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 农村金融组织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2007年伊始,农村金融改革的破冰之旅,随着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而悄然启程。 2006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向各类资本敞开大门。2006年12月30日,银监会网站发布新闻称,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要坚持“五个并重”,即金融支持与财政扶持并重;市场化取向与政策性支持并重;加强服务与防范风险并重;资金支持与机构建设、机制转换并重;体制改革与员工素质提高并重。2007年1月19~20日在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
农村建设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建立这个体系,必须首先科学地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有资料表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速始自2001年,之后,国家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仅人民银行就曾动用上千亿资金来推动农村信用社体系改革,希望用资金来换机制。截至2006年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全国农户贷款余额9532亿元,有7072万农户获得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7.6%,受惠乡村人口达到3亿左右。
应该说,时至今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相对于中国农村现状而言,金融改革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事实上,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定位问题,业内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过。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哪些难题亟待解决呢?
据银监会研究分析,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突出反映为“七大矛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大问题”与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大”的矛盾;“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矛盾;资金总量多与支农渠道少的矛盾;商业金融市场化运作要求与政策性扶持的矛盾;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多与金融品种不足的矛盾;现代金融企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与现阶段农村金融的体制机制落后,以及农村金融员工的高标准要求与目前低素质状况的矛盾。
从全国来看,从中西部到东部沿海地区,从欠发达地区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差异很大。近期央行的《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对现状做出如下表述:中国农村地区基本上能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汇兑和结算等基本金融服务。但是,这些贷款之外的单边性金融服务显然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众所周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党和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方针的提出,已经大大激发“三农”领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各地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对农村金融的需求与日俱增,这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次全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20年,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因此,构建科学合理而又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现阶段农村金融中存在的大量矛盾与问题,乃是当务之急。
从金融服务对象看,我国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此外还有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根据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村企业可以分为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和龙头企业。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其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贫困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需求主体,它们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温饱型农户,一般比较讲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放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信社以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信社的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由于缺乏抵押担保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的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资源型小企业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由于市场供需变化不确定性较大,信息不够对称,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十分突出。有些依靠脆弱的乡镇政府担保获得贷款,但总体而言,资金短缺始终制约着资源型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时,一定要坚持以农为本,以适应广大农村不同的金融需求,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忌将建设城市金融体系的方针政策简单套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尊重了农民的创造和选择,不断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和进展,这是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根本所在。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必须满足多层次融资需求。反过来说,若要满足多层次的农村融资需求,就必须相应地构建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既要考虑区域性,又要注意农户与中小企业的层次区别。总之,进一步明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层次,不仅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同样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健全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应只停留在形式上的多层次,而应在实质操作层面,适应不同细分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形式上也是多层次的,比如,从性质上讲,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从服务范围看,有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和地区性的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从组织形式看,有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还有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但是,无需讳言,由于产品和服务对象的雷同,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差别不大。实践证明,就像其他市场一样,金融机构只要服务好一个细分市场就能赢得竞争,从而得到不错的利润。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在面对规模与效益的问题上,总是偏好于大而全的规模,因而难以形成实质上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所以,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始终树立民本民生的理念和思路,强化农村金融组织的金融创新能力,发展多种形式、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立起“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自发性”农村金融体系,真正让农民通过政策扶持维持简单再生产,通过合作性金融实现初步致富和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并在商业性金融和自发性金融的竞争环境下,实现高层次的扩大再生产,从而带动产业结构的城镇化和非农化,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发展目标。
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保证资本充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允许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慈善组织共同参股,新设社区银行、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社区基金等多种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组织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
要加强对一切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凡是对县以下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在实行分账核算后,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比例,原则上对一切涉农贷款可少交或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其中对农户小额信贷形成的亏损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并免交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对老少边穷地区县以下(不含县)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全免。要通过税收优惠刺激各类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
在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建议,鼓励农发行试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信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鼓励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等等。在适度竞争中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真正和谐。
(作者系中国未来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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