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的雇员 “维稳”语境下的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是否能够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将成为衡量、评介审判工作、乃至法院一切工作绩效的最为重要的、也最具有指标意义的标准。      回顾2010年我国的司法改革,或许可以选择将“司法效果”或者“维稳”作为关键词。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加强调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把司法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作为审判工作的绝对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是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其实,三种效果的统一这个提法的本身,已经暗含了不能完全、单纯地追求法律效果的深意。
  在2010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特别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最高人民法院要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在此思想指导下,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由此可自然推导出,是否能够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将成为衡量、评介审判工作、乃至法院一切工作绩效的最为重要的、也最具有指标意义的标准。
  
  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路线图”
  
  今年“两会”期间,在王胜俊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除了阐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已经透露出我国司法高层有关2010年司法改革的主要意图和路线,其基本内容是:
  首先,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相衔接,明确提出要依法妥善审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诸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争议等。这个提法不仅显示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判机构直接参与突出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而且,从要把民生问题作为今年审判工作的重点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层所强调的社会矛盾,专指群众中的矛盾,特别是群众与政府之间产生的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礼会矛盾,而不是泛指一切社会矛盾。这里“妥善审理”一词显示出,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所持的谨慎态度,也可以理解为希望审理工作不要加剧社会矛盾。
  其次,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相衔接,强调要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法院系统尤其强调“案结事了”,因此,重新开始强调调解工作,将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从“案结事了”出发,又延伸出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审判管理机制、执行工作机制、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问题,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审判工作透明公开、阳光司法。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民主机制、审判管理机制、执行工作机制、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这五大被最高人民法院所看重的机制建设问题,几乎都与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
  再次,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相衔接,强调还要特别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合作,提出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新观点。很明显,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寻求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试图通过密切合作的方式,提高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或者分解来自社会的压力,缓解民意机关和监督机构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最后,与公正廉洁执法相衔接,着力司法体制内部的改革与队伍、基层建设。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明显加强了行政化的管理手段。例如要求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要求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切实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9年民事执行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执行分权制约与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执行水平;要求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责任,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在队伍建设方面,则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重点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还特别提出要着力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为地方各级法院做表率。
  在基层建设方面,则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进一步解决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问题,改进人员招录办法,缓解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继续改善边远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条件。加强信息技术在基层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司法水平。
  
  司法改革的“纠结处”
  
  2010年中国的司法改革,延续近几年的改革思路,一直强调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问题,这个考虑当然是正确的。事实上,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司法改革才从法律人圈子转化为一个大众话题。
  在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改革的重要性是逐渐凸现出来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立法推动型法治国家建设。尽管学界早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就已经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强调重视法律的实施问题;90年代以来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领域就是司法改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甚至还曾经推动了带给人们无限期待的庭审方式、审执分离、法律职业化等重大改革,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建立,实实在在地促进了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但是,司法改革真正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现在看来,还是近年来的事情。人们从未如此近距离地感受到过司法与他们之间的密切关系。从根本上说,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当然来自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要。但从直接原因看,还是应归功为以“司法为民”为主题的一系列改革尝试。如果说,改革的生命力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那么,群众是否关注,或许就是关系司法改革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了。
  不过,在密切群众与司法的关系、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的同时,今年的改革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
  首先,司法改革是否可以把“司法效果”作为根本目标?结论显然是否定的。法律实施的效果问题,是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问题,判决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这是一个高概率的现象。如果片面强调这一点,要求法官必须承担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这是他力所不能及的。目前,有些地方实行法官“包案制”,即要求每位法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每一位上访信访的当事人,务必做到使其书面承诺不再上访信访。或许这将来会成为世界司法史上的一个笑柄。衡量司法工作,必须也只能依照法律。法官只要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同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法官只能为司法过程负责。如果法官必须为自己判决的后果负责,他还能为法律负责吗?所以,改进 司法效果是必要的,但过于强调这一点,也会导致严重后果。例如诱发更多的缠讼、上访事件,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权威等。
  其次,司法改革是否可以把“案结事了”作为考核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结论依然是不可以。所有法官或许都希望案结事了,但是,案结事不了,原因大部分的时候都不在法官身上。例如,一方当事人败诉后,故意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另一当事人不满意,即所谓执行难。这个事情可以怪法官吗?似乎没有道理。因为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例如我们长期对恶意逃债者的法律惩罚措施不明确、不强硬,再如有关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配合,很难说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更不是法官个人的事情。如果我们一定要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院、法官工作的标准,势必催生出诸如调解等措施,把当事人拖死拖垮。迫使其同意调解。这种做法表面上缓解了矛盾,实际上并没有解决矛盾。当然,国外也存在着调解,但人家是自愿的,而我们多数情况下是由法院施加压力的结果。有的地方的法院甚至提出民事案件要100%调解,这就太过分了。正确的做法是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可以创造条件让当事人调解结案,但千万不能下指标,强行完成调解任务。法院最美好的期望就是案结事了,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过分强调,就会事与愿违。
  
  司法改革是为了“让人民满意”?
  
  第三,司法改革是否可以以“让人民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结论是要慎重。因为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改革最终一定要依据是否让人民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但是问题在于,能不能离开法律讲人民满意不满意?或许有时候还不能这么说。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民通过国家的体制,选举自己的代表,把自己的意见通过代表上升为法律,然后由司法机关忠实地执行。实践中,有的地方忌惮于网络“民意”,不敢忠实执行法律;有的地方确实加强了与人民代表的联系,但是,却变成了让人民代表满意。更有的地方,法院为了让人民代表满意,邀请人民代表参与处理案件,例如参与调解。这些做法,往往是为了争取人大代表给自己投支持票,提高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这种做法还有一个潜在的负面作用,就是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参与到案件处理中从而无法公正监督,使国家体制被破坏。
  最后,司法改革是否可以采取加大行政管理措施的方式得以实现?结论或许是弊大于利。从一时一事来看,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能够体现法院领导深入群众,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队伍焕然一新,但是从长远看,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个专业工作,要求法官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判断案情。法官的行政网络越是强大,法官越是不敢履行职责。目前,法官们很普遍地感觉到自己的社会评价在降低,这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了。最近,有的地方法院正在推进审判长责任制,我觉得就其注重加强责任制建设的内容看,这项改革还是很鼓舞人的。一种职业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独立;如果任何人都能够从事审判,司法也就可有可无了,更遑论改革。
  总之,2010年我国自上而下推动的司法改革,的确抓住了许多当前的关键问题,但是,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一些改革措施,如果不能认真分析,过度诠释,也会导致一些危险后果。我们期待在新的一年里,中国的司法改革,能够沿着正确的、符合国情的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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