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方媒体社会责任论的局限|企业社会责任反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摘要】本文简要概括了社会责任论产生的背景,从社会责任论的内容上分析它的局限,并对我国媒体如何坚持社会责任提出了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媒体 社会责任论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一、社会责任论产生的背景
  
  技术和工业革命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逐渐产生了一些新的媒体如电影、广播和电视。工业化带来了大量的广告,工业化还带来了都市化,大量人口的集中,使得报纸可能有巨大的销路。教育的普及和人口的增长,大大扩展了报刊的市场,但随着媒体的发展,对媒体的批评也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对报刊的为商业效劳,对抗社会变革、时事报道的肤浅以及危害社会道德等方面。对书籍和杂志,特别是对那些贩卖色情的杂志和被指责降低道德标准、煽动青年犯罪的滑稽连环图画的批评等方面。同时,20世纪的知识气候使自由主义理论趋于枯萎,也适宜于社会责任论的成长。
  
  二、西方媒体社会责任论的局限
  
  1、“责任”概念的模糊
  新闻自由委员会于20 世纪40 年代的报告中首次将“社会责任”概念纳入新闻哲学范畴。但是,对于“责任”这个关键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首先,“责任”一词在英语中有“responsibility”和“accountability”两种,前者被视为大众媒介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实践概念,与新闻道德义务相联系;而后者则是来自外部的概念,可能来自政府、法院或某些权力机构的要求,是对大众媒介的“责求”,与权力有关,隐含着谁能或谁有权力要求媒介业承担责任,并对其责任做出解释,这也是许多人误以为强调责任会对新闻自由造成损害的原因(路易斯?霍奇斯)。
  其次,大众媒介对责任的承诺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显性的,表现为媒介组织的公开许诺;一种是隐形的,即当一个人选择加入媒介组织,就已经隐含着他们接受了该组织的工作标准,将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丹尼?埃利奥特)。
  第三,似乎有三种大众传播的责任理论,一是由政府法定的责任,二是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三是由新闻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约翰?C?梅里尔)。
  还有学者认为,民主社会需要依赖大众媒介的新闻记者提供多样化的讯息和意见,只要大众媒介尽可能多地向公众及社会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就是履行了媒介的道德责任(拉尔夫?D?巴尼);新闻业应该对公众的利益负责,自由的报业意味着报业能自由地将社会利益置于首位(西奥多?L?格拉泽);一个自由而负责的大众媒介业会对私有者的利益形成实质性威胁,因为它将超越财产的特权,扩大新闻业的自由(巴尼);负责的大众媒介就是要“代表公众”;表达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埃弗雷特?丹尼斯)等等。
  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对社会责任论中“责任”一词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虽然有助于该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哈钦斯伊始,任何社会责任论者都从未给出一个被广泛接受、明确的对“责任”概念的解释,这不得不说是社会责任论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左右的一个硬伤。
  2、对自由主义的修正缺乏效果
  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伊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所著《两种自由概念》是20 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举足轻重的经典文献,其中主要阐述的思想是,自由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别。而自由主义理论是从消极自由的概念里诞生出来的,我们可以概括为“免于……的自由”。社会责任论则相反,它是积极的,以“有做……的自由”为基础的,而且社会责任论第一次将“责任”概念与“自由”概念摆在同等的地位,应该说,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但当我们把目光锁定在当代西方新闻界就会发现,社会责任论作为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一种修正,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的效果。正如美国《时代》周刊在1983年12月12日发表的《新闻界受到抨击》一文中所说:“新闻工作者抛弃了大多数价值观念,如廉耻感、责任感等等。记者往往妄自尊大,粗暴无礼,讥笑嘲讽,歪曲事实,扰乱商业,揭人隐私,然后扬长而去,毫不在乎他们的所作所为给人留下的痛苦和引起的混乱。新闻界常常滥用每天的、爆炸性的事件作为记者个人追名逐利的机会。”
  3、道德规制的微弱
  新闻道德是新闻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理论认为,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同时也要受到监督。但新闻传播者仅凭道德认识所定下的自我约束标准,如何能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大环境中对抗来自经济利益方面的压力。社会责任论将新闻界肩负社会责任的目标寄希望于“道德”二字,其力量是相当微弱的。更何况,道德约束是一种依赖受约束者自觉自愿遵守的手段。
  4、无法调和资本主义的深层矛盾
  社会责任论的提出,目的是使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与新闻界配合,共同成为公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一、在不干涉新闻界活动的同时,政府可以采取行动去改善新闻界各种活动赖以发生的条件,诸如让发行渠道更加广泛和稳定,消除思想观点自由流动的障碍,减少混乱并提高公共辩论的现实性,以便公众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二、作为抑制新闻界更多的明显滥权行为的手段,新的法律补救和预防措施不会被排除,这是业已强调的防备办法中的应有之义,但这些法律措施不是天生要减少自由的。三、政府可以并应该进入媒介评论和新闻供应领域,不是作为私人企业的替代物,而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消息来源。这样可以提供私人竞争的标准。
  但是,在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下,这样的原则只能是缓和媒体和政府的表面关系,一旦涉及到各自的经济利益,矛盾就会激化。
  三、社会主义环境下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资本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建立在经济私有制基础上的,是服务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的手段。而在我国,面对并解决新闻界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为科学的理论武器指导新闻实践。这是由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新闻业既有一般的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在我国,新闻界既是大众传媒的总称,又是党的宣传思想阵地,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责任”的最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闻界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观。
  新闻传播对人类社会生活发挥作用,通过“沟通情况,提供信息;进行宣传,整合社会;实施舆论监督;传播知识,提供娱乐”等功能满足社会需要。新闻媒介虽反映客观社会生活,但却并非只是一台“有闻必录”的冰冷机器,还应该为大局服务,起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这也包含着“责任”概念。
  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以来,可以说使各国新闻界越来越重视媒体肩负的社会责任,虽然在理解和认识上有一些差别,但在内容和实施要求方面是具有共性的: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媒介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履行传播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信息。因此,为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和谐文明的国家,我们更应遵守这些原则。■
  
  参考文献
  ①韦尔伯?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②吴高福:《西方新闻思潮简论》,湖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③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④陈力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论》,《当代传播》,2003
  (作者:刘聚荣,兰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刘聚红,陕西师范大学心理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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