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至上消息来源保护 [保护新闻消息来源刍议]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随着新闻竞争的加剧,对新闻来源的保护成为关注的话题。然而,我国对于消息来源的保护基本上依赖于从业人员和行业的自律。本文介绍了西方媒体对于消息来源的保护措施和情况,以为我国新闻媒介消息来源的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闻 消息来源 保护
  
  “消息来源是记者生命的血液,没有通过消息来源得来的情况,记者就无法活动”。①有学者提出新闻界应该享有“消息来源保密权”,认为消息来源是传媒领域的职业秘密,记者只有为消息来源保密,才能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情报。②保护消息来源不仅是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需要,同时,与忠于事实、客观公正、独立负责等一样,为消息提供者保密,也是西方新闻界乃至国际新闻界的一条重要的职业道德准则。
  
  一、保护消息来源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准则
  
  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1954年制订的《国际新闻伦理信条》(草案)第三条规定:“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英国沿用已久的《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第17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上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的义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协助参与或已经协助参与定期出版物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准备、制作或传播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来稿或材料的作者,提供人或来源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提供关于他们的活动的证言,只要这些来稿材料和信息是出于编辑新闻的需要。”③在很多情况下,“消息来源”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都会在透露情报之前和记者达成一些“协议”,如不透露自己的身份,有些内容不全文发表等等,记者和媒体面对这样的协议一般情况下都要遵守。④
  而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保护消息来源”已经内化为西方新闻界一种自觉的新闻工作准则,不少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恪守这一准则,即使被课以巨额罚款,甚至被判予藐视法庭罪而遭受监禁也在所不惜。早在1963年,英国两位报社记者因为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吃了官司,其罪名是“蔑视法庭罪”。另一个著名的例子则是1973年《华盛顿邮报》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对水门事件的成功报道,一位掌握关键内幕消息的“深喉”抖出了美国200年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政治腐败内幕,将尼克松赶下了台。直到32年后,联邦调查局前二把手马克?费尔特才自己出面自曝身份。
  新闻界为什么把为消息提供者保密列为重要的职业伦理信条,并且在实践中矢志不渝地遵循?概括起来,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在某些时刻,尤其在重大社会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如果消息来源被泄露,将使所有消息来源受到威胁,不敢提供重大新闻线索和新闻事实,也不敢自供或指控,使公众安全和知情权受到极大的威胁;同时,不遵守保密诺言而泄露消息来源的记者将被看作是不可靠的,会影响其自身以及所服务媒体的公众形象;另外,西方新闻记者认为他们自己是像律师或医生那样的“职业人员”,有豁免作证的特权。
  
  二、我国现状:保护消息来源基本依靠自律
  
  进入21世纪以来,新闻竞争变得空前激烈,特别是来自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冲击,使得争夺新闻来源变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线人”应运而生。他们的出现丰富了新闻消息来源,在打造多元化新闻,提高媒体竞争力上功不可没;另一方面,也引出了关于新闻消息来源保护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知道内幕的人并不愿意向新闻媒体透露真相,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他们担心自己被暴露,轻则承受他人的谴责,重则遭到恶势力的打击报复,给自己甚至家人带来危险。“新闻线人”生存状态成为关注的焦点。我国新闻媒体对于消息来源的保护基本上依赖的是记者和行业的自律。
  一方面,有的媒体在获取新闻线索后,为了提高其新闻的可信度,在没有征得消息来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消息来源的身份、名字甚至照片刊登在报纸上或者在广播和电视中播出,不仅对消息来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造成侵犯,同时,往往容易给消息来源的安全带来威胁。
  另一方面,对消息来源的保护也引起了受众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质疑,担心匿名新闻会是新闻造假的产物。2006年2月23日《南方周末》的头版头条以《平时是天使,周末是魔鬼》为题,讲述了南方某省一位乡村女教师不得不周末卖淫供弟弟上学的悲惨故事。这篇文章引发了读者的极大反响,同情者有之,质疑者有之,甚至有人撰文称之为“胡编滥造的产物”。记者傅剑峰回述,因为涉及到部分被调查者的隐私,或者是他们不愿公开他们的真实姓名,或者是涉及到人伦常情不宜直接求证,所以一旦放诸文本中间就不得不隐去一些重要的证据,容易使读者产生孤证的嫌疑,甚至使读者怀疑报道的可靠性。⑤
  在报道中,媒体如何才能做到既保护消息提供者的生活和安全不受干扰,又能够在保障新闻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受众的知情权?这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三、保护消息来源需要多管齐下
  
  消息来源提供的有些线索是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媒体不能保护消息来源,使线索提供者处于不安全状态,长此以往就不会有人主动提供消息,尤其是一些负面性、揭露性的消息线索。相比西方社会,在我国,对消息来源的保护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措施可以为我国新闻媒介消息来源的保护提供参考。
  1、加强对记者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的培养
  在我国,对消息来源的保护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很多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无视消息源的安全,漠视其要求保护的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对新闻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的培训,媒介自身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和创造纯洁、健康的新闻环境;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要时刻将追求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放在首位,从根本上杜绝借匿名消息来源炮制假新闻的现象发生。
  2、实行“免证特权”,或采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举证
  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的诉讼法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了某些特殊人群“免证特权”,包括“律师――当事人特权”,“医生――病人特权”,它允许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条件下享有拒绝充当证人的权利。基于职业秘密的免证特权,是指为了保护和促进这些职业关系,法律尊重这些关系的机密性质,而赋予职业人员就其知晓的职业秘密可拒绝向法庭或其他机关作证的特权。
  我国目前的诉讼法还停留在强化证人作证的义务上,对“免证特权”的立法还是空白。如果能将“免证特权”引入有关匿名消息源的侵权官司庭审中,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保护消息源和作证义务的矛盾。同时,在“免证特权”还未引入我国诉讼法体系的情况下,采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举证可能是一个切实可行之策。目前我国法律要求法院进行审判时要“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宣判”,但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诉讼法已经考虑到了某些意外情况。新闻单位可以在举证匿名消息源证据时单独向法官出示证据,而其他可以公开出示的证据和质证过程还是依照“公开审理”的程序进行。这样既可以在法官面前证明消息源的真实性,同时也免去了匿名消息源公开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3、相关规定和监管体制亟待完善
  对媒体而言,保护秘密消息来源已是这个行当几百年来的传统。但是,大多数类似英国《新闻界行业准则》的规定或者准则也暴露了媒体的尴尬和无奈――直至现在,在许多国家,媒体保护“消息来源”还只是道德上的规定,有时并不被法律所认可。⑥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消息源的保护,在实践领域,只能由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准来做一些基本的判断,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由此可见,要使得保护消息来源的伦理准则得到真正的落实,还需要立法、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①麦尔文?曼切尔:《新闻报道与写作》[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1.P151
  ②赵振祥,李明合主编:《传播与保密》,中华书局,2005,P90
  ③童兵主编:《中西新闻比较论纲》,新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P199
  ④赵振祥,李明合主编:《传播与保密》,中华书局,2005,P91
  ⑤傅剑峰:《内幕?纪实――“乡村女教师卖淫”新闻的采访经过》,金羊网,2006年3月18日
  ⑥http://www.省略
  (作者: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9级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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