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_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通过阐述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价值、弊端及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名誉权的影响,分析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提出权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原则,最后得出从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伦理规范高度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结论,以期达到为网络用户提供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隐私权 名誉权 权衡冲突
  [分类号]G206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现实中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自由形式,既为信息用户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交流空间,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更大的威胁与冲突。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技术的过滤和伦理的支持将其权衡到一个共同利益的平衡点,力求达到总体范围内的平衡。
  
  1 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价值及弊端
  
  1.1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法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的自由。言论自由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卡多佐法官甚至认为“它几乎是所有其他形式自由的源泉及不可缺少的条件”。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出现,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任何其他媒介”言论自由中的一种,同样作为一项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1.2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言论体系,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使人们能够突破地理、时空的限制向更广阔的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等同于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价值,笔者将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2.1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的标志 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公民是否享有言论自由都被认为是民主与专制的重要区别。麦迪逊认为:“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传播,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选择呢?”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意见的一种途径,是国家法律政策制定中不可或缺的参考,也是社会民主的体现。
  1.2.2网络言论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途径 网络言论自由为真理的发现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途径,使得人们能够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抒发己见、展开讨论。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发表的《雅典最高法官》一文将言论自由与对真理的追求密切联系起来:“各种学说风潮在地球上自由交锋,因而真理诞生在战场上。如果我们错误地怀疑它的力量,对言论实行批准和禁止,我们就将造成伤害。让真理去和谬误搏斗、厮杀;在自由和公开的战斗中,谁认为真理会遭受伤害呢?”因此,人类对真理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只有在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
  1.2.3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价值的体现 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扼杀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是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不受压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需要获得一种社会的认同,体现个体存在的价值。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使人们能够通过言论的自由表达获得社会的认同,实现个人价值。
  
  1.3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
  网络言论自由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人类发表自己的观点、自由地表达感情提供了宽松的交流环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危害国家安全与人民利益冲突的弊端。
  1.3.1网络言论自由使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降低 网络信息传播使每个人都成为网络互动的个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同时也使网络信息的传播处于无政府管制的状态,打破了信息原有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严重威胁着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人权。
  1.3.2网络言论自由使侵权可能性增大、发生率增高 在若干网络侵权案件中,“恒升案”和“红颜静一大跃进”是网络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代表性案例。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广。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虽然难以估计,但侵权发生率却呈上升趋势。网络言论传播常用的电子邮件、新闻讨论组等工具除了具有侵权倾向性外还具有受众多、传播范围广、信息交互等特点。网络用户在线讨论某个话题时常常会不由自主地言辞过激,最后对其他用户进行人身攻击。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网络言论的内容,事先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那么个人和商家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很容易受到威胁,侵权的可能性增大。
  
  2 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名誉权的影响
  
  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在不知不觉中造成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使权利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难以受到保护。
  
  2.1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影响
  2.1.1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最早产生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缪尔?沃伦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涉的权利。新的科学发明和行事方法使人们意识到对人的保护的必要”;“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了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与众的权利”。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权。
  2.1.2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影响 隐私权在网络中主要体现为网络用户有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法律欠缺。由于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比传统言论自由自由度加深的特点,网络言论自由便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管制的状态,缺少网络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是很大的法律缺陷。缺少了法律准绳,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泄露。由于网络管理技术的限制或网络用户个人的疏忽,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与篡改他人网络信息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网络言论的自由性、随意性促使一些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做出盗取银行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假冒电子签名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侵犯了其隐私权。同时,网络言论自由的全球性及虚拟性也增大了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使网络侵权发生率增高。
  ?网站唯利是图。现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测定并跟踪用户在网站上的操作成为可能。部分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便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或发 布于网上来吸引网站点击率,或用于商业目的以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严重侵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更有甚者,有些网络公司设有专业网络窥探业务,将他人的个人信息作为网站运行资本,以向企业或商业机构出售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谋取经济利益,使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2.2网络言论自由对名誉权的影响
  2.2.1名誉权的内涵 名誉,就是指公众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我国《民法》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刑法》第246条中也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2网络言论自由对名誉权的影响 从近期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是名誉侵权事件的多发区。同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具有互动性,它不仅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还成为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与个人传播的统一体。此外,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大量的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网络名誉侵权变得容易。
  目前在网络上存在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分为诽谤与侮辱两种。笔者经过仔细研究,将网络言论自由对名誉权的影响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引起的诽谤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我国法律中的侵害名誉权行为(民法调整)及刑法调整的诽谤罪,在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律体系中,统称为“诽谤”(defamation),诽谤可分永久性诽谤(Li―bel,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Slander,如口头诽谤)两种。从近年来英美等国的判例来看,网络诽谤被看作是永久性诽谤。其依据是,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删除或更新,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是永久存在的,但是这种诽谤形式可能会被别人下载或保存,所以网络诽谤一般还是被当作永久性的诽谤。如前不久在网上发生的女大学生黄某被“拍卖”事件,完全是网民捏造的。这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伤害到了事件的主体,严重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是对人类道德行为底线的挑战。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引起的侮辱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比起传统媒介,网络言论自由的传播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言论的交流方式使信息的发出者具有虚拟的距离安全感,也就是说,言论发表者坐在一台机器后面便可以随意地表达思想,讲许多在面对面时不会说出的话,并通过各种网络传递方式表达出来。由于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带有侮辱、谩骂、诋毁性的言论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散播到更广的范围中去,导致受害人的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那么,此时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就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了。
  
  3 权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
  
  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既有一致、协调的地方,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矛盾之处。其中任何一种权利被滥用,都会使另外一种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我们能够恰当、合理地运用它们之间的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会更有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
  
  3.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统一关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也应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由此可见,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对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不矛盾。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地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然而,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有效协调好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是实现三者统一的最高目标,也是解除三者对立关系的最终目的。
  
  3.2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对立关系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天平上,两者是不平衡的,当冲突发生时,法律要向何方倾斜,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要进行合理的限制,以此来实现网络言论的实质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种限制大致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如果网络言论是以侵害公共秩序、侵犯隐私、诋毁名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权利,则应受到限制;②如果网络言论自由直接导致侵权的发生,则应受到较多的限制;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场合进行限制;④如果言论者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出于故意,甚至是积极追求侵权的后果,那么应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权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对立关系时,我们要力求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权利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以减少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
  
  3.3权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原则
  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法律上通用的、首选的权衡原则应是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可以概括为: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做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依照此原则,当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首先要找出其各自的权利合理性;其次,以信息用户的个人利益、网络言论或行为为标准对双方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再次,根据权利协调原则,来决定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权利冲突是否可以协调,力求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达到双赢的局面。
  
  4 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
  
  4.1法律规范
  4.1.1建立健全网络言论自由保护法,明确侵权行为细则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切实推动了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加快了信息全球化的进程,但是网络作为新的传播媒介具有其特殊的性质,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一项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法规,以此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畅通排除阻碍、提供有利条件,更充分地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力。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这种享受 法律保护的自由也应该是以网络言论自由正确合理的使用为基础的。以法律名义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要有明确的侵权行为细则,其中应明确解释什么样的网络言论或行为可能引起侵权,什么样的网络操作不在受网络言论自由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以及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也要把握好“度”的问题,过于严格的权利限制反而会限制网络信息的传播,损害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
  4.1.2建立健全网络言论自由的网络联合公约,统一规范ISP的行为 网络是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空间,这种自由尤其是网络言论自由在某些时候会危害他人的权利。正是为了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维护他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我们应该最低限度地减少网民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尽可能保持网络空间自由的精神。因此,通过网络服务商建立网络服务行业公约来共同抵制非法言论、侵害性言论的散播就变得尤为重要。
  网络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规范都具有事后性,法律对人们的规范只有当网络用户触犯法律、他人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时才会根据犯罪者的行为追究其责任。为了避免这种网络言论的事后管理,各个网络服务商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控制,减轻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其他网络用户个人利益的损害。在这里,就可以通过建立ISP的网络联合公约来实现网络传播的细化管理,把管理责任交给ISP。在我国,最典型的网络联合公约是《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4.2技术规范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采取的是事后限制,而不是事前限制,这使得网络言论自由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结果已经造成,并且不能弥补。陈力丹先生说过:“硬性的控制会以同样的科技手段实现,技术上获得的自由和从技术上予以控制,从来是身影关系”。由此可见,网络技术上的支持与进步,不但可以使网络言论自由得以实现,还可以通过技术方法达到规范网络自由的目的。
  为了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正当行使,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一方面,政府和网络服务商可以采取屏蔽技术,对所有用户发言进行及时审核,将带有侮辱、诽谤、诋毁性内容的网络言论及时删除,阻止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言论散播到更大的范围中去;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网站过滤技术,即由网络服务商负责对用户提出访问的网站进行把关,先由服务器查对一张很长的“禁止网点表”,然后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以此来阻止非法言论的散播。
  
  4.3伦理规范
  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不同于用法律规范实体世界的言论自由,所以通过伦理规范这种事前的预防方式更能有效地规范网络言论自由。保证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两种:
  4.3.1呼吁社会公众提高网络道德水平 加强社会舆论对网络自由的监督、限制作用,确定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填补法律对某些领域无能为力的空白。此外,由于网络用户的低龄化趋势所影响,许多低龄网民,尤其是思想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无法对网络信息的健康性、道德性、正确性做出判断,这就要求社会通过学校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来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言论与网络行为。
  4.3.2提高个人网络道德素质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处于电脑屏幕之前的网络用户对其网络行为欠缺考虑和诚信,中国自古就有“慎独”的古训,只有独立的网络行为、有诚信的网络用户才会具有一定的网络信誉值,其言论才会得到其他网络用户的尊敬、支持。因此,提高个人网络道德素质需要加强网络用户个人的道德教育,实行以“德”治网,增强网络用户的自律性以及对危险、有害信息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此外,还应使网络用户了解网络言论自由的双刃作用:一方面,国家、政府、宪法必须充分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个人的网络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为前提。
  综上所述,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方法绝对不是唯一的,要将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伦理规范高度统一起来,为网络用户提供良好的网络言论自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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