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与相关法律】 网络监管系统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印度是第三世界中的非政府组织大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其非政府组织活动十分活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印度政府却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完全依靠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运作进行调整、监督和管理。考察印度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相应法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加强对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和借鉴。
  
  印度非政府组织的现状
  据印度政府统计,印度目前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有60万个,而没有注册的估计还有60-70万。印度法律并不要求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只是获取某些资格或能力的前提。在非政府组织中就业的人员约200万,志愿人员则有1000万以上。大多数非政府组织规模很小,只有一个甚至没有专职人员,有10个以上专职人员的非政府组织,所占比例不到1/10。
  印度的非政府组织依法律登记方式可分为五类:社团、合作社、工会、非营利公司和公益信托。就活动范围来说,9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宗教、社区和社会服务、教育、体育和文化及卫生保健等领域。从分布来看,全国平均53%的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地区,多为合作社形式。在非政府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身运作收益占51%,政府资助占29%,捐赠占13%,信贷占7%(2000年数字)。
  就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说,殖民统治时期,非政府组织与民众觉醒、社会变革和民族独立运动紧密相连,并做出了相应贡献。独立后,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在社会援助与救济、保护环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影响,成为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如印度政府主持的计划生育曾受到强烈抵制甚至引发动荡,而民间组织在政府支持下开展的计划生育行动却颇见成效。再如,印度社区初级保健体系的建立、卫生厕所和无烟炉等新事物的出现和推广等,都是由非政府组织主导完成的。
  
  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
  印度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社团登记法》(1860年)、《宗教捐赠法》(1863年)、《印度信托法》(1882年)、《合作社法》(1904年)、《慈善和宗教信托法》(1920年)、《伊斯兰教区法》(1923年)、《工会法》(1926年)、《教区法》(1954年)、《非营利公司法》(1956年)、《公共教区法》(1959年)、《外国捐赠管理法》(1976年)以及各邦的《公益信托法》,如《孟买公益信托法》和《拉贾斯坦邦公益信托法》等,另外还有各种监管法规。
  上述各法令当中,《社团登记法》、《合作社法》、《工会法》、《非营利公司法》和《信托法》对非政府组织的性质进行了分类。《社团登记法》第20条中详细说明了社团性质非政府组织的范围:慈善援助社团、战争孤儿基金、由历届印度总统建立的社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科学馆等等,总之,只要是以文学、科学和慈善为目的,均可在该法案下登记为社团。
  《合作社法》的核心是“合作社原则”:为提升会员的共同旨趣或者共同经济利益而设立;规范和限制营利目的;促进互惠和自助;会员资格基于某种资源;民主管理。在工业化进程和农村改革中,合作社蓬勃发展。1960年印度又专门通过法令将各种合作社加以区分:农社、生产者社、加工社、资源社、行销社、消费者社、宅居社、联邦社、中央社、复合目的社和综合社等。
  《工会法》对工会的界定是:“任何暂时或持久的、调节工人和雇主关系或工人与工人关系的联合体,包括两个或更多工会的联盟。”任何7个或以上的工人同意遵循《工会法》和工会规章,就可以申请成立工会。工会登记后可以建立独立基金,用于提升会员的社会和政治利益。《合作社法》和《工会法》针对会员互益性的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公司法》规定了非营利公司的权限:登记成为非营利公司后,在法人地位上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权限。登记成为信托的条件是:有一笔目的明确的资产,有一个可以接受资产的对象(受托人),有一个目标受益对象(受益人)。《公益信托法》主要调节面向公共物品的组织。
  
  法律框架反映了印度社会的演进特点
  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既是印度政治、社会和法律发展变革的结果,也体现了的这一发展进程的一些根本特点:
  一是深受英国殖民统治和普通法的影响。英帝国主义近200年的殖民统治在印度建立了基于普通法的法律制度体系,印度1947年独立后大体沿袭了这一体系。在上述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令中,近一半是在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最典型的就是1860年的《社团登记法》,该法大体效仿英国1854年的《文艺与科学机构法》,至今仍在适用。作为非政府组织形式之一的信托,则完全是英美法系的产物。
  二是深受宗教传统的影响。传统印度社会是一个宗教的社会,法律不过是宗教的组成部分。经历现代变革后的印度在法律上已是一个世俗国家,但宗教影响仍无处不在。《宗教捐赠法》、《慈善和宗教信托法》和《教区法》等直接反映了宗教对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教区法》又包括《教区法》、《伊斯兰教区法》和《公共教区法》等,对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等不同宗教加以区分,属人法色彩浓,教派影响深。非政府组织有非营利性和志愿性两大特点,强调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奉献,这与印度教和佛教等宗教文化提倡的志愿与慈善传统紧密契合。法律鼓励慈善组织的发展,《社团登记法》对以慈善为目的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了若干便利条件。
  三是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印度宪法明文规定印度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有不同的权力界分,并给出了《中央管辖事项列表》、《地方管辖事项列表》和《重合管辖事项列表》。在非政府组织法中,《非营利公司法》是联邦法律,规定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批准成立非营利公司,任何邦无此权限。《工会法》也是如此。而《社团登记法》、《合作社法》和《印度信托法》虽然都是联邦法案,但各邦可颁布各自相应的立法,许多邦都有自己的《社团登记法》和《合作社法》。对社团和合作社,各邦往往有各自的理解,登记时有不同的掌握尺度。
  四是自由传统受到秩序价值的制约。印度几千年历史上分散、自治的时间多,统一、集权的时间少,形成了崇尚自由与民主的传统。1950年《印度联邦宪法》对此予以体现,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一切公民有权自由结社或联合。印度独立后,注重民族建设、国家统一和社会秩序,对自由有所限制。宪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为保护印度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为了公共秩序及道德,对结社自由施加合理限制。如结社及其解散是自由结社权的当然内容,但政府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予以干涉:第一,影响面大、涉及大众的社团和组织的解散与终止;第二,涉及接管社团所属财产或教育机构的情况。在有关判例中,印度最高法院判定政府的干预行为有效,称这虽与结社自由原则不完全相符,但保护了大众利益,因而合法。
  
  相关法律的运行及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印度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在运行中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宪法至上原则,这保障了宪法中的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联邦法优先原则,有联邦法的适用联邦法,没有的再依据所在邦法律;法令出口统一原则,对联邦和地方共同管辖项目如信托、捐赠、慈善事业和宗教机构等的非政府组织法,颁布前必须得到印度总统同意,这保证了法案经中央政府协调后彼此不相冲突。
  印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管,目的在于防止其滥用权力、渎职和不履行义务等,因而监管内容涉及:组织的非政府性、内部治理机制、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资产与责任处理等。监管体制本身有以下特点:宽登记、严监管,归口登记、分类管理。因结社自由,故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相对简单,但对其监管依法严格进行。社团登记有专门的登记官,对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予以不同模式和程度的监管,如对互惠性质的合作社监管力度相对较大。
  印度监管非政府组织的一个独特做法是:选择监管,即对于接受国外捐赠的非政府组织,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管。《外国捐赠管理法》对印度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捐赠限制很严,要想获得中央政府批准接受国外赠与,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先接受目的是为了满足明确的文化、经济、教育、宗教或社会需要,其次接受组织必须依该法向中央政府登记,再次要申明在哪家银行收取赠与,最后还要保证披露赠与的数额、来源及用途。该法还规定,下列组织或个人绝对不能接受外国捐赠:各类政党、各级官员、选举活动的候选人、出版商、专栏作家、记者和编辑等。
  
  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动向和新问题
  一是政府加强了对非政府组织的利用和监管。印度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有限,因此政府希望非政府组织发挥积极作用。1992年制定的“八五计划”强调要把非政府组织纳入社会发展进程,并提出项目拨款计划。此后这一拨款每年约50亿美元,非政府组织通过项目实施发挥了相应作用。政府还利用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扩大影响。印度政府支持本国非政府组织承办“世界社会论坛” 2004年会议,138个国家的10万名代表与会,对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表示强烈义愤,造成轰动效应。另外,通过《外国捐赠管理法》,通过对政府资助附加条件或指导条令,通过《税法》中对非政府组织募捐及免税的规定,政府加强了对它的监管。
  二是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底层渐行渐远。非政府组织被认为是反映民众心声和基层诉求的代表,在印度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也的确如此。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非政府组织法律的完备及政府控制的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门槛和成本上升,独立性下降;与此同时,印度中产阶级崛起,中产阶级人数增多。两种趋势结合,导致为社会中产阶级利益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比例上升,代表底层民众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和影响下降,弱势群体伸张自身权益的凭借减少。
  三是跨国公司和国外资金介入越来越深。20世纪90年代后,印度实行自由化经济改革,日益融入全球化当中,跨国公司和国外机构资金趁机大举进入非政府组织领域。跨国公司等或在印度建立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投入大量资金,搞市场调研及社会公益项目,旨在占有、扩大市场份额,为公司业务服务。这造成了国际资本对印度内部事务影响上升的不利局面。政府由于本身资金有限,迫切希望得到外部支持来发展各项事业,因此对国外资金既欢迎又警惕,处于一种两难心态。
  我们看到,印度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是在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形成的,体系较为完备,也发挥了较好的调节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本文责任编辑:刘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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