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慈善_宋代的社会慈善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美文摘抄 点击:

  著名史学家陈寅恪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      在宋太祖建国之时,因为唐安史之乱以来藩镇割据和宦官乱政的前鉴不远,所以采取了重内轻外和重文抑武的治国政策。尽管这一国策导致了宋代武力积弱,不敌北方外敌,所以常受诟病,但是它也使宋代成为中国古代史上经济与文化发展最繁荣的时代。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宋代也成为中国慈善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时期。
  
  一
  
  宋代以文(儒家)治国,本于仁厚,所以“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宋代延续了过去历朝历代的“善政”措施,实行大规模的灾荒救济仓廪制度,在各州县置义仓,以备荒救灾。
  例如,1057年诏令天下设置了广惠仓,赈济“州郡郭内之老幼贫病不能自存者”,成为宋代定制。这一制度从北宋中期至南宋末年数百年间,基本持续推行实施,很少间断,成为宋代独有的仓廪制度。它在灾荒时期,以官府没收户绝的田产为主,募人耕种,收取田租,用于赈济灾年中老弱贫病的特殊群体:“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幼儿半之,次年二月止。”并且“随市贵贱粜籴”,借贷给特殊群体。史书记载广惠仓是“累朝相承,其虑民也既周,其施于民也益厚”,效果可谓显著。
  宋代重视仁政,政府兴办了大量的慈善机构,规模大,设施全,涉及各类人群,这在中国古代史上也是空前的。如宋初中央政府设置的福田院,“日廪三百人”,是收养贫困老人的专门性慈善机构,后来还领抚少数弃婴。
  各府州县也设置相关机构,如宋人吴渊所说的“外郡有居养、安济院”。宋徽宗曾下诏书令各地开设居养院和安济坊:“今京师虽有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隆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朕甚悯然,可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居养院是收养老人的机构,安济坊则以“养民之贫病者”为业。安济坊内设有专职郎中,“岁终考其数”。这两种慈善机构的经费都来源于政府,并都有冬季收养、临时养、凶荒收养贫民的责任。后来机构的功能逐渐扩大,甚至涉及“死者有所葬”。
  还有制药施给贫病之民(不治疗病人)的惠民药局,广设于全国各府州县。据吴自牧《梦梁录》记载:“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府,备申朝省。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这个机构在元明两代也得以相承。
  宋代政府设有专门收养弃婴的举子仓。宋高宗曾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举子仓的设立当时十分普遍,即使在乡村里也建有这样的慈善育婴机构。尽管名称常有变化,如慈幼庄、慈幼局、婴儿局等,都是由政府“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
  此外,漏泽园制度也是创于宋代。漏泽园就是官置的公墓,安葬那些因饥荒、疾疫而亡者,或者是因贫穷无法安葬者,都是由官府出钱使其安葬,并“给酒馔酹祭”。园中“置屋以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当时还建立监司巡历制度,定期督查各地安葬死亡枯骨的情况。
  
  二
  
  在宋代,民间慈善活动也很兴盛。除在灾荒之年施粥、施药等临时性的慈善举措之外,更形成了相对制度化的民间慈善机构。由于儒家一直注重血缘宗亲观念(所谓“修身齐家”),所以,以血缘关系聚集在一起的乡村社会,成为宋代民间慈善机构的活动范围,这是宋代民间慈善的一个显著特征。
  无论是生活接济,还是收恤孤独,甚至助婚济丧,民间慈善活动成为当时政府慈善事业的有力补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范仲淹所创立的义庄。范氏义庄的周恤对象主要是宗族成员,所谓“立义庄以赡宗族”。
  慈善机构的维系,也依靠宗族的公约,由乡里的缙绅依据道德的力量加以维持。当时这种风气流行于江南,“吴中士大夫多仿而为之”。其实,即使是一些官方性质的慈善机构,也依靠这种乡村耆老缙绅的力量来巩固,所以具有一种半官方的色彩。如南宋朱熹承继隋代创立的社仓,其得名,就是因为它不是立于州县而是建于乡社,并且由乡社的耆老缙绅共同管理。朱熹在给朝廷的奏疏中甚至提出,希望诸路提举司能晓示本路各州县,任民从便。社仓的敛散之事,都由当地的耆老缙绅共同操办,州县不得干预。
  也许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这是最适合时代的一种方式,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将慈善事业放权于士民,成为政府行为的最好补充,这无意中也成为宋代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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