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盛聪: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实然与应然的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是确证了社会主体“公民身份”的社会,公民的独立主体性地位得到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确认与尊重,公平正义的公共理性法则规定了公民社会的人伦关系格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生存方式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准备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供给,全球化、网络化境遇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创设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而现代化推动的精神价值生态的变迁与公民伦理诉求,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催生提供了充分的精神文化养料。公民社会的现代性价值蕴涵,使之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应然的价值目标被确立起来,从而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耦合,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统一。
关 键 词 中国现代化 现代性 公民社会 公民身份
公民社会: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读解方式
“公民社会”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英文Civil Society和Citizen Society均可作“公民社会”译[1],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人们对“公民”一词理解上的诸多纷争。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等有相同的指向[2],但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而不断得以修改,由此,公民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涵义。在西方,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再到现代的葛兰西、泰勒(Charles Taylor)、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等,思想家的历史背景与旨趣的不同,他们对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解也有较大差异。[3] 公民与公民社会问题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织点和共同的“问题域”。
以“古典的古代”方式迈进文明社会的西方社会,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形成城邦制的政治共同体。城邦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共同体成员的独立性与自由性,也就是生活在城邦中的市民是自由人,他们享有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服务与保卫共同体的义务。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共同体是形成近现代西方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基本范型。尽管西方社会经历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禁锢统治,但强调公民的独立性、个体性、自由性以及社会组织的祛政治性,是西方社会发展中的主流脉络和文艺复兴运动以来西方社会的基本概貌。西方社会的历史演进是影响历代西方思想家的公民社会观的历史素材与思想渊源。在洛克、卢梭等契约论思想家那里,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阶段,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合一的。黑格尔摒弃了洛克等人的观点,把公民社会设定为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自我规定性存在,具体地说是相对于家庭和国家尤其是国家的一种社会形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具体勾画了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存在与特征,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4] 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认识,承接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分,确证公民社会区别于政治国家,但他把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弄颠倒的关系重新改正过来。[5] 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与19世纪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西方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的私人领域与文化活动为核心的公共领域的统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大大消解,“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利机关。”[6] 不论是洛克等思想家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还是后来黑格尔把公民社会从国家政治中剥离,抑或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公民社会始终是作为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实体或领域被定义和认识的。虽然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解证方式,但纵观西方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公民社会基本被定义为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与源流上,西方公民社会被引入国内,并被我国学者所阐释与辨析。国内一位研究公民社会的代表性学者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7] 他在另一论著中援引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8] 其理路不外是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中界说公民社会的,亦可从黑格尔那里找到理论渊源。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状态与张力结构视角,解析公民社会的本质与存在,也就是以政治学、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来揭示公民社会,但应该看到,公民社会的制度存背后还蕴涵着文化价值的依托,换言之,公民社会的本质不仅可从显层的制度层面得以阐发,而且公民社会关系结构背后的文化蕴涵同样也规定了其本质,因此,解读公民社会的伦理形态,比照公民伦理与传统伦理的差异,亦可从伦理学视角辨析公民社会的特征,揭示公民社会伦理形态的现代性意义。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亦可言,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上。首先,“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它区别于“私民”(Natural Man)。“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原则的,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9] 严格意义上说,私民只是对人的存在的自然属性的揭示,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人的一个独立发展阶段和某一特定族群的人。因为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社会性规定了人的本质,亦即人自从与动物区分开来获得人的本质的规定性,在逻辑起点上人就与他人联系着而存在的,在社会运作中,人的私利性得到社会承认,但游戏规则又限定了人私利行为不能越轨,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就是“有他”,也是根本上实现私利之需。“公民”与“私民”的区别,就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人的身份、是社会人(Social Man)的角色展现;
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本质属性。其次,“公民”与“人民”(People)、“国民”(Nation Man)之间也有不同的内涵与范围。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
而人民则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10]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把市民集合称为人民,提出人民主权论,认为人民应是构成国家的主体存在。其间的“人民”既具有革命阶级意义的“人民”性质(因为当时市民是反封建的正义力量),同时又具有现代公民意义,因为作为权力主体市民是平等的,是权利与义务统一。[11] 可见,公民与人民往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重叠。“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刻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除了表现此人的国籍外,还内涵着此人与该国内其他公民相互联系中,而且此人与他人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社会的本质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并不在于公民与私民、人民的差异,而主要是通过它与“臣民”(Subject Man)身份的比照衬托出来的,换言之,公民在其本质规定上,是与臣民对应的,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美国人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2] 肯·福克斯(Keith Faulks)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13]《不列颠百科全书》同样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格作多个维度的限定与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14] 与臣民在人格上的依附性、人身的不自由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恰恰相反,公民身份正是在这些维度上走向它相反的端点。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读解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社会(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间性,共同规定了伦理形态上的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社会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性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架构下的公民社会,一直是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维度,由于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与西方有很大区别,与西方相同模式的公民社会在属于典型“东方社会”的中国是否存在问题在理论界争论不休。若暂且绕开公民社会的具体存在,从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价值精神的维度来考量,毋庸置疑,公民社会的本质性特征与精神价值正生成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其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公民社会不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历史现象;
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公民社会的共同特性,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15] 东西方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具体形式上不会再走西方那种公民社会与国家“对抗”为起点的老路。[16] 但公民社会内涵的现代性价值精神不论是否原发于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它作为具有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又译公度性)的文明理念与精神,又是跨越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差异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基本社会存在形式和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存在形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与制度条件,由此引发的伦理气质与精神的变迁则为公民社会创造了不可或缺的观念性要素与空间。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共通的本质性特征正生成于现代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
首先,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日益深化的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作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提供与精神型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不论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概念有不同领域的指向,但两者本质上却有着内在联系和存在由此达彼的桥梁;
也不论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存在多大纷争,在不同界说中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性要素和特征,均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阐发。西方公民社会虽萌发于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但也只有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赖以强大的市场经济的驱动力才变成现实,在此之前更多的是一种逻辑上的独立。[17] 把政府的工作从经济活动中排除出去之后的结果,就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公民社会也就是等于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所说的拥占性市场社会(possessive market society)[18] 因此,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19] 不仅如此,从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来看,公民社会要求的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等精神价值和观念形态,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得以发育与生长,在市场经济尚未发展充分之前,上述观念形态充其量只是人们的社会理想而已;
从公民社会下的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与“公民意识”看,也只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解构传统同质性社会下的身份约制,打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伦理,改造行政性的垂直指令性社会关系,真正培育与塑造现代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契约精神、平等观念与利益意识。可以断言,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建立的物质基础和基本的经济架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推演。中国现代化与市场化是同步的,中国社会经历现代化转型,其现实基础与具体承载就在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兴起及其对计划经济的全面替换,现代化中的社会各领域翻天覆地的变化,归根到底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各领域的深刻改造与创造。市场经济对中国现代转型的影响是如此深刻,至此,它的社会意义远超出了它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与地位。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打破传统社会生活的同质性和宗法人伦秩序,个体主体意识的自觉和重义轻利价值结构的消融,使宗法与政治密合并高度统摄社会生活的格局被迅速瓦解,私域生活与公域生活从统合状态走向疏解状态。公民权利随着公民身份与意识的唤醒以及现代化(市场化)改革而日益摆脱政治权力的控制与束缚,获得了伸张空间。市场经济与市场化的生存方式所带来的一切社会现代性特征,均是公民社会发育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亦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制度性基础。此外,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在改变伦理精神的栖身之地后带来的社会与人的精神气质的变革,在精神质态上型塑了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形态的变更对于公民社会构建比一切器物形式的变革具有更根本的意义。概言之,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最本质性要素,它对于传统社会的解构力是如此强大,而市场经济下的生存状态及其精神气质与公民社会的本质表征又是如此紧密契合,于是无怪乎有国内学者作出“市场经济必然造就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放言[20]。
其次,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创设了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其间孕育现代开放的价值观念与精神气质,进一步改变了源自传统社会的根深蒂固的种种前现代和非现代价值理念。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模式虽是着眼于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但公民社会蕴涵的精神理念及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思维与视野,又绝非囿于民族国家的封闭视阈的。从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看,公民社会的呈现与宗教神学的禁锢统治的破除是同步的,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西方社会不断走向开放与全球化的过程,尽管这一过程往往是以炮火来开道的,因此,公民社会、公民身份与全球化的开放性品质也不乏密切关联。中国全球化参与带来的西方的价值观念与开放性视野,虽然不免夹杂大量非现代性因素,但作为西方主体性的文化精神,诸如:契约精神、民主法制、独立人格、个人中心、功利主义等等,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生存方式下缺失明显且难以自生;
另一方面,它又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相映衬、具有一定通约性的、现代公民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精神理念与气质。中国的全球化际遇与越发深入的全球化参与,无疑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开辟了开阔的视阈,为公民社会精神气质与民众的公民意识在古老的东方国度孕育与生成,提供了多元的、可资借鉴与汲取的精神文化资源,并创设了良好的公民社会构建的比照与互动机制。与此同时,从网络化的生存方式对传统同质性、封闭性社会结构的解构和对现代开放社会生活的积极效应来看,中国现代化中的网络化际遇对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的形成亦有相当助益。网络化的生存对现代人的个体性与主体人格的充分释解与张扬,恰恰是公民身份与公民意识形成的基本条件。公民社会不论是从它必须具有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自我规定性的特征来审读,抑或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获具的向度来考量,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都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独立个体性的人格状态。政治学、社会学视域下的公民社会的实体性存在,表现为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束缚而成为公民社会的主体;
伦理学视域下的公民社会的公民身份特征同样诉诸于公民的独立性和个体性,独立个体性是形成契约精神、民主与法制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等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的基础性人格状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一章的开篇,就指出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的本身就是目的”。[21] 因此,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2] 马克思也曾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原则。”[23] 当然,这里马克思所言的“市民社会”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黑格尔之后的思想家(即便是完全意义的社群主义者)对公民社会特征及原则的论说,均无例外重视人的独立个体性,以使公民“权利”挣脱于“权力”而获得独立性与充分伸张的空间,达致个体权利与义务对等、互动与平衡。网络化的生存方式恰恰是个体性、自由性和开放性的,它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独立个体性、自由意志的释放创造了有力手段。网络化的生存方式以其虚拟化、隐秘化的特征,超越了现实社会关系,释解了现实人伦秩序对个体自由自主特性的约制,其间,固然伴生大量消极性因素,但它对于身份社会的人伦根系特别发达的东方社会而言,网络化的生存方式作为现实生存方式异质状态,对于消解中国封建社会延续至今的种种根深蒂固的钳制个性、限制自由与权利的价值理念与社会关系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网络化方式通过对权力与权威的消解与个体权利的伸张,不仅摆脱传统社会关系状态与观念、舆论的束缚,而且激发与强化社会成员的独立主体意识、独立权利意识、自我需求与发展意识等,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了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发的沃土,成为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
再次,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变迁与萌生的伦理新质,契合了公民社会的精神气质与公民身份、公民意识的特征要求,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与生长提供了充分的精神文化养料。栖身于传统宗法血缘关系中、家国一体、宗法与政治密合的中国传统社会,不仅王权与族权合一的政治权力统摄了全部社会资源与社会成员的生活,而且以此为基础辅之以整体至上、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使之与权力结构互为表里、相互固化。传统颂扬抽象整体主义和禁欲主义的绝对理性化的伦理精神,抑制和湮没了个体的自由的情感、独立的人格和一切道德权利诉求,似乎表现了一种高风亮节的志向与特征,但实际上却暗含着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个体与群体、理性与情感、道德与幸福、功利与道义之间的巨大阻隔。这种缺乏对个体人格独立、权利诉求、感性需要与情感向度考量的伦理精神,成为与宗法社会结构表里映衬的精神文化形态,塑造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本品格。生活在这种社会制度与精神文化形态中的“臣民”、“子民”身份与现代“公民”身份是根本对立的,独立人格、自由权利、民主法制、契约精神、利益需要等现代公民社会的精神理念与公民身份诉求,在传统社会中根本无法找到其价值合理性基础,君主及其权力官僚体系支配了社会资源与“臣民”全部生活。“臣民”或“子民”的人格表征正如国外学者概括的那样:“通常视国王的统治是理所当然并相信其统治是善良而公正的,作为人民统治的‘民主’是从未梦想过的,没有政府里应有自己的代表并有权阐述他们当如何被统治的念头,作为个体的人的生活,也往往缺乏那种与公民权身份相伴的积极的责任感。”[24] 在计划经济社会中,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集中性、同质性以及社会主导的伦理精神在形态上并未根本改变,因此,新中国建立后的国民虽有了“公民”的称谓,但实际上人们长期并没有赋予“公民”的确切与真实内涵,“公民”与“人民”长期相互通用。由于“从‘人民’观念中引申出来的‘主人’意识,又具有超政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25]“人民”的政治使命与阶级身份覆盖了“公民”的身份特征,一方面使得广大成员对自身独立人格、利益与自由追求缺乏足够感知与觉悟,另一方面社会在价值评判时,“人民”共同诉诸的理想与使命,又促成价值评判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元价值归依,独立个体的“公民性”荡然无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主体自觉、整体主义价值结构消融、重义轻利价值关系消解、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疏离和契约精神的彰显,是在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与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境遇基础上萌发的,并与中国现代化的现实境遇相呼应的伦理变迁与观念形态,它不仅从深层变革传统伦理的基本价值,而且实现与公民社会精神气质的有机统一。可以说,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变迁与伦理新维,既是中国社会器物与制度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的精神祈盼。当然,作为具有“历史惰性”的社会精神形态,中国现代化中的精神领域的变革并没有也不可能全然颠覆传统伦理价值,体现东方文明的传统伦理精神中的优质成分仍为现代社会所祈求与颂扬,传统伦理中亦蕴涵着向现代转型和构建现代公民社会伦理精神所需的、深厚的、正面性的资源,[26] 中国现代化中的伦理变迁与萌发的伦理新质,契合了中国公民社会精神气质要求,为构筑公民社会的伦理精神与价值观念提供了必要的精神养料。当然,就眼下看,公民社会的精神发育还远未终结。
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耦合
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多元驱动力量,既解构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与生存方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生长准备了从器物到制度到精神的良好条件,然而,公民社会作为现代性社会形态,它又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实然趋向与社会主体应然行为的统一。换言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的基本存在形式和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主体自觉、契约精神的彰显,都成为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器物、制度和精神条件,然而,仅仅有了上述实然性条件,并不足于确证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公民社会发展。除了现代化发展提供的实存条件外,公民社会还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和一切审思、探究和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人)的应然价值目标与行为被确立起来。概而言之,公民社会发展与中国现代化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耦合。
从公民社会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在文艺复兴之后在打破中世纪禁锢统治的前提下才发展起来的 ,因此公民社会的兴起与西方社会的自由化、民主化是一个同步过程。也正是因为如此,公民社会在西方与现代民主、自由、契约、法制、人权等价值范式一起获得了革命性和现代性意义。尽管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制萌发了古典自由主义和公民社会的雏形,但由于当时获得公民身份的人仅仅是只占人口少数的贵族和自由民,而占人口多数的奴隶并不具有公民的资格,因此,当时的社会形态并非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到了中世纪,城邦制社会被政教合一的教皇禁锢统治取代,公民的个体性、独立性和自由权利也迷失在强大的宗教神学的统摄之中,古典社会中出现的公民社会的根基与萌芽也就相应遭铲除。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破除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统治的直接结果。因此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的东西,因而也是现代世界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出现标志着现代世界的来临。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27] 西方公民社会发育与形成,除了包涵着西方社会发展演进的实然维度外,又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诉求,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西方社会现代化的最终目的,与自由民主、天赋人权、个体独立、契约精神等价值范式与生存方式有相同语义背景和相通价值内涵。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与价值,在于它构筑了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平台和确立起了独立个体性、个体自利性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原则。
尽管中国与西方有着根本不同的现代化背景、道路和现实目标,但在现代化使命的外在形式上和所追求的内在现代性精神上又是共通的。如果说西方现代化是为了冲破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禁锢统治,为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和人的解放开辟开阔的空间;
那么中国现代化就是打破传统封建性体制遗留和计划经济下的束缚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种种封闭、禁锢的社会存在与精神环境。谋求经济的自由成长与人的主体性地位和特殊性价值,破除一切前现代、非现代的体制与精神束缚,是中西现代化共通的内在使命。在小农经济为基础、家国同构为特征和乡土宗法秩序为归依的传统型社会里,没有独立个体性和特殊性追求的个体,自然也就无法萌生现代市场经济,人的权利与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西方抑或中国,现代化在根本上就是追求个体独立化、主体化。诚如有台湾学者指出的:“人民被视为子民,地方官及统治者则始终被视为人民的父母。政治关系乃是家庭关系的延长。因此,就像在家庭关系中那样,在社会、政治上,特殊性也始终没有能够被肯定,主体的自由始终也没有被认识。”“在这种政治组织的形态下,商业是无法发展出来的。”[28]“只有当一个社会允许特殊性的出现时,现代社会才会发生。也只有当一个非政治化的经济出现时,现代社会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把理性化视为现代化之核心内容的看法,则即使不同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及内容上有一些细节性的差别,但就理性化这个核心来说,大家都是一样的。”[29] 因此,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现代化革命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我们对它的基本精神掌握住的话,也就是掌握了现代性的一个面向。”[30]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或许我们更常使用“四个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更具器物意义、指标明确的称谓,但它们作为现代化的目标所蕴涵的现代性的精神与意义,同公民社会的精神存在并无二致的。公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耦合,并非出于某个政党或组织的利益考量,也非某个别领导人的主观决断,而是符合世界潮流与民族生存需要的、体现现代社会公共理性的必然抉择。
中国现代化中的现实境遇、社会存在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作为现代化带来或呈现的善果(goods),实现了与公民社会的统一,但中国现代化变迁与发展并非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单向发展模式,进而言之,中国现代化转型与建设中并非都带来积极正向的善果,而是夹杂种种的病态性、非现代性恶果。因此,不论西方还是东方,现代化启动之初就有反现代化思潮与之相伴,现代性的追求和弘扬与现代性的批判与反省之间的斗争从未停止过。正由于现代化转型的同时产生大量“非现代”的东西,因而现代化运动与现代性社会的构建除了有客观社会经济力量的驱动,一刻都离不开社会主体的甄别与取舍。现代化运动与现代性追寻或许果真伴随“大屠杀”之类的流弊和个人主义、工具理性、自由丧失的三大隐忧[31],但“人类社会的发展除现代化之外,还看不到有别的出路”。[32]而公民社会虽然是源于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话语,但这并代表它仅仅属于西方,正如“民主”、“法制”、“自由”源于西方却又具有普世性和通约性意义一样。当然,西方公民社会的具体模式诚如西方具体的现代化道路一样,或许根本无法适应东方社会,我们亦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模式来审查中国现代化和公民社会与西方的相似或不同。但是,公民社会作为现代性社会范式和价值,其现代性意义决不会只有一种承载方式和读解方式,每一个民族国家均可根据自身历史、文化与国情,摸索出公民社会的具体路向与形式。公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耦合,除了中国现代化的现实境域与变迁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体现出社会主体对现代化道路追寻的努力。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经验的示范下,在中国改革进程的现实诉求下,更为紧要的是,在中国学人思路转向的内在驱动下,中国论者引入了西方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概念及理论并着手以此解释和研究中国的问题。据此一粗略的背景性概述,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定位对中国欲实现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的探究。[33] 概言之,中国现代化中的公民社会趋向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有学者指出,没有完整、现代的公民社会也难以谈及全面、深刻的社会变迁,公民社会的建构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性整合,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轴心,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34] 还有学者指出,公民社会在中国已不是一个“可能”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现实,只是这个公民社会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虽然这种现实不是理想化的和神话性的,但它无疑是中国步入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中的一种重要表现。[35] 尽管作为“舶来品”的公民社会的概念直至今日仍歧义横生,尽管公民社会的具体形式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结构存在诸多争议,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个体主体自觉、重义轻利价值结构消融、公域生活与私域生活分化、契约精神彰显后,作为这些精神价值形态的确证形式的公民社会趋向,已是不争的事实。
注释:
[1] 概览国外关于公民社会的述论,总体而言,国外Civil Society和Citizen Society语义大体相同,但Civil Society更加常用,在国内更通常作“市民社会”译,侧重从制度层面来读解,有“祛政治性”的意味;
Citizen Society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本文所使用的“公民社会”一词,包涵有Civil Society的制度前提,但其主旨更多强调Citizen Society成员的“公民身份”,当然这些又是置于中国“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下读解的。
[2] 国内有学者认为,Civil Society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的译名有微妙差异。“市民社会”是经典译名但带有一定贬义,“民间社会”是中性称谓但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强调了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8][19][33] 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6—17、38、456—457页。
[4][21][22][27]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4、197、197、197页。
[5] 参见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 【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7] 邓正来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9][10] 李萍、钟明华:《公民教育——中国大陆学校德育改革的历史性转型》,第11届全国伦理学年会论文。
[11]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第二卷,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74页。
[12]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著:《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3] Keith Faulks. Citizenship. Routledre, 2000. p13.
[14]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四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15] 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
[16][25][35] 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8、292、211页。
[17] 陈宴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18] [28] [29] [30] 石元康著:《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69、186、190、214页。
[20] [34] 陈宴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4—101、84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24] 【美】詹姆斯·亨利·伯利斯坦著:《走出蒙昧》(上),周作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26] 参见蒋庆:《儒家文化——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深厚资源》,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3期。
[31] 参见【英】Z. 鲍曼著:《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
【加】查尔斯·泰勒著:《现代性之隐忧》,程炼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32] 金耀基:《中国现代的文明秩序的建构——论中国的“现代化”与“现代性”》,载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7页。
(原载《学海》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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