为是怎么发生的,然后《道德形而上学》分两个部分,一部分讲法的形而上学,讲外在的自由;
后面德性的形而上学原理讲具体的日常的道德内容,这三本书是一个体系,我们从道德为什么是可能的,然后讲到实践理性批判的核心,这个原则确立起来以后,来讲道德基本的法则,怎么推演出在法的领域和德性的领域具体的道德戒条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实践哲学所有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实际上就是论证这样一个道德法则,什么法则呢?这样行动,你行为的准则始终要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人要怎么样做事情呢?这么样做事情你的行为才能认为是道德的呢?你做事情的时候所依据的那个准则要始终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就是说,你做一件事情指导你的那个准则,不仅对你自己希望是这样做,你也希望别人这样做,你这样对别人,你也希望别人这样对待你,你今天这样做,你希望以后也这么做。康德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样一个法则后来很多学者都批评它,认为是形式主义的、空洞的、没有内容的,但是在康德看来,只有这样一种道德的法则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有普遍的道德,否则的话就无所谓道德或者道德就是相对的。

  

  第三个问题,康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正因为康德的法哲学是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他的实践哲学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按照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来说,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讲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是人外在的自由,他认为,道德是讲伦理或者德性的学说,是人的内在的自由。所以,在康德看来,法哲学最高的原则也是自由的问题。内在的自由是讲人自己的行为,比如你有一个道德法则,你要去做这件事情,这件事情对你来说是一个绝对的命令,什么叫绝对的命令呢?就是说,你不是因为外在的某种原因,外在的某种理由去做一件道德的行为。比如你去救火,你不是为了上中央电视台,也不是因为你听了某一场报告很感动而去救火,康德认为这些都不是道德的,行为可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行为不能称为是道德。你为某个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必须完全出于你道德的法则,你就要做这件事情,这件事情是道德的,我希望我自己这么做,也希望任何人对我这么做,他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才去做这样一件事情,这样一种行为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内在的自由,根本不受外在的任何的影响,这样一种行为就是所谓内在的自由。康德说,在这里你道德的法则或者你的职责直接就是你行为的动力。那么法的问题,康德说,是讲一个外在的自由,在这里它和道德是不一样的。为了阐述这一点,关于法哲学的理论能够建立起来,到了写《道德形而上学》的时候有些问题已经展开了。康德就需要把先前的实践哲学的著作或者道德哲学里面有一些重要的概念要进行扩展。比如像外在自由的概念,实际上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里面都没有谈到,他在讲法哲学的时候就提出了外在自由的概念。这是第一点,自由的法则给区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两个层面。所以,前面讲道德,内在的自由道德法则本身不是看一个道德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不是看你行为的结果,而是看行为的动机,行为决定的根据是什么,是不是出于道德的;
如果行为根据不是出于道德的,你的行为结构可能合乎道德的,也不能算是道德的。

  但是,外在的自由就不一样了。康德在讲到外在自由的时候,或者这个自由的外在法则的时候,就需要看你的行为了。你的行为只要是合乎外在自由的,合乎这个法则的,那你就行了!你的动机是什么,你的目的是什么,那不用管!例如,康德也提到,不同人的自由应该并存,他说可能我想侵犯这个人的自由,但是最后行为的结果是没有侵犯人家的自由的,你也是合法的,你也是遵守了外在自由法则的。这是康德做的第一个扩展,把他的实践哲学做了一个扩展。

  第二点,康德对人的行为的动机或者动力做了一个扩展。为什么呢?因为以前康德说,人的道德行为,他的动机,他的动力,他的决定,直接就是纯粹的意识,或者就是道德法则本身,你就这样去做。所以,康德用了两个词,一个叫职责,一个叫义务。我们知道,康德是一位不大表露情感的思想家,他写文章都是很严肃的,很少有抒情成分,但是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我们看到他有一个抒情的成分,职责、崇高的名字等等。康德认为,我们的伦理行为或者道德行为,康德用了很多词,因为德文里面这种词也是很多,我以前在翻译这本书的时候感觉也是很困难,实际上在汉语里面原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道德、德性、伦理,这种行为就是你的职责和动机直接就是一回事情,在某种意义上,你的意志就决定了你这个行为的性质,所以康德为什么说是一个定言命令,我们以前翻译成道德是一个绝对的命令,它是没有任何外在的原因,定言命令之外还有一个假言命令,定言和假言都是逻辑上的词,什么叫假言命令呢?因为这个所以我才这样做,因为救人会得到表扬我才去这样做。定言命令就是你必须救人,因为这是符合道德的,这是你自由意志的一个决定。但是康德在讲到法哲学的时候,有了外在的自由,这时候你的行为的动机就不一定是职责,也可以是因为外在的原因。例如,犯法要受到惩罚,这可能使你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康德说:“在自由的外在的立法里面,它并没有一个直接的动力的问题。所以,康德作出一个结论,他的道德学和伦理学的一个重大的区别,一种行为与法律一致或不一致,而不考虑他的动机是什么,我们把这个称为行为的合法性。这样一种行为在讲到法哲学和法的时候它是可以的,它是正当的,但是讲到道德的时候它就不对了。而道德始终要讲到你行为的动机,你行为的动力是直接来自于一种道德命令。

  这样的话就涉及到立法的问题了,刚才讲到外在的立法和内在的立法,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内在的立法在康德看来是理性的人,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这个立法是自己的强制秩序。而外在的立法或者外在的自由,这样的法不是人自己给自己颁布的,当然它也是来自于人的一种理性,也是来自于一种自由,但是它总是要通过外在的一种形式来颁布出来。人服从与它并不是出于内心,而是因为有一种外在的强制来被迫的服从它。因为这个立法是外在的,所以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东西。这种强制性的东西康德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自然法,另外一种是实在法。但是这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这两种法都是一种外在的立法,自然法虽然是一种外在的立法,相对于人的道德行为来说完全是属于人的内心这样一种立法来说,它完全是属于一种外在立法,但这种立法并不是人的理性的认识到的,它并没有一个真正的机构来颁布,但是它依然是有强制性的。实在法就和自然法不一样了,如果实在法不颁布它就没有强制性,一个现实的只有法律颁布出来才有强制性。

  下面我们就说到,这个法或者权利在康德那里是一个什么东西呢?为什么法哲学是从康德的实践哲学里面推出来的呢?为什么法和自由是有关系的呢?康德说:“法的学说或者权利的学说所研究的对象是可以有外在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原则。就像自然法有些内容只要是法,康德说也是可以由外在的机构公布的。关于法律原则的这样一些理论知识,与实在法和经验的案例不一样,它是属于纯粹的法的学说或者权利的学说,或者是关于自然权利的一个学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康德看来,他的法哲学并不研究实在法,也不研究任何经验的案例,为什么呢?因为他要研究的是,纯粹的法的学说或者纯粹的权利的学说,这个东西都是有一种先天的原理的,来自于理性的先天的形式的,它和经验的东西是没有关系的。康德所谓的先验唯心主义就是研究先天的一些东西,它并不研究任何经验的东西。所以,康德认为,他权利的学说都是来自于先天的原理或者理性的一些先天的形式。具体来说,什么是法呢?康德说:第一,它涉及到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一个关系,因为有这样一个关系,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
第二,它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自由的关系,而不问这种行为是仁慈的或者友好不友好的,它只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自由的关系;
第三,为什么在涉及到法或者权利的事情中,人的意愿要被考虑,为什么说法是涉及到一个人的意愿和另外一个人的意愿的关系,或者说一个人的外在的实践关系的就是因为他们这样一些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一些自由的行为,这个权利是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与另外一个具有理性人的自由是不是能够共存,所以,康德强调,所谓权利它最核心的问题不是说权利或者法为什么和自由是有关系的,为什么说它是外在的自由,它这里不涉及到怎么采取一个道德的行为,怎么来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决定,而是涉及到你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一个人的自由的行为,或者你的一个理性存在的自由如何能够和另外一个理性存在的自由并存的。所以,康德有时候在定义所谓法和权利的时候就讲,所谓法就是讲人们之间的自由是能够并存的,不互相侵犯,不产生冲突。在这里你的愿望是什么,他说是无关的,关键问题是你的愿望或者你的自由去做什么,最关键的是你这种愿望或者自由是不是和别人的意愿能够并存。所谓权利或者法主要涉及到这三个层面的关系,

  就此来说,法或者权利就是一条普遍存在的法则。这个法则是什么呢?这个法则和我刚才讲的道德的法则在具体上有些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在外在方面要这样行动,你的意愿的自由的运用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要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说法的普遍原则。这样一条原则完全是康德式的表达,比如密尔在《论自由》里面讲到,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就可以了,对自由的唯一限制就是你不要侵犯到别人的自由。他们两个人的意思是相近的,但是他们的哲学基础是不一样的,康德更具有识辨的德国的特色。康德说,这就是将一个义务或者一个职责以一个法则的形式加以体现,权利就变为一种法则,或者外在的自由就变成一个权利的法则,内在的自由就变成一个道德的法则,这样行动你行为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我们知道,先验的唯心主义有一个特点,他就追求他的法则都要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认为,这样一个东西具有普遍性。例如,德国的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侵犯的;
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力量就是为了保证人的这样一种尊严。这就是一般性,就有例外的情形。康德的思想就强调这样一种思想,是没有例外情形的,它是先天的,一个普遍的法则,在外在的方面你要这样行动,你意愿的自由运用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要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是作为一个职责、义务加之以每一个人的。

  但是,讲到这里就涉及到康德另外一个思想。康德强调,因此我的一个行为或者一个状态如果依照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与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并存,那么,妨碍这样一种行为的或者妨碍这样一种状态的人,对我来说就是非法的,实际上就是侵犯我的权利的。根据这样一条普遍性的原则,这样一种妨碍与自由是不能够共存的。仅仅说到这里还不够,康德说,你这样一种妨碍就是对这个法则的侵犯,所以我们讲到权利普遍的法则的时候,实际上就同时意味着某种权限,什么权限呢?就是对妨碍这个法则行为进行强制,或者反过来说,为了自由能够相互协调而并存,就需要实行普遍的强制。这样一种思想就我今天为止阅读的文献来说,还是非常有影响的。

  康德讲到,权利就变成一种职责,每个人的自由要与别人的自由并存,这就强加给你一种职责,你必须让自己的自由或者义务与别人的自由能够并存,这种职责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权利,另外一类是公共权利,用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公法和私法。这里我要做一个结论,究竟什么是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呢?康德,法就是有一个先天的条件,这些先天的元素构成了一切法或者权利密集的形式和条件。权利当然有经验的条件,经验的条件是康德所不研究的,他研究的是先天的条件。而先天的条件追溯到最终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普遍存在的法则,这些先天的条件就是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所以康德认为,在法律里面一些重要的概念都是应该有一些先天的东西来规定的,不能从经验的手段来规定。(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比如他对亚当斯密对货币的定义就认为定义的不好,没有从先天的方面来定义货币。下面我们要讲到康德法哲学的两大部分,就是私法和公法。在此之前,康德说,实际上法或者权利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一些角度来分类,比如就权利来说,我们可以分为内在的职责、外在的职责、联合的职责,这是第一种分类;
第二种分类,有天赋的法或者天赋的权利与实在规定的法或者实在的权利。下面我们就讲第四部分,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第四部分,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我分为两个部分来讲,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公法和私法区别,我们知道并不是从康德开始的,很早就已经有了,据我自己所知,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里面就谈到了公法和私法,并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的利益。康德不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下面我先讲私法,

  一、私法。康德认为,私法或者私人权利讲的核心问题就是你的和我的,而你的和我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占有的问题。所以私法就是讲占有,这是康德的思想。康德讲占有又和其他学者的说法不太一样,康德说,占有应该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我们通常说占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感性的占有,一种是理性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康德说就是对实物的占有,一种直接的占有;
理性的占有才是对一个对象的、纯粹的法律上的占有。因为仅仅是感性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占有,如果是感性的占有,康德举了一个例子说,我拿了一个苹果,我在占有它了,但是这个占有并不等于说这个东西真正就是我的,只有在理性上的占有才是一个法律上的占有。理性上的占有可能我没有掌控它,甚至没有见过它,这样一种占有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占有,而这种占有并不是通过人的具体的行为,通过你的感觉来占有的,康德说你可能占有一块地,你一辈子都没有见过,但这块地是属于你的,这样一种占有康德说是一种理性的占有,这才是真正法律上的占有。所以,康德说,因为占有看起来在对象上当然是一个物的关系,康德说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占有实际上就涉及到人的关系,你的和我的关系,而你的和我的关系不是一个感性占有的问题,而是一个理性占有的问题。这要在你和我之间,在我的意志自由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之间取得一种和谐,这是自由并存的另外一种说法。我要与你通过法律上的划分,这东西是你的,这东西是我的,通过理性来确定的,我的意志对象要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要达到一种并存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你感性的认识,比如你直接躺在一块草地上也好,你直接拿一个苹果也好,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占有,这是康德关于私法的一种核心思想。

  所以,他的一个原则或者法则就是,我的意志自由与每一个人的自由之间,在关于对象的意志方面,应该有一种和谐。康德说,在法律上,占有概念一定要扩大到超越感性条件以外的东西,这就是说,我的自由意志活动的对象可以在法律上被认为属于我的,或者别人的意志自由可以被认为是别人的,这是占有的一个核心的思想。康德说,因为这样一种占有它是一种自然法则,一种原则,它是来自于先天的东西。从理性的占有来说,所谓权利或者法本身就包含着对一个对象的理性的占有。这样一种法就是自然的法,属于互不侵犯,属于别人的东西这样一种保证,并不需要特别的条文来使它生效。在康德看来,私法实际上属于自然法,或者说在一个真正的公法颁布的之前,私法已经在有效的实行,这是因为它属于自然法,属于人的一种先天的理性,而不是通过颁布以后才生效的。这个思想后面讲到公法的时候他要做一个补充。他的补充是这样的,他说,关于占有的这样一种思想,它是属于自然法,它是来自于人的先天的一种理性的,而不是来自于人的经验的一种的活动的,但是要使外物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东西,只有在法的状态之中,只有在公共权力机关之下,也就是在公民状态之中才是可能的。它是自然法,但是公共的法律才可以把它变成真正的一种普遍的权利,才能够成为普遍的强制。按照社会契约的思想来说,在人们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社会,组成一个共同体之前,私法就是私人的权利这样一种规则已经在起作用了,它是人的一种理性的认识。但是,只有在公民社会情况下,它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才是可能的。所以,康德说,私法这样一种占有的思想,它是一种自然法,在进入公民状态之前它就是有效的,但是它并不能得到普遍的保证。

  反过来,我们要建立一个社会组成一个社会的共同体,要制定一个宪法,但是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认识到这些自然法,这些你的和我的,这些占有是不能受到侵犯的。康德强调占有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它是自然法,属于先天的理性,但是它需要通过公民的社会来保障它;
另外一方面,我们组成了一个共同体的时候,绝对不能侵犯这些私法。所以,康德说:“自然法属于先天的法则,一个外在的你的和我的必然被认为是可能的,然而在公民社会之前的占有要和这种状态的可能性相一致,它就构成了一种暂时的或者临时的占有,只有到了公民社会,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制定了宪法,这样一种占有才成为实际的、绝对的和有保证的占有。当然,康德在私法里面还讨论很多具体方面的事情,包括家庭、财产、物权,康德说所谓对物权实际上就是对人权。具体方面的内容可能你们比我还了解,这里我也不用多讲,下面我们讲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公法。康德在公法方面的内容不多,但是康德的公法比私法的影响更大。所谓公法,康德说,自然的状态是一种私法的状态,而公民的社会可以看作是一种公法的状态。什么是公法呢?康德说,所谓公法就是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也就是说,公法在康德看来完全是一种宪法形态的东西,这个公法实际上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这个公法完全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上的。康德认为,所谓公法就是一群人结合起来,他们制定了一个宪法,把这个宪法要颁布出来。这样一个宪法康德强调,为了和前面私法的思想结合起来,在这里面所包含的私法的内容,公法并不比私法多,也没有什么差别,但是通过公布出来的形式变成一种外在的、普遍的强制。

  康德公法的思想包括三个领域:一个是民族和国家的,一个是国际的,另外一个是世界的。公法的核心思想在康德那里就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一般所谓的公共的利益。这三个思想能够完整的、统一的结合起来就是因为有康德公民权利的思想。所谓这三个领域,一个是民族和国家,是讲一个国家内部公民思想是如何结合起来的,康德的核心就是公民的权利,一群人之所以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共同体,它的关键、目标、宗旨就是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什么叫国际的呢?国际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叫国际。什么是世界的呢?是康德的一个特殊概念,世界公民,康德认为,将来一个理想社会应该是世界公民的社会,他说,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到别的地方生活或者访问的权利,这是一个他的比较低的思想;
一个高的思想就是,整个世界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康德曾经在他的《永久和平论》里面设想过,有各种各样的世界,整个世界大家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成为世界公民这样一种想法。我经常在你们人民大学哲学系做过一次报告,我就比较了罗尔斯的《万民法》和康德的《世界公民主义》,我就觉得,罗尔斯的思想就比康德的思想倒退了很多,为什么呢?因为在康德的思想里面,他的公法思想认为,无论是人民内部、还是两个人民之间,还是整个世界,他基本正义的主体应该是公民。罗尔斯的《万民法》里面世界正义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国家是分为等份,康德的公法思想包括的领域不管是人民的内部,还是两个人民之间,还有整个世界,他们都是通过公民的权利来联合起来的。康德认为,永久和平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因为别的理由,就是说,一个国家是保证公民权利的,两个国家之间能够实现和平,也是他们能够保证各自国家内公民的权利,整个世界如果能够实现世界公民主义或者世界主义也是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这样永久和平就是能够实现的。我们知道,后来政治学上有一个名言,就是民主国家无战争,实际上就是康德这种思想的一种现实政治上的翻版的说法。康德认为,公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这种权利如果能够实现,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正义的国家。那么,如果两个国家之间要避免战争,也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内部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证。整个世界要实现公民主义,也是所有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证。

  这样一种思想在今天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看到,康德在他的公法部分就谈到了欧洲联邦的思想,大家一定要想一想康德是在两百多年以前,两百多年之前欧洲是天天打仗的,欧洲人打仗一直打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大国之间不打仗,但是他们经常和别的国家打仗,或者打一些小的国家。康德那时候就提出永久和平的思想,就提出欧洲联邦的思想,我们看到现在欧盟这个思想受康德的影响非常大。《永久和平论》是欧洲的哲学基础之一,是欧洲的重要文献,这样的思想就是一个公民权利的思想。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个思想可能很简单,但是非常重要。反过来讲,今天为什么我们非常佩服康德呢?因为当时欧洲经常打仗,当时没有一个叫德国的国家,德国的统一是1871年才统一的,在统一之前大大小小大概有三百多个独立的邦,也就是三百多个独立的国家,差不多天天都会发生战争,康德就已经想到欧洲的联邦,整个欧洲能够走向和平的一个基本的思想,就是公民的权利。我刚才讲康德的公法实际上比较简单,实际上就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当然里面也讲到一些别的问题,三权分立也明确的讲到了,就是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他认为这三个权力应该是分离的,当然他也有一些思想在今天看来可能是不合时宜的,他讲立法权的主体在于人民,他看到了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但是执行权认为是最高统治者的,人民是不能反抗的,人民应该忍受执政者对权力的滥用。康德有些论证为这样一种思想的辩护可能有些强词夺理,但是我们要体谅他两百多年以前提出的观点,因为当时德国还处在封建的社会。但是,康德也并不仅仅停留到这一点,康德认为,最好的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共和国,在纯粹的共和国里面统治权就不是由一个人来掌握的,而是由人民来掌握的。

  当然,康德的公法思想政治学也谈、政治哲学也谈,宪法学也谈。这样一些内容我今天就不再多讲了。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今天的演讲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录音整理:潘涛;
审校:袁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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