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弘:“第三条道路”与欧洲联盟的社会模式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内容提要】当代“第三条道路”的真正理论历史意义不是它对超越“左”“右”的提倡,也不是它关于理性地回应现代社会的主张。当代“第三条道路”的真正历史意义将要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把欧洲的传统价值观念与现实的政策主张成功地结合起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资本主义的挑战,第三条道路者们从社会民主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这两个欧洲的主要精神来源出发,重新诠释欧洲的传统价值观念,同时寻找能够获得多数支持的社会政策工具。第三条道路者们在进行这项工作时面对着一种以双层社会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欧洲社会现实,既民族福利国家与欧洲经济联盟。本文试图证明,欧洲第三条道路者们借助欧洲联盟层面上的自由市场经济来调动民族福利国家的制度改革,同时又通过民族福利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要求来阻止欧洲联盟层面上的“市场社会化”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市场社会”和“福利国家”之间的“第三种社会模式”。文章还试图证明,新左翼与右翼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上都没有本质的区别。
【关 键 词】第三条道路/欧洲价值观念/社会政策/民族福利国家/欧洲联盟/ 社会模式
“第三条道路”的主张
“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们告诉我们,他们主张的是一条“超越左右”的中间道路,是一套“回应现实”的现代化政策,是一种“公正自由”的价值观念。
我们知道,兼顾各派利益的“中间道路”(或“中庸之道”)在人类的历史上并不显见。世界上的各种宗教或伦理学说几乎都强调中庸,主张不偏不倚,指责“过犹不及”。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是说中庸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标准。亚里士多德的“mesotes ”(也即中庸)认为,过度和不及都是恶的特征,只有中庸在才是美德。佛教也主张“中道”,认为事物灭而不复生的“断见”和事物常住不变的“常见”都是偏颇的,只有在这两者中间的“离”才是好的,是“般若波罗蜜”。如此说教不胜枚举。
中间道路、或“中庸”、或“适中”、或“中道”理论的倡导者们有一个基本的依据,这就是:社会的中流多于两端,人类的共性多于个性。在主流社会中,理念可以相通。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多数人的伦理观念。以多数人的理念为基础的“中庸”并不是简单的折中,而是一种涵概,一种包容,也就是布莱尔所说的,“在变化中的现实中发挥作用的道德观念”(注:托尼·布莱尔:“第三条道路:新世纪的新政治”,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世纪之交的西方政治变革》,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由此引申,中间道路不仅是道德的,还需要符合变化中的现实,是根据对现实的理性认识而作出的反应。亚里士多德说,凡走极端的人都是违反理性的,大贫大富是不好的,财富也要“适中”才好。第三条道路者们用现代语言阐述的也是这样一种境界。
由此可见,当代“第三条道路”的真正理论历史意义不是它对超越“左”“右”的提倡,也不是它关于理性地回应现代社会的主张。当代“第三条道路”的真正历史意义将要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把欧洲的价值观念与现实主义的政策主张成功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道路的领导者和倡导者们声称,他们要坚决地固守欧洲传统的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观念包括:公平(或社会公正、平等)、自由(或机会平等)、团结(或社会责任、博爱)。英国的布莱尔和德国的施罗德共同宣称,“这些价值观念是永恒的。社会民主主义永远不会牺牲这些价值观。”(注:“欧洲:‘第三条道路’/新中间派——布莱尔和施罗德的共同声明”,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世纪之交的西方政治变革》,第36页。)在这些价值中,公平(或平等)是永远激励左派思想的基本政治价值(注:托玛斯·迈尔:“现代性——超越左右”,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世纪之交的西方政治变革》,第78页。),舍此,社会民主党的立足点就要受到威胁;
自由是右翼的保留观念,也是欧洲经济的根本原则;
而团结是欧洲人,特别是大陆欧洲人的生活方式。左翼和右翼的差别仅在于对这些观念的不同解释、组合与侧重。
欧洲的传统价值之所以能够历久而不衰,是因为它们在欧洲的历史上被一再地重新诠释,每一次诠释都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平等可以解释为社会公正,自由可以引申为机会平等,团结可以体现为社会责任。面对着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自由资本主义对全世界的挑战,第三条道路者们正是要从社会民主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这两个主要精神来源出发,重新诠释欧洲的社会价值观,寻找能够赢得多数支持的社会政策工具,以适应欧洲正在变化的社会现实。
在20世纪,社会民主主义对欧洲社会发展的贡献是突出的。它通过普选制、政府干预和社会再分配来实现社会公正的理想。但是到了20世纪末,就连社会民主主义者们自己也认识到,上述政策工具已经不再是实现他们理想的最佳选择了。社会公正被狭隘地理解为通过国家干预而得到平等的社会分配,社会保障压抑了创业精神和个人责任感,国家对社会责任的承诺损害了集体精神。总而言之,新左派对于过往经验的总结归结为一点,这就是“政府的能力被夸大了”,其结果是政府功能的滥用。相反,经济自由主义者们坚持强调市场中的个人选择价值,并且在过去20年的改革中焕发了资本主义的活力。第三条道路者们承认,社会民主主义“低估了个人和企业的……重要作用”,“过于强调市场的弱点而低估了它的实力。”(注:“布莱尔和施罗德的共同声明”,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第38页。)第三条道路不要两者取其一,而是它们的合流。
那么这种合流的政策体现究竟是什么呢?第三条道路者们的纲领明确地要求削减政府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再分配方面的作用。他们提出来的政策措施包括:
1.支持企业适应全球化和新科技;
2.投资人力资源;
3.保持最低社会标准;
4.致力于环境保护,并且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5.改革公共服务,使效率最大化;
6.改革社会保障以适应人口老化、家庭结构和妇女社会角色的变化;
7.通过培育集体精神来对付犯罪;
8.关注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注:“布莱尔和施罗德的共同声明”,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第39—40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8项政策措施中,至少有5项是典型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口号,其中关于“保持最低社会标准”是经济自由主义用于反对福利国家的最直接的要求。在这8 项政策措施中还有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新口号,例如环境保护,只有“关注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是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主张,而社会民主主义所主张的通过“社会再分配”达到社会公平却不在其列。从第三条道路者的这些政策主张来看,他们与经济自由主义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甚至连表面的区别也难以看出来。
对于社会民主党本身来说,这些公开的政策主张却标志着根本性的转变,而转变的核心在于对政府作用的重新认识。第三条道路者们认为,从国家自身的权力机构来讲,应当减少控制、削减各级官僚机构、严格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尽可能下放权力;
从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来讲,则应当设法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创新、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注:“布莱尔和施罗德的共同声明”,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第40页。)。简言之,第三条道路者们看到经济自由主义对民族国家政府作用的挑战,主张通过改革政府来促进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提供自由和选择来实现理想中的社会公正,通过调动个人来加强社区意识、增进社会团结,从而通过新的政策工具来体现传统的价值观念。
两种社会模式——民族国家与欧洲联盟
以改革政府为政策切入点的第三条道路针对的是欧洲的民族国家,特别是以“福利国家”为标志的民族国家社会模式。毫无疑问,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现代福利国家已经成为战后资本主义“黄金时期”的内在组成部分。在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的那段“黄金时期”里,西欧的“繁荣、平等和充分就业似乎达成了完美的和谐,”(注:G@①staEsping- Andersen,(ed.),Welfare States in Transition-National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SAGE Publications,1996,P.1.)而这一切都被贴上了“福利国家”的“黄金治理”的标签。在有些学者,如艾斯宾·安德森看来,福利国家也曾经是一种第三条道路,因为它根据西欧冷战时期的现实,采用自由民主主义和社会市场经济,“超越了法西斯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注:Ibid.,P.2.)福利国家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民族社会的整合,而且极大地强化了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几乎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替代了其他重要的社会责任关系,民族福利国家在欧洲发展到了极至。福利国家的出现本来是为了弥补“市场失误”,但是国家干预的过度却引起了西欧各国的“福利国家失误”(注:Ibid.)。
福利国家开支的最大部分是社会保障。普选民主制和社会保障制的结合使得享受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都融入了公民的权利观念,成为他们评判社会公平的一个尺度。公民们通过对选举权利的行使,促使社会保障的开支逐步攀升。在许多欧洲联盟成员国里,社会保障支出高达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由于国家机器的作用,在民族福利国家的层面上,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仍然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采取不同的社会模式,制订独特的社会政策,保持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同样由于国家机器在内部社会的要求下,努力削减外来竞争的压力,在有些国家里,社会改革屡屡受挫。
但是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层面上,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不可避免地要冲击相对封闭的民族福利国家社会模式,建立超国家的欧洲社会模式的问题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来。有一种方案建议通过协调各国的社会保障来促进人员的流动,另外一种方案要求设立欧洲共同社会目标和共同社会监督机制,还有一种更加野心勃勃的方案建议制订可以在欧洲联盟层面上直接操作的最低社会标准(注:Philippe Pochet & Bart Vanherche (eds), Social Challenges of Economic andMonetary Union,European Interuniversity Press,Brussels:1998,pp.20—21.)。
欧洲联盟层面上的社会模式发展一直在第一方案和第二套方案之间徘徊,第三套方案始终遭到冷落,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由于成员国之间的社会模式差别太大,很难统一起来;
二则因为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还没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统一的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模式的必要条件。当然主要还是因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领导人们充分地认识到了民族国家内的社会认同和政治选举制度对于政府社会干预程度的牵制力,以及这种力量对于欧洲的经济竞争力的制约。所以他们在设计超国家的经济贸易货币制度的过程中,迟迟没有把欧洲社会再分配机制的一体化提上日程。在不直接地受到选民制约的情况下,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福利国家,而是如何建立经贸优势(注:Andrew Moravcsik,The Choice for Europe: Social Purposeand State Power from Messina to Maastricht,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P.6.)。随着单一市场的建立和货币联盟的成功,在欧洲超国家的层次上,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和这个超国家联盟的各个组成部分结构完全不同的社会模式:这个联盟是由一些在全世界最著名的福利国家组成的,但是这个联盟只是一个“福利国家联盟”,而不是“福利联盟”。联盟体现了成员国的自由贸易精神,但是这个联盟却不想把在成员国层面上发展完善的社会再分配统筹起来,实现欧洲联盟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一体化,而是在民族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间进行协商合作,拾缺补漏。
当然也不能说欧洲联盟只是一个自由经济的机器。事实上,欧洲共同体在建立之初就为社会承诺定下了基调:建立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促进就业和机会平等,以及实行最低的社会保护。不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唱主角的是欧盟成员国而不是布鲁塞尔总部。从欧洲共同体社会政策的发展史看,其在社会领域里的行动仅仅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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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促进就业,特别是跨国界就业,来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
(二)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
(三)反贫困、反社会排斥。而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加强经济竞争力作为政策的潜台词:
1.促进就业,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
欧洲煤钢共同体在成立之初就将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作为共同体的目标之一。在整个60年代,欧共体有关社会方面的法令和政策都是根据实现“四大自由”(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的需要和风险而制订的。例如,1964年2月25日,共同体理事会规定, 成员国应当就外籍劳动者享受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采取特别协调措施(注:364L0221 Council Directive 64/221/EEC,OJ 056 04.64 P.850.)。1966年7月7日,执委会就各成员国流动工人及其家属的住房问题提出建议(注:365X0379 65/379/EEC,OJ 137 27.07.65 P. 2293. )。1972年3月21日,欧共体再次通过决议, 要求成员国为流动就业人员及家属提供社会保障。这个决议后来由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经历了十数次的修改(注:372R0574,OJ L 074 27.03.72 P.1.)。1972年10月,欧洲共同体各国政府首脑在巴黎举行会议,更加明确地提出,经济的扩展应当带来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应把社会领域里的各项工作摆在和经济与货币联盟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不过,会议授权共同体有关机构起草的社会行动计划并不是福利国家式的蓝图,文件提出的目标包括:
(1)充分就业和改善就业条件,
(2)在各国之间协调这些条件,
(3)增进管理者和劳动者在共同体经济和社会决策方面的参与。
文件重申,“共同体不在成员国中间寻求对所有社会问题的单一解决方式,也不尝试承担所有由其他各个层次更加有效地承担着的责任,”(注:374Y0212(01) Council Resolution of 21 January 1974(concerning a social action programme),Official Journal NO. C013,12/02/1974 P.0001—0004.)从而明确地划分出民族国家和欧洲共同体这两个不同层面的责任范畴。
从实现目标的渠道上看,欧共体设立的欧洲社会基金为以下社会行动提供必要的资源:
建立就业政策协商机制,促进各国就业服务的进一步合作;
实施共同职业培训政策,建立欧洲职业培训中心;
采取行动使妇女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享受平等权利;
确保家庭责任与就业激励相协调。
显然,上述社会行动的目标都与促进市场发展密切相关,都是为了使共同体内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更加人道化,都是积极的就业政策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社会目标。
进入80年代以后,欧共体在社会立法与监督领域里不断地伸展自己的咨询、指导与监督职责,例如1983年欧共体“流动工人社会保障行政委员会”开始公布年平均实物福利开支,1987年欧共体又通过决议,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社会立法确定流动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注:388Y0309(02),OJ C 064 09.03.88 P.4 & P.7.)。尽管如此, 欧共体的社会再分配模式始终停留在成员国的层面,并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协调。
2.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
从70年代中期开始, 欧共体开始加大了对妇女平等权利的保护。1976年2月9日,欧共体公布了妇女在就业、接受职业培训和晋升,以及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原则(注:Council Directive 76/207/EEC,OJ.L 039 14.02.76 p.40,OJ L 001 03.01.94 P.484.),1978 年12月19日,执委会规定逐步实行男女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同等待遇原则(注:379L0007,Incorporated by 294A0103 (68),OJ L 001 03.01. 94 P.484.)。1981年欧共体成立了一个妇女平等权利的顾问委员会(注:Amended by 395D0420 382D0043 82/43/EEC(OJ L 249 17.10.95 P.43).),1986年欧共体通过协议,一方面公布了妇女在农业、个体劳动、以及在享受职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原则,另一方面又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劳动“报酬”的原则(注:包括直接和间接地参加职业福利的原则、以及对不同年龄的人员规定不同条件、灵活退休年龄、不同交纳和待遇标准原则,以及不同的自愿和强制保险原则等。参见386L0378,Official Journal L 225, 12/08/1986 p.0040—0042,Articles 4& 6.)。
关于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迫切性,艾斯宾·安德森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认为,欧洲福利国家的一个弊端就是它没有根据家庭结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高税收、高福利的设计有利于妇女不工作的家庭。对于双职工家庭来说,是一种税收惩罚;
对于单亲家庭来说,特别是以女性为主的单亲家庭来说,则是没有保护的惩罚。这样的情况使福利国家的税源缩小,享受高福利的人不愿退出,交纳低税收的人不愿进入,使整个制度不断僵化(注:参见:@②sta Esping-Andersen,ed.,Welfare Statesin Transition-National 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pp.18—20.)。
在这样一种社会现实的条件下,欧洲联盟公布妇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利原则不仅对促进妇女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甚至对促使民族福利国家向灵活就业、灵活保障的方向改革都具有了前瞻性的意义。
3.反贫困、反社会排斥
80年代后期,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开始引起欧洲联盟政策制订者的重视。1989年12月29日,欧盟社会事务部长会议决定与社会排斥现象斗争(注:489Y1031(01),OJ C 277 31.10.89 P.1.)。1991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成立了关于老人问题的联络组。此后,欧盟理事会、欧盟社会事务部长会议每年都讨论老年、失业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1994年12月6日, 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关于欧盟社会政策的有关决议,在欧盟内部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注:394Y1223(01)OJ C 368 23.12.94,P.6.)。1997年6月16日更通过了关于增长和就业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此后在保护妇女和儿童、促进就业和防止社会排斥现象方面频频出台各项政策建议。但是如同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措施一样,所有的反贫困政策目标和措施都不包含制度性再分配因素,其作用停留在咨询、指导和监督上。
比较一下欧盟成员国在民族福利国家的层面上是以什么样的机制模式来解决上述社会问题的:
首先,在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机制中,就业岗位是受到保护的。在福利国家里,失业被认为是非常态,是社会风险,所以需要通过失业保险给失业者以补偿;
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就业是需要通过各种激励政策去寻找的,失业是得不到补偿的。
其次,在欧洲民族福利国家制度中,妇女的平等权利体现在社会保障机制中,家庭妇女可以享受丈夫的养老金和其他一些福利,平等的尺度是用“得”来衡量的;
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对妇女的平等权利表现在就业上,社会应当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使妇女享受和丈夫同等的劳动机会和劳动报偿。这里强调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收入平等”。
第三,在反贫困的问题上,欧洲国家发明和发展了庞杂的社会保障机制,通过代际再分配和社会再分配来缩小贫富的差别、消灭贫困的现象;
而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我们找不到社会再分配的机制,贫困和社会排斥是用特例补救的方式来解决的(注:关于补救的概念参见周弘:《福利的解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欧洲联盟的作用是倡导各成员国在某些社会行动方面进行协作。
可以看出,同样以自由、公平、团结的欧洲社会价值为依据,在上述三个政策领域里,在欧洲民族国家和欧洲联盟这两个不同的层面上,社会政策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欧洲联盟与第三条道路
第三条道路者们面对着的就是这样一种以双层社会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欧洲社会现实。他们虽然准备“改革政府”,但却不能随意丢弃民族福利国家,因为从那里,他们得到了执政的合法性;他们也不能无视自由经济的跨国界发展与挑战,否则他们也不可能回到执政党的地位上来。他们处在一种政策选择的两难境地,就像前任意大利总理普罗迪在就职欧盟委员会主席以后的讲话中所说的那样,既要“继续建设单一市场,并促进经济自由化,”又要“保存”“高度发展的福利制度(注:www.europa.eu.int)。”
应当说,欧洲的双层社会模式为第三条路道路者们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平衡舞台,因为他们可以避开民族福利国家改革中的一些难点,而借助欧洲统一市场,致力于建设欧盟层面上的社会模式,以此作为民族福利国家改革的示范。他们也正是这样做的:他们积极支持企业创新和竞争、投资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实行社会最低标准,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在“2000年战略”中关于“赶上经济上升的趋势,”使“欧洲社会模式现代化”的口号遥相呼应。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的社会战略和第三条道路的社会政策主张几乎没有区别,由于欧洲联盟的社会决策没有一体化,而是停留在政府间协调政策的水平上,所以欧盟成员国内的第三条道路执政者们正是欧洲联盟社会蓝图的规划者。他们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呼吁加强统一市场、削减公司税率、降低所得税、采取“以工作为取向的福利形式”、投资教育和培训,其目标是首先使欧洲“成为一个在全球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在增长和就业率方面,在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方面,面对美国的优势奋起直追。
对于这样一个战略来说,最大的障碍不是别的,而是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社会模式。这种以民族国家的公民认同和政治普选制为依托的社会模式在经济跨国趋势日益严重的考验中不时地发出反抗的声音,迫使欧洲大厦的建设者们不断地反省欧洲联盟的社会模式和社会战略。进入90年代以后,欧洲联盟对于成员国社会政策的指导越来越具体化。从建立社会救助方面的共同标准,发展到在欧盟的层面上的目标和政策协调(注:92/442/EEC,OJ L 245 26.08.92 P.49.),进而发展到1999年通过决议,为跨国雇佣和跨国社会保障金的发放规定共同行为规范和准则(注:OJ C 125 06.05.99 P.1.)。普罗迪相信,欧洲联盟不是被动的,因为通过协商一致的欧洲战略来解决长期性的问题会比民族国家的单独行动更有效率(注:www.europa.eu.int);
而且在联盟层面上的行动可以避免来自国内政治的直接压力,使社会模式的发展更加适应经济的规律。
可以说,欧洲联盟的社会模式本身就是一种“中间道路”。这种模式通过欧洲联盟层面上的市场经济来调动民族福利国家制度的改革,同时又通过民族福利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要求来阻止欧洲联盟层面上的“市场社会化”发展,从而形成“市场社会”和“福利国家”之间的“第三种社会模式”(注:“欧洲:‘第三条道路’/新中间派——布莱尔和施罗德的共同声明”,载于陈林、林德山主编:《第三条道路——世纪之交的西方政治变革》,第36页。)。这种社会模式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逐步地、在重新诠释的基础上引入欧洲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和社会团结模式,从而建立一种“新的欧洲灵魂”(普罗迪语),使“欧盟成员国的共同命运”向着适应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方向发展,以欧洲整体的力量来促进“福利国家的现代化”,同时又以欧洲整体的力量来突出欧洲的社会特性,“用新的做法表示社会团结和对他人的责任,而不是把纯粹的个人利益完全作为经济活动的动机。”(注:布莱尔和施罗德声明,社会党人“支持的是市场经济,而非市场社会。”《第三条道路——世纪之交的西方政治变革》,第41页。)
看得出,这个过程将是艰难复杂的,也是意义深远的。欧洲的社会价值将逐渐地体现于欧洲联盟的社会模式中,与其政策主张相结合。不过,从欧洲联盟社会模式发展的过程看,在这个问题上,欧洲的第三条道路者们与他们的非第三条道路的前任们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分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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