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 [社会条款:关注劳动者权利]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社会条款:关注劳动者权利      “社会条款”一词为人们所熟知,与关于WTO的谈判宣传有关。实际上,中国之所以迟迟无法结束加入WTO谈判的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此。目前我国所签署的入世协议也对一些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条款做了保留。
  何谓“社会条款”?为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要不遗余力地推进这一条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何对此分歧颇大?它对我国今后的影响又有多大?这些都是作为准“世界公民”的中国人所应该了解的。
  其实,所谓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一句话,就是有关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如果说,WTO重点规定了企业和政府的权力和义务的话,那么社会条款所关注的却是劳动者的权利。
  国际上对此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工人应享有工作权、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的权利,以及参与和享受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机会。
  其它的国际组织和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制定的上百个国际公约,也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标准的问题。
  但在上述国际公约实行的过程中,各种违反公约的现象甚至国内法律却层出不穷。
  在印尼、马来西亚以及亚洲四小龙崛起的过程中,在第三世界的加工厂里,都发生过工人过量工作、生活环境恶劣、雇佣童工、工业安全没有保障、随意压低工人工资等罔顾工人权利和尊严的严重事件。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血汗工厂”(sweat shop),残酷压榨工人。这些在当今文明社会中所出现的现代奴隶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现有非法童工近2亿,约占劳工总数的10%。童工多来自贫困阶层的家庭,主要分布在西亚、南亚、拉美和非洲。同时所谓的“血汗工厂”也未必一定就在印尼、印度等第三世界国家,也可能坐落在纽约、洛杉矶等地以非法移民为劳工的工厂中。在世界头号发达国家的美国,也有至少29万童工受雇于工厂、矿山和农场。
  为使此类事件得以被遏止,同时为削弱这些国家和企业由于降低劳动报酬、恶化工作条件所带来的产品低成本竞争优势,1993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13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欧盟国家代表德国外长金克尔明确提出要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即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促使这些国家改善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就是当时颇为轰动的“社会条款”事件。此后在北美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协议中也规定,只有采用同一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此外,ISO国际组织也试图制定统一的全球劳动标准。
  从此,把劳动者权益和安全卫生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成为经济和社会权利运动努力的新方向。近年国际上出现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协调一体化(HSHS)是其突出表现。我们常常提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社会条款正是其题中应有之意。
  当然,西方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条款进入WTO,有他们自己的利益驱动在内。主要是为了降低那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进行低成本扩张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因而要求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许多发展中国家因此反对在WTO中加入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减少发展中国家因较低劳动成本而享有的竞争优势的阴谋,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
  但无论如何,从客观上来讲,社会条款本身的立意、方向及其现实作用均是值得肯定的,也代表了全球劳动者权利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大趋势。我国所签署和批准的几十个相关的国际公约,也代表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决心加入此一国际体系、为中国社会谋求更大、更有质量的发展权的决心。
  与世界经济接轨,不仅意味着在企业规则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也需要在法制上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此外,有必要指出的是,有相当比例的迫害工人事件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外资企业里,西方各国政府和西方社会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毕竟,奴隶制是整个文明社会和全人类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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